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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7 09:03
关于处理刑事案件扫除不合法依据若干问题的规则
为标准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平,依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说,结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刑事案件作业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选用刑讯逼供等不合法手段获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选用暴力、要挟等不合法手段获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说,归于不合法言词依据。
第二条经依法承认的不合法言词依据,应当予以扫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在检查批准逮捕、检查申述中,关于不合法言词依据应当依法予以扫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依据。
第四条申述书副本送达后开庭审判前,被告人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不合法获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定见。被告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作业人员或许其辩解人作出笔录,并由被告人签名或许捺指印。
人民法院应当将被告人的书面定见或许告诉笔录复印件在开庭前交人民检察院。
第五条被告人及其辩解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许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不合法获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申述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查询。
法庭争辩完毕前,被告人及其辩解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不合法获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查询。
第六条被告人及其辩解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不合法获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供给涉嫌不合法取证的人员、时刻、地址、方法、内容等相关头绪或许依据。
第七条经检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获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供给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进程录音录像或许其他依据,提请法庭告诉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许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扫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告诉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获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则,主张法庭延期审理。
经依法告诉,讯问人员或许其他人员应当出庭作证。
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阐明资料,未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许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依据。
控辩两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获得的合法性问题进行质证、争辩。
第八条法庭关于控辩两边供给的依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告休庭,对依据进行查询核实。必要时,可以告诉检察人员、辩解人参与。
第九条庭审中,公诉人为供给新的依据需求补充侦查,主张延期审理的,法庭应当赞同。
被告人及其辩解人请求告诉讯问人员、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许其他证人到庭,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宣告延期审理。
第十条经法庭检查,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可以当庭宣读、质证:
(一)被告人及其辩解人未供给不合法取证的相关头绪或许依据的;
(二)被告人及其辩解人已供给不合法取证的相关头绪或许依据,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获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
(三)公诉人供给的依据的确、充沛,可以扫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不合法获得的。
关于当庭宣读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应当结合被告人当庭供述以及其他依据确认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十一条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诉人不供给依据加以证明,或许已供给的依据不行的确、充沛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十二条关于被告人及其辩解人提出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不合法获得的定见,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检查,并以被告人审判前供述作为定案依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获得的合法性进行检查。检察人员不供给依据加以证明,或许已供给的依据不行的确、充沛的,被告人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十三条庭审中,检察人员、被告人及其辩解人提出未到庭证人的书面证言、未到庭被害人的书面陈说是不合法获得的,举证方应当对其取证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对前款所述依据,法庭应当参照本规则有关规则进行查询。
第十四条证据、书证的获得显着违背法律规则,或许影响公平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许作出合理解说,不然,该证据、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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