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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1 02:14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处理,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查验合格标志处理规则>的告诉》,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由内燃机驱动或许牵引的机动车(不包括铁路机车和拖拉机)环保分类标志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是机动车排气契合污染物阶段性排放规范限值的凭据,广西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检测办法及排放限值当地规范颁布实施前,履行国家有关规范。
环保分类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查验标志和黄色环保查验标志。机动车经环保查验到达规则排放规范的,按下列状况核发环保分类标志:
装用点着式发动机轿车到达国I及以上规范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轿车到达国III及以上规范的,核发绿色环保查验合格标志。
摩托车和简便摩托车到达国III及以上规范的,核发绿色环保查验合格标志。
未到达上述规范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查验合格标志。
环保分类标志在车前挡风玻璃右上侧粘贴标识。环保分类标志免费发放(检测单位收取的检测费在外)。
第四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依照环境保护部规则的款式和规范,一致制造环保分类标志,对各设区市环保分类标志核发状况进行辅导和监督查看。
设区市环境保护局担任本辖区环保分类标志的核发和处理作业,向社会布告环保分类标志核发地址。环保分类标志印制、核发处理等作业费用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归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担任建造自治区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信息处理体系,各市环境保护局须以该信息处理体系为依托,完善本辖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环保分类标志核发和处理等信息网络,使其具有信息录入、自动存储上传核发记载和查询等功能,向同级公安交通处理部分和上级环境保护部分供给相关信息,完成环保分类标志信息化处理。
第六条 设区市环境保护局会同本级公安交通处理部分对环保分类标志核发状况进行不定时剖析,对未申领和逾期未换发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采纳恰当的方法奉告处理。
第七条 环保分类标志核发点应粘贴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规范及排放限值、作业流程图等信息,自动承受大众监督。
第八条 新机动车应当在拟注册挂号地环保分类标志核发点,凭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许进口机动车进口凭据以及机动车置办发票(已注册挂号的新置办机动车凭机动车挂号证书)申领环保分类标志。
第九条 在用机动车应当在注册挂号地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时检测,契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则的,凭检测合格陈述、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挂号证书,请求相应的环保分类标志。归于国家规则强制作废的机动车不予核发环保分类标志。
在用机动车有以下景象之一的,应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并从头申领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
(一)替换发动机;
(二)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或许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
(三)替换污染物排放操控设备;
(四)依法依规对污染物排放操控设备、燃料运用品种等进行改造。
第十条 从自治区外请求转入本自治区内的机动车应当在拟转入地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凭检测合格陈述、机动车行驶证等资料,请求环保分类标志。
自治区辖区内已注册挂号的机动车所有权发作搬运、机动车所有人居处跨城市搬迁,处理搬运挂号或改变挂号时,应核对环保分类标志的有用性,并挂号机动车环保处理信息。
第十一条 环保分类标志的核发时刻和有用期应与安全查验合格标志周期相一致,从安全查验合格标志核发之月起核算,按以下景象核定有用期:
营运载客轿车5年以内的有用期为1年,超越5年的有用期为6个月。
载货轿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轿车10年以内的有用期为1年,超越10年的有用期为6个月。
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轿车6年以内的有用期为2年,超越6年的有用期为1年,超越15年的有用期为6个月。
已获得安全查验合格标志再请求环保分类标志的在用车,有用期按与安全查验合格标志周期相一致核定。
环保分类标志有用期满的,应在有用期满前90天内换发。凭本办法第十条规则的资料,请求换发环保分类标志。
第十二条 环保分类标志损坏或许丢失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运用人凭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挂号证书,到原核发单位处理补发手续,原核发单位予以补发环保分类标志。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担任解说。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布告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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