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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于服务期有哪些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9 09:31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供给专项训练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训练的,能够与该劳动者缔结协议,约好服务期。 劳动者违背前述协议约好的,应当依照约好向用人单位付出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越用人单位供给的训练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付出的违约金不得超越服务期没有实行部分所应分摊的训练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好服务期的,不影响依照正常的薪酬调整机制进步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要依法约好违约金。违约金是劳动合同两边当事人约好的成果。表现了合同中的权力职责对等准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好违约金时不得违法,即约好违背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越用人单位供给的训练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付出的违约金不得超越服务期没有实行部分所应分摊的训练费用。
关于服务期的年限,在立法过程中,一种定见以为,约好服务期约束了劳动者自在活动,对商场装备劳动力资源有影响,要有公共政策手法合作,做出约束,不能任由两边约好,如法令应当规则服务期最长不能超越几年。另一种定见以为,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因承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别待遇而许诺有必要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最短期限。只需用人单位出资训练劳动者,契合必定条件,承受训练劳动者就有职责为用人单位最少服务必定年限,不然,就有职责承当补偿训练费用的职责,仅仅按份额递减罢了。所以,劳动者承受用人单位付费在职训练后,用人单位能够与劳动者约好承受专业技术训练今后的服务期。
本条没有对服务期的年限做出具体规则。应当理解为服务期的长短能够由劳动合同两边当事人协议确认,可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议确认服务期年限时要恪守两点:榜首,要表现公平合理的准则,不得乱用权力;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好的服务期较长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薪酬调整机制进步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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