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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法律效力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5 16:50
股权代持法令效能剖析首要触及什么内容?下面听讼小编为我们整理了这方面的常识,欢迎阅览。   
股权代持法令效能剖析
一、托付持股行为的法令效能剖析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则(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说三》”)出台之前,托付持股行为一向坐落灰色地带,无任何法令法规对其做出明确规则。而《公司法解说三》第25条规则:有限责任公司的实践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缔结合同,约好由实践出资人出资并享有出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践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能发作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则的景象,人民法院应当确定该合同有用。这一规则正式必定了托付持股的法令效能;一起,《公司法解说三》关于托付持股组织中易引发争议的出资权益归属、股东名册改变、股权处分等事项也进行了规则,这从旁边面认可了托付持股自身的合法性。
在投融资买卖中,大都公司的终究意图是上市,公司假如期望在我国境内资本市场揭露发行股票,则需恪守我国证监会《初次揭露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方法》(以下简称“《首发方法》”)。《首发方法》第13条要求,“发行人的股权明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践操控人分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严重权属胶葛”。因为托付持股会影响发行人股权的明晰度,且存在潜在的股权胶葛危险,所以从现在证监会的监管口径看,托付持股是不允许的。据此,有人以为,因为托付持股违背《首发方法》中的有关要求,会本质阻止公司上市,然后危害公司和公司中其他股东的利益,所以托付持股协议应属无效。
但是实践上,《证券法》《首发方法》及其他与企业上市相关的法令和行政法规并没有规则托付持股这一行为自身无效,监管部门为保证股权明晰而适用的监管检查口径也仅仅要求公司对托付持股的行为进行整理,而并未否定托付持股自身的合法性。
二、概述
股权代持组织的协议一般包括两种民事法令行为:一是实践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关于托付持股的民事法令行为;二是实践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关于股权转让的民事法令行为(即名义出资人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实践出资人)。因而,要判别股权代持组织的协议是否有用,需求别离剖析托付持股和股权转让这两个民事法令行为的法令效能。
《合同法》第52条列出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景象:(1)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缔结合同,危害国家利益;(2)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4)危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
一般来说,股权代持组织的协议由实践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自愿签署,归于正常的商业买卖行为,没有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歹意勾结危害第三人利益的景象。因而,正常的股权代持组织协议一般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则的合同无效的前四种景象。至于是否存在第五种景象,即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则有着进一步评论剖析的空间。在法令实务中,因为对“强制性规则”的解读存在必定的不确定性,使得该条规则成为大都股权代持组织争议的焦点之一。以下将首要从托付持股和股权转让这两个法令行为是否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这一视点进行剖析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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