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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必须出席破产债权人会议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8 23:58
公司破产之后都是会举行破产债务人会议的,需求决议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和相关的债务分配。这时候如果是财政人员的话,是不是有必要到会破产债务人会议呢?今日听讼网小编就给我们详细介绍下。
债务人会议的性质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它不只与各国关于债务人会议的不同立法例连在一起,并且与债务人会议的职权及其与破产程序中的其他组织的联系连在一起,债务人会议的定性问题直接决议着其在破产程序中的程序位置。
债务人会议简介
债务人会议的举行,以保证债务人共同利益的完成及债务人破产程序参与权的行使为意图,以便利破产程序的公平、顺利进行为必要。根据此,我国立法规则,债务人会议的招集权归属于人民法院和会议主席(注:第一次债务人会议以外的债务人会议是否由会议主席招集,稍显含糊,《破产法定见》第25条用词为“债务人会议主席举行债务人会议”)。
招集根据或根据法令规则、或根据法院和会议主席的职权、抑或根据清算组或必定份额的债务人的要求。企业破产法第14条规则,第一次债务人会议由人民法院招集并掌管,应当在债务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举行,详细期日由人民法院在告诉和布告中确认,今后的债务人会议可在人民法院或会议主席以为必要时举行,也可应清算组要求或占无产业担保债务总额的1/4以上的债务人要求时举行,由债务人会议主席掌管。
债务人会议的到会人
 1.债务人
依法申报债务的债务人为债务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与债务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务人能够托付代理人到会债务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债务人所享有的其他民事权利。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许债务人会议主席提交债务人的授权托付书。 
2.员工和工会代表
债务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员工和工会的代表参与,由债务人员工大会和工会推选发生,代表人数不得超越三人。参与债务人会议的员工和工会代表,能够就与员工利益相关的事项发表定见,不参与表决。
3.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务人会议,向债务人会议陈述职务执行情况,并答复问询。
4.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政担任人和其他运营管理人员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及经人民法院决议的财政担任人和其他运营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债务人会议,并照实答复债务人的问询。回绝列席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其拘传并罚款。
5.审计、评价组织
管理人聘任的审计、评价等中介组织能够列席债务人会议。
6.股东和政府相关部分
必要时,能够告诉债务人的出资人和政府相关部分派员列席债务人会议。
根据我国现行法令的规则,并不是一切的财政人员都需求到会债务人会议,仅仅有适当少的一部分财政担任人或许是管理人员等有必要要依照程序来参与,以保证大多数债务人的利益。我们还有什么不明白的话能够来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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