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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制企业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8 12:24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标准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股份协作制企业的安排和行为,保护企业、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特区股份协作制企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则
,结合特区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份协作制企业是指依照本办法建立的,注册本钱由企业悉数或大部分员工以及其他出资者入股构成,股东依照企业规章规则享用权力和承当义务,并以所认购的股份对企业承当有限责任,企业以其悉数财物独立承当民事责任的法人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特区范围内新建立的股份协作制企业和由国有中小企业、集体企业改组的股份协作制企业。
第四条工商行政办理部门对新建立和改组的股份协作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挂号办理条例》进行挂号,经济性质核定为股份协作制。国家法令、法规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五条企业应当遵从下列准则:
(一)悉数或大部分员工自愿入股,实施本钱协作与劳作协作相结合;
(二)实施员工股东大会准则;
(三)保证出资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实施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
第六条企业应当恪守国家法令、法规,承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和办理。
第七条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合理的出产经营活动受国家法令保护,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侵略。
第八条企业员工应依法安排工会,展开工会活动,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新建立企业
第九条新建立企业,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员工股东应当不少于8人;
(二)企业的注册本钱不得少于人民币5万元;特定职业的企业注册本钱最低额,法令、法规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三)有契合本规则第十一条要求的企业规章;
(四)有企业名称和契合本规则要求的安排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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