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该如何计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1 19:12(一)8小时外加点:根据1995年5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员作业业时间的规则》第三条 “员工每日作业8小时、每周作业40小时。”因而,假如组织劳作者在每天8小时之外延伸作业时间的,就应该依照《劳作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付出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薪酬;
(二)休息日加班:假如组织劳作者在休息日作业的,就应该依照《劳作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付出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200%的薪酬
(三)法定节日加班: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公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方法》(国务院令第270号)第二条规则整体公民放假的节日由本来的7天改为10天,即: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新年,放假3天(阴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劳作节,放假1天(5月1日);
(4)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5)清明节、中秋节放假一天。
也便是说,以上日期便是法定休假日,假如在以上日期组织劳作者作业的,就应该依照《劳作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付出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300%的薪酬。
(四)计件薪酬时的加班加点:根据《薪酬付出暂行规则》第十三条规则:“实施计件薪酬的劳作者,在完结计件定额使命后,由用人单位组织延伸作业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则的准则,别离依照不低于其自己法定作业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付出其薪酬。经劳作行政部门同意实施归纳核算工时作业制的,其归纳核算作业时间超越法定标准作业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伸作业时间,并应按本规则付出劳作者延伸作业时间的薪酬。实施不守时工时准则的劳作者,不履行上述规则。”
(五)归纳核算工时的加点:根据我国劳作与社会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颁布的《关于员工全年月平均作业时间和薪酬折算问题的告诉》:“员工全年月平均作业天数和作业时间别离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因而,实施归纳核算作业时间的,假如月平均作业天数超越20。92天,或许月平均作业时间超越167.4小时的,应该视为加点,依照《劳作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付出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薪酬。
每月准则作业天数(即月平均作业天数)明确规则为20.92天,月平均作业时间为167.4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