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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机构可以作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3 06:29
            
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恳求行政复议,把信访安排列为被恳求人的现象并不罕见。行政复议机关怎么处理此类案子,实务界和学界存在争议。在实践中,不予受理当事人的恳求难以 公民、或其他安排恳求行政复议,把信访安排列为被恳求人的现象并不罕见。行政复议机关怎么处理此类案子,实务界和学界存在争议。在实践中,不予受理当事人的恳求难以拿出有理有据的解说,致使当事人难以服气。
为此,关于此类行政复议恳求不能一概拒之门外。 
一是只要县级以上政府建立的信访局,才有或许成为行政复议的被恳求人。由于一般状况下,县以上政府所建立的信访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自己的称号,有独立的产业,有独自的工作场所。国务院公布的《信访法令》作为行政法规已授权政府信访安排(信访局)承办信访事项,能够对外独自承当。而政府部门内部建立的信访处(科)、信访办等,资产不独立,《信访法令》也没有授权,不能独自对外承当法律责任,因而,也不能成为复议中的被恳求人。假设政府部门内部的信访处(科)因处理信访事项对公民形成侵权的,由该政府部门承当法律责任,作为被恳求人。 
二是只要县级以上政府信访局作出两类行为,才可导致信访局成为被恳求人。政府信访局的责任多是转办、交办、和谐信访事项,作出的《信访答复定见》、《复查定见》、《复核定见》一般是向当事人阐明现实真相,不改动原行政机关的行政决议,所以,一般不会损害信访人的实体权力。对这些答复定见不服恳求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依法不能受理,信访局就不能成为被恳求人。
但当呈现以下两种状况时,政府信访局有或许成为复议中的被恳求人。
一种状况是信访局的《信访答复定见》、《复查定见》改动了原行政机关的决议,形成了对信访人新的权益损害,信访事项又归于的,信访局就能够成为复议的被恳求人。
第二种状况是,信访局对信访人的信访事项置之脑后,应该书面答复而不答复,超越《信访法令》规则的答复期限,信访事项又归于行政复议规模的,就构成行政不作为,也能够成为复议中的被恳求人。 
三是两种特殊状况。第一种,《信访法令》第35条第3款规则: 信访人对复核定见不服,依然以同一现实和理由提出投诉恳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安排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当事人对《复核定见》不服恳求复议的,因复议机关是当然的行政机关,假设《复核定见》改动了原机关的决议,形成了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复议机关根据以上规则也不能受理。当事人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第二种,信访局和谐处理党委体系的事项作出的行为或不作为,复议安排不能受理。此刻,信访局行使的是党委信访局的功能,行政机关无权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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