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罪如何认定情节严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4 06:28
招摇撞骗仍是存在很旧了,招摇撞骗便是这儿骗那里也骗,而且仍是假充的国家人员,这样做不只会对国家的影响构成影响,而且关于上当者来说丢失是巨大的。听讼网小编经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令知识,期望对你有协助。
招摇撞骗罪怎么确定情节严峻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则了招摇撞骗罪的根本犯和情节加重犯两个量刑起伏,但该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就该罪情节严峻的规模加以明确规则。怎么正确掌握该罪情节严峻的规模,既是审判过程中有必要处理的问题,也直接关系到能否对行为人正确量刑。笔者以为在法令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则的情况下,应根据刑法所建立的罪刑相适应准则确定情节严峻,即惩罚的轻重,应当与违法分子所违法过和承当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在详细对违法分子决议惩罚的时分,应当根据违法的现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则判处。由此可见,招摇撞骗罪情节严峻的构成应从该罪的违法构成要件、侵略的客体、构成的结果等方面着手,以违法过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作为衡量目标,笔者以为该罪情节严峻详细应包含以下几种景象:
1、屡次招摇撞骗。违法的构成要件直接反映该罪社会危害性程度。在该罪的根本构成要件中,既无数额多少的要求,也无情节轻重的要求,即只需行为人为获取不合法利益,假充国家工作人员施行招摇撞骗的,就构成该罪,因而,行为人施行地每一次招摇撞骗都符合该罪的根本构成要件,独自构成违法。行为人出于同一违法成心接连施行数个独立的同一性质的违法过为属接连犯,关于接连犯不能别离构成几罪适用数罪并罚,应按一个独立的罪根据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则处分,危害严峻的,应当适用“情节严峻”、“情节特别严峻”等条款规则的法定刑处分。如最高院司法解释将“屡次诱惑、容留、介绍别人卖淫”作为诱惑、容留、介绍别人卖淫罪中情节严峻的景象之一,《刑法》将“屡次掠夺”规则为掠夺罪中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的情节之一。因而,屡次招摇撞骗应成为该罪情节严峻的景象之一,按照司法实践,屡次一般可确定为三次或三次以上。
2、严峻危害国家机关形象和威信。违法客体既是我国刑法所维护而为违法过为所侵略的社会关系,也是违法构成的必要条件。违法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首先是由其所侵略的违法客体决议的,一个行为不侵略任何社会关系,就意味着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就不构成违法,相同,违法过为对社会关系危害程度的巨细,则直接反映该违法过为社会危害性的巨细。招摇撞骗罪侵略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形象、威信和正常活动。由于行为人出于不同的动机,在施行招摇撞骗中详细假充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不同、施行招摇撞骗的时刻、地址、危害目标不同,其危害国家机关形象、威信以及所构成的恶劣社会影响也有所不同。如假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以办案为名,向被害人索要金钱,其不只仅败坏了国家机关形象、威信,更败坏了司法机关的公平、廉洁形象,这种招摇撞骗的行为当然比假充一般国家工作人员骗得某种荣誉称号、政治待遇、职位、学位等社会危害性大。而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巨细应详细表现在对行为人量刑轻重上,因而,应将严峻危害国家机关形象和威信作为情节严峻的景象。
3、构成被害人精力失常、自杀等严峻结果。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招摇撞骗行为本身性质并不严峻,但被害人却由于行为人招摇撞骗的行为而精力失常,乃至自杀等。在此景象下,行为人片面上仅有获取不合法利益的成心,并无杀戮、损伤被害人成心,故行为人的违法过为与被害人精力失常、自杀等结果并无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只构成招摇撞骗罪,而不构成成心杀人罪或成心损伤罪。但被害人精力失常、自杀的结果是由于行为人招摇撞骗对其人身、品格权力危害后,被害人由于该危害而构成的巨大心理压力,使他本身精力溃散患上精力疾病或许因而而失掉日子的决心,行为人的违法过为与被害人精力失常、自杀等结果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尽管不影响案子的定性,但该结果所构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应作为对行为人量刑的情节,即应将构成被害人自杀、精力失常这一严峻结果作为招摇撞骗情节严峻的景象。
以上便是对你提出的问题的答复,招摇撞骗是假充国家人员对外进行一些不法活动,骗钱,哄人骗权力都是能够的,仅仅一般人发现不了,由于这个是违法的,要是置疑的能够看对方的证件,打电话进行承认就能够了。你能够咨询听讼网律师。
招摇撞骗罪怎么确定情节严峻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则了招摇撞骗罪的根本犯和情节加重犯两个量刑起伏,但该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就该罪情节严峻的规模加以明确规则。怎么正确掌握该罪情节严峻的规模,既是审判过程中有必要处理的问题,也直接关系到能否对行为人正确量刑。笔者以为在法令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则的情况下,应根据刑法所建立的罪刑相适应准则确定情节严峻,即惩罚的轻重,应当与违法分子所违法过和承当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在详细对违法分子决议惩罚的时分,应当根据违法的现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则判处。由此可见,招摇撞骗罪情节严峻的构成应从该罪的违法构成要件、侵略的客体、构成的结果等方面着手,以违法过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作为衡量目标,笔者以为该罪情节严峻详细应包含以下几种景象:
1、屡次招摇撞骗。违法的构成要件直接反映该罪社会危害性程度。在该罪的根本构成要件中,既无数额多少的要求,也无情节轻重的要求,即只需行为人为获取不合法利益,假充国家工作人员施行招摇撞骗的,就构成该罪,因而,行为人施行地每一次招摇撞骗都符合该罪的根本构成要件,独自构成违法。行为人出于同一违法成心接连施行数个独立的同一性质的违法过为属接连犯,关于接连犯不能别离构成几罪适用数罪并罚,应按一个独立的罪根据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则处分,危害严峻的,应当适用“情节严峻”、“情节特别严峻”等条款规则的法定刑处分。如最高院司法解释将“屡次诱惑、容留、介绍别人卖淫”作为诱惑、容留、介绍别人卖淫罪中情节严峻的景象之一,《刑法》将“屡次掠夺”规则为掠夺罪中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的情节之一。因而,屡次招摇撞骗应成为该罪情节严峻的景象之一,按照司法实践,屡次一般可确定为三次或三次以上。
2、严峻危害国家机关形象和威信。违法客体既是我国刑法所维护而为违法过为所侵略的社会关系,也是违法构成的必要条件。违法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首先是由其所侵略的违法客体决议的,一个行为不侵略任何社会关系,就意味着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就不构成违法,相同,违法过为对社会关系危害程度的巨细,则直接反映该违法过为社会危害性的巨细。招摇撞骗罪侵略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形象、威信和正常活动。由于行为人出于不同的动机,在施行招摇撞骗中详细假充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不同、施行招摇撞骗的时刻、地址、危害目标不同,其危害国家机关形象、威信以及所构成的恶劣社会影响也有所不同。如假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以办案为名,向被害人索要金钱,其不只仅败坏了国家机关形象、威信,更败坏了司法机关的公平、廉洁形象,这种招摇撞骗的行为当然比假充一般国家工作人员骗得某种荣誉称号、政治待遇、职位、学位等社会危害性大。而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巨细应详细表现在对行为人量刑轻重上,因而,应将严峻危害国家机关形象和威信作为情节严峻的景象。
3、构成被害人精力失常、自杀等严峻结果。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招摇撞骗行为本身性质并不严峻,但被害人却由于行为人招摇撞骗的行为而精力失常,乃至自杀等。在此景象下,行为人片面上仅有获取不合法利益的成心,并无杀戮、损伤被害人成心,故行为人的违法过为与被害人精力失常、自杀等结果并无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只构成招摇撞骗罪,而不构成成心杀人罪或成心损伤罪。但被害人精力失常、自杀的结果是由于行为人招摇撞骗对其人身、品格权力危害后,被害人由于该危害而构成的巨大心理压力,使他本身精力溃散患上精力疾病或许因而而失掉日子的决心,行为人的违法过为与被害人精力失常、自杀等结果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尽管不影响案子的定性,但该结果所构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应作为对行为人量刑的情节,即应将构成被害人自杀、精力失常这一严峻结果作为招摇撞骗情节严峻的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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