抵押物价值减少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1 22:06
一切物在典当出去之后,由于一些人为要素或许是一些外界要素的影响,就有可能会发作价值贬损的状况,那么在典当权没有完成之前,典当物却遭到了价值贬损,这种时分咱们应该怎样处理呢?今日听讼网的小编就整理了相关内容为您回答疑问,期望对您能有所协助。
一、典当物价值削减怎样办
在典当权遭到危害时,不论是对典当权的标的物的危害,仍是关于典当权的直接危害,典当权人有权要求除掉危害或补偿损失。关于典当物的危害是对典当权的直接危害,是指行为人不法地损毁典当标的物使其价值削减或灭失的行为。
当典当物价值削减时,典当权人的权力能够分两种状况评论:
1、关于能够归责于典当人的典当物价值削减的处理。这时典当权人的权力主要有:
(1)中止危害和扫除波折恳求权;
(2)恢复原状或供给适当担保恳求权。
2、在不行归责于典当人的典当物价值削减时,典当权人只能在典当人因危害而得到的补偿范围内要求供给担保,而这时典当物价值未削减的部分,仍作为债款的担保。
二、典当物灭失怎样处理
一般状况下,由于典当权得以行使的条件是主债合同约好的清偿期届满,债款人未实行债款或许未彻底实行债款。在主合同约好的清偿期届满之前,债款人能够回绝债款人的实行恳求。只需在法令有清晰规则的时分,债款人才能够要求债款人提早实行合同,比方典当物的毁损灭失导致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六十九条所规则的景象呈现的状况下,债款人可要求债款人提早清偿债款。而在一般状况下,债款人并不能由于典当物的毁损灭失而要求债款人提早清偿债款,也便是说,只是存在标的物的毁损灭失,不是债款人要求债款人提早实行债款的法定理由。
需求清晰的一个问题是,典当物的毁损灭失,并不必定使有担保债款变为一般债款。按照我国《担保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则二“当典当物灭失时典当权归于消除,因灭失所得的补偿金,应当作为典当产业。”这是由于债款人典当权的完成须经过典当物的价值而优先受偿,典当物不存在,典当权也就事实上无法完成,但依据典当权的物上代位性,当典当人因典当物灭失而取得补偿时,典当权人依然得就其补偿金而优先受偿。除非是典当物灭失而又无代替物时(即典当物的肯定消除),典当权才归于消除。
由此可见,典当权在典当物毁损灭失时并不当然消除,典当权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对典当物毁损灭失后所得价金(比方保险金、补偿金或许补偿金)或许对典当物的其他代替物采纳保全办法,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八十条有清晰的规则。典当权人能够对典当物的代替物行使典当权,但这只是是对典当物的保全,而不是典当权的提早完成。
综上所述,在典当物发作价值贬损的时分,第一个要注意的问题便是致使该种状况发作的原因是什么,导致这个状况发作的职责应该归于谁,只需清晰了这个问题,在结合相关法条,这个问题也就方便的解决了。当然,如果您关于这个问题还有什么疑问,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一、典当物价值削减怎样办
在典当权遭到危害时,不论是对典当权的标的物的危害,仍是关于典当权的直接危害,典当权人有权要求除掉危害或补偿损失。关于典当物的危害是对典当权的直接危害,是指行为人不法地损毁典当标的物使其价值削减或灭失的行为。
当典当物价值削减时,典当权人的权力能够分两种状况评论:
1、关于能够归责于典当人的典当物价值削减的处理。这时典当权人的权力主要有:
(1)中止危害和扫除波折恳求权;
(2)恢复原状或供给适当担保恳求权。
2、在不行归责于典当人的典当物价值削减时,典当权人只能在典当人因危害而得到的补偿范围内要求供给担保,而这时典当物价值未削减的部分,仍作为债款的担保。
二、典当物灭失怎样处理
一般状况下,由于典当权得以行使的条件是主债合同约好的清偿期届满,债款人未实行债款或许未彻底实行债款。在主合同约好的清偿期届满之前,债款人能够回绝债款人的实行恳求。只需在法令有清晰规则的时分,债款人才能够要求债款人提早实行合同,比方典当物的毁损灭失导致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六十九条所规则的景象呈现的状况下,债款人可要求债款人提早清偿债款。而在一般状况下,债款人并不能由于典当物的毁损灭失而要求债款人提早清偿债款,也便是说,只是存在标的物的毁损灭失,不是债款人要求债款人提早实行债款的法定理由。
需求清晰的一个问题是,典当物的毁损灭失,并不必定使有担保债款变为一般债款。按照我国《担保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则二“当典当物灭失时典当权归于消除,因灭失所得的补偿金,应当作为典当产业。”这是由于债款人典当权的完成须经过典当物的价值而优先受偿,典当物不存在,典当权也就事实上无法完成,但依据典当权的物上代位性,当典当人因典当物灭失而取得补偿时,典当权人依然得就其补偿金而优先受偿。除非是典当物灭失而又无代替物时(即典当物的肯定消除),典当权才归于消除。
由此可见,典当权在典当物毁损灭失时并不当然消除,典当权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对典当物毁损灭失后所得价金(比方保险金、补偿金或许补偿金)或许对典当物的其他代替物采纳保全办法,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八十条有清晰的规则。典当权人能够对典当物的代替物行使典当权,但这只是是对典当物的保全,而不是典当权的提早完成。
综上所述,在典当物发作价值贬损的时分,第一个要注意的问题便是致使该种状况发作的原因是什么,导致这个状况发作的职责应该归于谁,只需清晰了这个问题,在结合相关法条,这个问题也就方便的解决了。当然,如果您关于这个问题还有什么疑问,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