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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医疗期有何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3 22:45

什么是医疗期?对患病或非因工挂彩员工的医疗期有何规则?
依据原劳作部1994年发布的《企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挂彩医疗期规则》的规则,医疗期是指用人单位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挂彩而停止作业看病歇息,用人单位不能免除劳作合同的时限。
原劳作部1994年发布的《企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挂彩医疗期规则》,对医疗期主要有以下几条规则:
1.企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挂彩,需求停止作业医疗时,依据自己实践参加作业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实践作业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作业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践作业年限在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作业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2)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刻核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刻核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刻核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刻核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刻核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刻核算。
3.企业员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薪酬、疾病救济费和医疗保险待遇依照有关部门规则履行。
4.企业员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师或医疗机构确定患有难以医治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完结,不能从事原作业,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作业的,应当由劳作判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判定规范进行劳作能力的判定(自2002年4月5日之后,按《员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损失劳作能力程度判定规范(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履行)。被判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作岗位,间断劳作联系,处理退休、退职手续,享用退休、退职待遇;被判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免除劳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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