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不允许企业在当地开分店,能告政府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0 13:55
在我国有些当地行政机关为了维护本地的企业,选用限购本地外企业在本地开设分公司或许分店的状况,关于当地行政机关的这种行为违背法令规则吗?企业可以告政府吗?听讼网为我们回答。
一、行政机关不允许企业在当地开分店,能告政府吗
有些当地政府的功能部门规则,一些出售企业只能运营本地产品,款待用餐也只能喝本地酒,扫除、约束外区域企业到本地招标,严峻阻止产品在区域之间的自在流转,人们习惯称这种行为为“当地维护主义”。其实这些是违背了《反独占法》。
现在,有些独占行业随意提价,约束或许变相约束单位或许个人运营、购买、运用其自己出产的产品。我国《反独占法》便是针对企业乱用商场分配位置的行为而拟定的,并不对立商场分配位置自身。依据该法第三条规则,独占行为包含:运营者达到独占协议;运营者乱用商场分配位置;具有或许或许具有扫除、约束竞赛作用的运营者会集。只有这3种状况,才是该法制止的独占行为。依据该法第五条规则,企业可以经过公平竞赛、自愿联合,依法施行会集,扩展运营规模,进步商场竞赛力。因而,企业处处开分店不属于独占行为,如大商集团在全国各地开分店,可以进步企业的竞赛力,得实惠的仍是老百姓。
因而,部分当地行政机关出台方针,出于所谓的“维护本地工业”不论是在法令上和经济发展上关于当地都是有害无益的。
依据《反独占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则,行政机关和法令、法规授权的具有办理公共事务功能的安排不得乱用行政权力,约束或许变相约束单位或许个人运营、购买、运用其指定的运营者供给的产品,也不得乱用行政权力,阻止产品在区域之间的自在流转。
二、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独占法》
第五章 乱用行政权力扫除、约束竞赛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和法令、法规授权的具有办理公共事务功能的安排不得乱用行政权力,约束或许变相约束单位或许个人运营、购买、运用其指定的运营者供给的产品。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和法令、法规授权的具有办理公共事务功能的安排不得乱用行政权力,施行下列行为,阻止产品在区域之间的自在流转:
(一)对外地产品设定轻视性收费项目、实施轻视性收费规范,或许规则轻视性价格;
(二)对外地产品规则与本地同类产品不同的技能要求、查验规范,或许对外地产品采纳重复查验、重复认证等轻视性技能措施,约束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商场;
(三)采纳专门针对外地产品的行政许可,约束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商场;
(四)设置关卡或许采纳其他手法,阻止外地产品进入或许本地产品运出;
(五)阻止产品在区域之间自在流转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和法令、法规授权的具有办理公共事务功能的安排不得乱用行政权力,以设定轻视性资质要求、评定规范或许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法,排挤或许约束外地运营者参与本地的招标招标活动。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和法令、法规授权的具有办理公共事务功能的安排不得乱用行政权力,采纳与本地运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法,排挤或许约束外地运营者在本地出资或许建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和法令、法规授权的具有办理公共事务功能的安排不得乱用行政权力,强制运营者从事本法规则的独占行为。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得乱用行政权力,拟定含有扫除、约束竞赛内容的规则。
假如各位读者还有其他的法令问题需求咨询,欢迎来听讼网进行,你会得到满足的咨询成果。
一、行政机关不允许企业在当地开分店,能告政府吗
有些当地政府的功能部门规则,一些出售企业只能运营本地产品,款待用餐也只能喝本地酒,扫除、约束外区域企业到本地招标,严峻阻止产品在区域之间的自在流转,人们习惯称这种行为为“当地维护主义”。其实这些是违背了《反独占法》。
现在,有些独占行业随意提价,约束或许变相约束单位或许个人运营、购买、运用其自己出产的产品。我国《反独占法》便是针对企业乱用商场分配位置的行为而拟定的,并不对立商场分配位置自身。依据该法第三条规则,独占行为包含:运营者达到独占协议;运营者乱用商场分配位置;具有或许或许具有扫除、约束竞赛作用的运营者会集。只有这3种状况,才是该法制止的独占行为。依据该法第五条规则,企业可以经过公平竞赛、自愿联合,依法施行会集,扩展运营规模,进步商场竞赛力。因而,企业处处开分店不属于独占行为,如大商集团在全国各地开分店,可以进步企业的竞赛力,得实惠的仍是老百姓。
因而,部分当地行政机关出台方针,出于所谓的“维护本地工业”不论是在法令上和经济发展上关于当地都是有害无益的。
依据《反独占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则,行政机关和法令、法规授权的具有办理公共事务功能的安排不得乱用行政权力,约束或许变相约束单位或许个人运营、购买、运用其指定的运营者供给的产品,也不得乱用行政权力,阻止产品在区域之间的自在流转。
二、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独占法》
第五章 乱用行政权力扫除、约束竞赛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和法令、法规授权的具有办理公共事务功能的安排不得乱用行政权力,约束或许变相约束单位或许个人运营、购买、运用其指定的运营者供给的产品。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和法令、法规授权的具有办理公共事务功能的安排不得乱用行政权力,施行下列行为,阻止产品在区域之间的自在流转:
(一)对外地产品设定轻视性收费项目、实施轻视性收费规范,或许规则轻视性价格;
(二)对外地产品规则与本地同类产品不同的技能要求、查验规范,或许对外地产品采纳重复查验、重复认证等轻视性技能措施,约束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商场;
(三)采纳专门针对外地产品的行政许可,约束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商场;
(四)设置关卡或许采纳其他手法,阻止外地产品进入或许本地产品运出;
(五)阻止产品在区域之间自在流转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和法令、法规授权的具有办理公共事务功能的安排不得乱用行政权力,以设定轻视性资质要求、评定规范或许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法,排挤或许约束外地运营者参与本地的招标招标活动。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和法令、法规授权的具有办理公共事务功能的安排不得乱用行政权力,采纳与本地运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法,排挤或许约束外地运营者在本地出资或许建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和法令、法规授权的具有办理公共事务功能的安排不得乱用行政权力,强制运营者从事本法规则的独占行为。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得乱用行政权力,拟定含有扫除、约束竞赛内容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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