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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广告自律审查制度的立法完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2 14:54

一、导语
广告检查依据检查主体的不同分为政府的行政检查和广告职业的自律检查两种。前者是一种依靠行政权力施行的外部监管手法,而后者则是一种首要依靠企业的社会责任和商业道德而进行的自律办法。不管何种方式的广告检查准则,其规划意图便是为了可以在源头上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把关,在广告发布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以期完结事前防备虚伪广告的意图。为此,各国的广告检查准则一般由政府的行政检查和广告职业的自律检查两大系统组成。如在美国就具有一套十分兴旺和有用的广告职业自律系统,并在整个广告检查系统中发挥着无足轻重的效果。而一起美国的联邦交易委员会、联邦通讯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政府机构也担任广告的行政检查,承担着补偿广告自律检查的功能。
在我国也不破例。除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着全国广告行政检查的责任外,还存在着由广告运营者、广告发布者打开的自律检查。但是近几年来,我国虚伪广告层出不穷,大有众多之势,因虚伪广告导致的产品致损事情也屡见报端。对此,广阔顾客对现在的广告检查准则多有抱怨,广告行政监管部门的公信力也大大减低。公信力的下降进一步导致社会公众对当时广告行政检查体系的责备和置疑不断晋级。面临这种信任危机,本文以为,我国除了完善广告的行政监管功能,更火急地需求构建一套完善、有用的自律检查准则,使之与广告的行政检查相辅相承,一起监管和保护广告商场。
二、我国现行广告自律检查所在位置及扮演人物
从立法看,我国在广告检查机制根本沿用了各国一般选用的二元检查制。但与兴旺国家一直以来坚持的“广告自律监管比行政监管更为有用”、“职业自律为主,行政检查为辅”的形式不同,我国施行的是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检查制为主和广告运营者、发布者的自律检查制为辅的检查形式。关于大多数广告而言,其内容的检查由广告运营者和发布者自主完结,但除了我国《广告法》第34条规则的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四类产品,以及2003年10月1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令》和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的《保健食品广告检查暂行规则》所规则的中医医药和保健食品外。依据这些法律法规之规则,上述特别广告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事前批阅后方可发布。政府首要经过对广告运营主体资质的事前答应和过后监管、特别产品的广告内容的预审和违法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等监管办法,担任广告内容的事中监测和过后监管。[1]
应该说,在这个二元检查体系中,不管是立法重心,仍是法律实践,或是社会公众,注重的重心均是广告的行政检查功能。从此视点审视,我国的广告检查实际上遵从的是一元检查体系。而构成如此现状的深层原因与我国是一个注重集权、崇尚行政权力,且缺少分权与制衡的思维源泉和准则根底,私权或不特定多数人的权力往往不为行政法律者所注重直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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