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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7 16:30
跟着中外交流在政治、经济、文明等方面的不断加深,涉外婚姻也便是所谓的跨国婚姻也越来越多。但是因为国内国外文明价值观等的不同,涉外离婚胶葛也越来越多。那么,涉外离婚案子的统辖法院是怎么规则的呢?下面就让听讼网小编来为您具体介绍。
涉外离婚,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许两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婚姻关系的订立在国外而现在欲在我国进行的离婚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成婚,适用婚姻订立地法令,离婚适用受理案子的法院地点地法令”。
在不同国籍的当事人(包含无国籍人)离婚问题上,我国选用的是法院地法的准则,以受理离婚案子的法院地点国家(区域)的法令为准据法。以我国公民为一方、外国人为另一方的离婚案子由我王法院受理的,适用我王法。由其他国家(区域)的法院受理的,适用相应的国家(区域)的法令。
涉外离婚案子的统辖法院的最新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说》(自2015年2月4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在国内成婚并久居国外的华裔,如久居王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订立地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订立地或许一方在国内的最终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成婚并久居国外的华裔,如久居王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王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许在国内的最终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十五条 我国公民一方寓居在国外,一方寓居在国内,不管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统辖。国外一方在寓居王法院申述,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统辖。
第十六条 我国公民两边在国外但未久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许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十七条 现已离婚的我国公民,两边均久居国外,仅就国内产业切割提申述讼的,由首要产业地点地人民法院统辖。
涉外离婚能够经过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来进行。为了更好地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您能够咨询或延聘听讼网专业离婚律师来确保您的合法权益不侵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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