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倍工资劳动仲裁裁决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4 01:25
职工在公司作业的头一个月,那么就应当享受到社会保险和劳作合同,假如公司没有给职工在一个月之内处理好这些东西的话,那么就应当付出双倍薪酬。下面,为了协助我们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期望对您有协助。
双倍薪酬劳作裁定判定书
原告(被告)XXXXXX
被告(原告)郑州XXXXX餐饮有限公司。
XXXXX诉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劳作争议胶葛一案和郑州XXXXX餐饮有限公司诉XXXX劳作争议胶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十一条的规则,兼并审理,两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XXXX,郑州XXXXX餐饮有限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XXXX诉称:XXXX自2010年6月4日至2010年9月17日在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从事面点师作业,两边约好每月薪酬4500元。XXXXX作业过程中,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既没有与XXXXX签定书面劳作合同,也没有给XXXX处理社会保险,郑州XXXXX餐饮有限公司还要求XXXXX常常加班加点作业。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自2010年7月26日至2010年9月17日未向XXXX付出薪酬,XXXX于2010年9月17日自动辞去作业。2010年11月2日,XXXX向郑州市金水区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2010年12月14日,裁定委向XXXXX下达了判定书,该判定书没有支撑XXXX每月4500元(薪酬)的现实,连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给XXXX出具的证明上每月3500元薪酬的现实也没有支撑。XXXX不服裁定判定,诉至本院,恳求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付出2010年7月26日至9月17日的薪酬8100元、加班费8622元、2010年7月4日至9月17日未签定劳作合同双倍薪酬11550元。
郑州XXXXX餐饮有限公司辩称:XXXX所诉与其公司称号不符。XXXX于2010年9月10日左右(并非XXXX所诉的6月4日)到郑州XXXXX餐饮有限公司上班,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未拖欠XXX薪酬。XXXX上班时刻缺乏一个月,依据劳作合同法的规则,不存在双倍薪酬的问题。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从未要求XXXX加班,其所诉的加班费无现实依据。
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诉称:XXXXX在劳作争议裁定中所述不实,构成劳作争议裁定判定所依据的现实过错,XXXXX的恳求依法不该支撑。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恳求不付出被告薪酬6173.18元和双倍薪酬6458.98元。
XXXX辩称:XXXX于2010年6月4日到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处作业,月薪酬4500元,两边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因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违背劳作法有关规则,要求XXXX加班作业,XXXX于2010年9月17日辞去作业,但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未付出2010年7月26日至9月17日的薪酬。
XXXX举证如下:1、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证明一份,证明XXXX在郑州望江春餐饮有限公司作业;2、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对XXXX的罚款单和加菜单,证明XXX从2010年6月份在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作业;3、书面证言2份,证明XXXX自2010年6与4日开端在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作业,每天作业时刻为9:00至14:30和17:00至22:00,每天作业十个半小时;4、录音材料一份,证明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供认XXXX申述的内容,成心不付出薪酬;5、企业基本信息一份。
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逐个质证以为:1、加盖的是发票专用章,而非公司的行政章,不具有对外代表公司行为的效能,对真实性有贰言;2、无公司印章,对真实性和关联性有贰言,执行人XXXX与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无关,加菜单内容模糊不清;3、对真实性有贰言,证人应当出庭作证;4、不知道录音对象是谁,不能证明与本案有关;5、无贰言。
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举证如下: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于2010年7月15日建立,之前不行能与被告构成劳作联系;2、劳作争议裁定判定书。
XXXX逐个质证以为:1、系复印件,不予质证;2、真实性无贰言,合法性有贰言。
经审理查明,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建立于2010年7月15日,XXXX原系其职工,薪酬规范为3500元/月,两边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2010年9月17日,两边免除劳作联系。2011年11月2日,XXXXXX向郑州市金水区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劳作争议裁定,恳求事项如下:1、恳求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付出2010年7月26日至9月17日薪酬8100元;2、恳求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付出加班费8622元;3、恳求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付出自2010年7月1日至9月17日未签定劳作合同双倍薪酬11550元;4、恳求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补缴2010年6月4日至9月17日的社会保险。2010年12月14日,郑州市金水区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作出金劳裁定字【2010】275号裁定判定书。两边当事人均不服,先后诉至本院,遂成本案胶葛。
另查明,XXXX于庭审中表明,抛弃有关补缴社会保险的恳求。
本院以为,由于两边当事人对两边从前存在劳作联系,以及2010年9月17日免除劳作联系的现实不存在争议,本院对该现实予以确认。关于劳作联系建立的时刻,两边当事人定见纷歧:XXXXX以为自2010年6月4日起;郑州XXXXX餐饮有限公司以为自2010年9月10日起。本院以为,郑州XXXXX餐饮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才能供给职工招用、入职等环节的依据,也有才能供给劳作合同法第七条规则的职工名册(依据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八条的规则,职工名册应当包含用工开始时刻等内容)来证明两边劳作联系建立的时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六条也规则,因用人单位作出核算劳作者作业年限等决议而发作劳作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而本院以为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应当对其与XXXX建立劳作联系的时刻负举证责任,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未就此举证,应当承当晦气的成果。依据劳作法第二条第一款,本院以为郑州XXX餐饮有限公司具有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是本案两边当事人建立劳作联系的必要条件之一,依据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和XXXX提交的企业基本信息查询单,能够证明郑州望江春餐饮有限公司建立于2010年7月15日,因而本院以为两边当事人的劳作联系存续期间为2010年7月15日至2010年9月17日。
关于XXXX的薪酬规范,两边存在争议。XXXX诉称其薪酬规范为4500元/月,可是XXXX提交的书证中记载的薪酬规范为3500元/月;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否定XXXX举证中显现的薪酬规范,并称其不欠付XXXX的薪酬,可是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既未就XXXX的薪酬规范举证,也未能就其向XXXX实践付出的薪酬数额举证。本院以为,向劳作者付出薪酬是用人单位的重要责任,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应当持有向XXX付出薪酬的依据,可是郑州XXX餐饮有限公司并未提交,即便两边当事人约好的薪酬规范不明确,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也应当有才能供给劳作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则的同工同酬方面的依据,因而本院依据当事人的举证才能确认郑州XXXX春餐饮有限公司应当承当相应的举证不能的晦气成果,本院采信XXXX提交的书证中记载的3500/月的薪酬规范。
关于XXXX所诉的主体问题。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以为XXX的诉状中列明的被告为“郑州市XXX餐饮有限公司”,与其公司称号不符。本院以为,本案系劳作争议胶葛,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的裁定判定书载明晰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的称号,XXXX因不服劳作争议裁定判定才提起民事诉讼,韩付俊并且在庭审中阐明其多写了一个“市”字系笔误,恳求更正,所以本院以为,在本案中XXXX尽管将郑州XXXXX餐饮有限公司的称号写成了“郑州市XXXX餐饮有限公司”,可是并未引起歧义,应当作为笔误予以更正。还有一点需求阐明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劳作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则的裁定判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裁定判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假如过火着重XXXX上述程序性瑕疵,将或许影响XXXX的实体权力,这样就不契合劳作法第一条规则的维护劳作者合法权益的准则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七条规则:“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作出裁定判定后,当事人对判定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述的,劳作争议裁定判定不发作法律效能。”由于当事人对劳作争议裁定判定不服,本案民事诉讼审理的仍然是两边的劳作争议。关于XXXX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出的恳求事项及其在本案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恳求,结合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的诉讼恳求,本院别离分析如下:
(一)XXXX恳求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付出2010年7月26日至9月17日的薪酬8100元,郑州XXX餐饮有限公司恳求不再向XXXX付出薪酬。如前所述,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其已足额向XXXXX付出了薪酬,可是郑州XXX餐饮有限公司未就此举证,其应当承当相应的晦气成果。依据前述有关两边劳作联系存续期间和XXXXX薪酬规范的确认,本院以为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应当依照3500元/月的规范向XXXX付出2010年7月26日至2010年9月17日的薪酬。依据劳作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作业时刻和薪酬折算问题的告诉》(劳社部发[2008]3号)确认的核算方法,日薪酬=月薪酬收入÷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查阅2010年的日历,2010年7月26日至2010年7月31日共有5个作业日,2010年9月1日至2010年9月17日共有13个作业日,即2010年7月26日至2010年9月17日共有1个月零18个作业日,XXXXX在此期间的薪酬应为3500 3500÷21.75×18=6396.55元。所以,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应当向XXXX付出薪酬6396.55元。
(二)XXXX恳求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付出加班费8622元。由于XXXX除书面证言外,没有供给其他依据证明其建议的加班的现实,而出具书面证言的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所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六十九条第(五)项,本院对书面证言中有关加班时刻的内容不予采信。因XXXXX未能供给充沛依据证明加班现实,本院对其建议的加班费不予支撑。
(三)XXXX恳求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付出2010年7月4日至9月17日未签定劳作合同双倍薪酬11550元,郑州XXXXX餐饮有限公司恳求不向XXXX付出双倍薪酬。如前所述,两边当事人的劳作联系存续期间自2010年7月15日至2010年9月17日。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依据该规则,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应当自2010年8月15日至2010年9月17日向XXXX付出二倍薪酬。自2010年8月15日至2010年9月14日按1个月核算,自2010年9月15日至2010年9月17日有三个作业日,依据前述日薪酬的核算方法,韩付俊自2010年8月15日至2010年9月17日的薪酬数额为3500 3500÷21.75×3=3982.76元。
(四)XXXX恳求补缴社会保险。由于XXXX于庭审中表明,抛弃有关补缴社会保险的恳求,所以本院对该部分恳求不再处理。
综上,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应当向XXXX付出2010年7月26日至2010年9月17日的薪酬6369.55元、未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双倍薪酬3982.7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第七十五条之规则,判定如下:
一、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于判定收效后十日内向XXXXX付出2010年7月26日至2010年9月17日的薪酬6369.55元。
二、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于判定收效后十日内向XXXX付出未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双倍薪酬3982.76元。
三、驳回XXXXX的其他诉讼恳求。
四、驳回郑州XXXXX餐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恳求。
若未按本判定指定的期间实行给付金钱责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则,加倍付出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
案子受理费合计20元,由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担负。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XXXX
审 判 员 赵XXXX
审 判 员 郑XXXX
二O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XXXX
以上内容便是相关的答复,一般情况下假如说公司不给职工签定社会保险和劳作合同的话,就应当付出两倍薪酬,在劳作裁定成果下来之后,公司应当当即进行付出才行,由于公司彻底有才能付出这笔资金,假如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能够咨询听讼网相关律师。
双倍薪酬劳作裁定判定书
原告(被告)XXXXXX
被告(原告)郑州XXXXX餐饮有限公司。
XXXXX诉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劳作争议胶葛一案和郑州XXXXX餐饮有限公司诉XXXX劳作争议胶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十一条的规则,兼并审理,两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XXXX,郑州XXXXX餐饮有限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XXXX诉称:XXXX自2010年6月4日至2010年9月17日在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从事面点师作业,两边约好每月薪酬4500元。XXXXX作业过程中,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既没有与XXXXX签定书面劳作合同,也没有给XXXX处理社会保险,郑州XXXXX餐饮有限公司还要求XXXXX常常加班加点作业。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自2010年7月26日至2010年9月17日未向XXXX付出薪酬,XXXX于2010年9月17日自动辞去作业。2010年11月2日,XXXX向郑州市金水区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2010年12月14日,裁定委向XXXXX下达了判定书,该判定书没有支撑XXXX每月4500元(薪酬)的现实,连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给XXXX出具的证明上每月3500元薪酬的现实也没有支撑。XXXX不服裁定判定,诉至本院,恳求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付出2010年7月26日至9月17日的薪酬8100元、加班费8622元、2010年7月4日至9月17日未签定劳作合同双倍薪酬11550元。
郑州XXXXX餐饮有限公司辩称:XXXX所诉与其公司称号不符。XXXX于2010年9月10日左右(并非XXXX所诉的6月4日)到郑州XXXXX餐饮有限公司上班,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未拖欠XXX薪酬。XXXX上班时刻缺乏一个月,依据劳作合同法的规则,不存在双倍薪酬的问题。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从未要求XXXX加班,其所诉的加班费无现实依据。
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诉称:XXXXX在劳作争议裁定中所述不实,构成劳作争议裁定判定所依据的现实过错,XXXXX的恳求依法不该支撑。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恳求不付出被告薪酬6173.18元和双倍薪酬6458.98元。
XXXX辩称:XXXX于2010年6月4日到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处作业,月薪酬4500元,两边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因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违背劳作法有关规则,要求XXXX加班作业,XXXX于2010年9月17日辞去作业,但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未付出2010年7月26日至9月17日的薪酬。
XXXX举证如下:1、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证明一份,证明XXXX在郑州望江春餐饮有限公司作业;2、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对XXXX的罚款单和加菜单,证明XXX从2010年6月份在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作业;3、书面证言2份,证明XXXX自2010年6与4日开端在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作业,每天作业时刻为9:00至14:30和17:00至22:00,每天作业十个半小时;4、录音材料一份,证明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供认XXXX申述的内容,成心不付出薪酬;5、企业基本信息一份。
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逐个质证以为:1、加盖的是发票专用章,而非公司的行政章,不具有对外代表公司行为的效能,对真实性有贰言;2、无公司印章,对真实性和关联性有贰言,执行人XXXX与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无关,加菜单内容模糊不清;3、对真实性有贰言,证人应当出庭作证;4、不知道录音对象是谁,不能证明与本案有关;5、无贰言。
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举证如下: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于2010年7月15日建立,之前不行能与被告构成劳作联系;2、劳作争议裁定判定书。
XXXX逐个质证以为:1、系复印件,不予质证;2、真实性无贰言,合法性有贰言。
经审理查明,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建立于2010年7月15日,XXXX原系其职工,薪酬规范为3500元/月,两边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2010年9月17日,两边免除劳作联系。2011年11月2日,XXXXXX向郑州市金水区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劳作争议裁定,恳求事项如下:1、恳求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付出2010年7月26日至9月17日薪酬8100元;2、恳求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付出加班费8622元;3、恳求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付出自2010年7月1日至9月17日未签定劳作合同双倍薪酬11550元;4、恳求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补缴2010年6月4日至9月17日的社会保险。2010年12月14日,郑州市金水区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作出金劳裁定字【2010】275号裁定判定书。两边当事人均不服,先后诉至本院,遂成本案胶葛。
另查明,XXXX于庭审中表明,抛弃有关补缴社会保险的恳求。
本院以为,由于两边当事人对两边从前存在劳作联系,以及2010年9月17日免除劳作联系的现实不存在争议,本院对该现实予以确认。关于劳作联系建立的时刻,两边当事人定见纷歧:XXXXX以为自2010年6月4日起;郑州XXXXX餐饮有限公司以为自2010年9月10日起。本院以为,郑州XXXXX餐饮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才能供给职工招用、入职等环节的依据,也有才能供给劳作合同法第七条规则的职工名册(依据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八条的规则,职工名册应当包含用工开始时刻等内容)来证明两边劳作联系建立的时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六条也规则,因用人单位作出核算劳作者作业年限等决议而发作劳作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而本院以为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应当对其与XXXX建立劳作联系的时刻负举证责任,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未就此举证,应当承当晦气的成果。依据劳作法第二条第一款,本院以为郑州XXX餐饮有限公司具有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是本案两边当事人建立劳作联系的必要条件之一,依据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和XXXX提交的企业基本信息查询单,能够证明郑州望江春餐饮有限公司建立于2010年7月15日,因而本院以为两边当事人的劳作联系存续期间为2010年7月15日至2010年9月17日。
关于XXXX的薪酬规范,两边存在争议。XXXX诉称其薪酬规范为4500元/月,可是XXXX提交的书证中记载的薪酬规范为3500元/月;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否定XXXX举证中显现的薪酬规范,并称其不欠付XXXX的薪酬,可是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既未就XXXX的薪酬规范举证,也未能就其向XXXX实践付出的薪酬数额举证。本院以为,向劳作者付出薪酬是用人单位的重要责任,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应当持有向XXX付出薪酬的依据,可是郑州XXX餐饮有限公司并未提交,即便两边当事人约好的薪酬规范不明确,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也应当有才能供给劳作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则的同工同酬方面的依据,因而本院依据当事人的举证才能确认郑州XXXX春餐饮有限公司应当承当相应的举证不能的晦气成果,本院采信XXXX提交的书证中记载的3500/月的薪酬规范。
关于XXXX所诉的主体问题。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以为XXX的诉状中列明的被告为“郑州市XXX餐饮有限公司”,与其公司称号不符。本院以为,本案系劳作争议胶葛,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的裁定判定书载明晰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的称号,XXXX因不服劳作争议裁定判定才提起民事诉讼,韩付俊并且在庭审中阐明其多写了一个“市”字系笔误,恳求更正,所以本院以为,在本案中XXXX尽管将郑州XXXXX餐饮有限公司的称号写成了“郑州市XXXX餐饮有限公司”,可是并未引起歧义,应当作为笔误予以更正。还有一点需求阐明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劳作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则的裁定判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裁定判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假如过火着重XXXX上述程序性瑕疵,将或许影响XXXX的实体权力,这样就不契合劳作法第一条规则的维护劳作者合法权益的准则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七条规则:“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作出裁定判定后,当事人对判定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述的,劳作争议裁定判定不发作法律效能。”由于当事人对劳作争议裁定判定不服,本案民事诉讼审理的仍然是两边的劳作争议。关于XXXX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出的恳求事项及其在本案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恳求,结合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的诉讼恳求,本院别离分析如下:
(一)XXXX恳求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付出2010年7月26日至9月17日的薪酬8100元,郑州XXX餐饮有限公司恳求不再向XXXX付出薪酬。如前所述,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其已足额向XXXXX付出了薪酬,可是郑州XXX餐饮有限公司未就此举证,其应当承当相应的晦气成果。依据前述有关两边劳作联系存续期间和XXXXX薪酬规范的确认,本院以为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应当依照3500元/月的规范向XXXX付出2010年7月26日至2010年9月17日的薪酬。依据劳作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作业时刻和薪酬折算问题的告诉》(劳社部发[2008]3号)确认的核算方法,日薪酬=月薪酬收入÷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查阅2010年的日历,2010年7月26日至2010年7月31日共有5个作业日,2010年9月1日至2010年9月17日共有13个作业日,即2010年7月26日至2010年9月17日共有1个月零18个作业日,XXXXX在此期间的薪酬应为3500 3500÷21.75×18=6396.55元。所以,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应当向XXXX付出薪酬6396.55元。
(二)XXXX恳求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付出加班费8622元。由于XXXX除书面证言外,没有供给其他依据证明其建议的加班的现实,而出具书面证言的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所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六十九条第(五)项,本院对书面证言中有关加班时刻的内容不予采信。因XXXXX未能供给充沛依据证明加班现实,本院对其建议的加班费不予支撑。
(三)XXXX恳求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付出2010年7月4日至9月17日未签定劳作合同双倍薪酬11550元,郑州XXXXX餐饮有限公司恳求不向XXXX付出双倍薪酬。如前所述,两边当事人的劳作联系存续期间自2010年7月15日至2010年9月17日。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依据该规则,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应当自2010年8月15日至2010年9月17日向XXXX付出二倍薪酬。自2010年8月15日至2010年9月14日按1个月核算,自2010年9月15日至2010年9月17日有三个作业日,依据前述日薪酬的核算方法,韩付俊自2010年8月15日至2010年9月17日的薪酬数额为3500 3500÷21.75×3=3982.76元。
(四)XXXX恳求补缴社会保险。由于XXXX于庭审中表明,抛弃有关补缴社会保险的恳求,所以本院对该部分恳求不再处理。
综上,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应当向XXXX付出2010年7月26日至2010年9月17日的薪酬6369.55元、未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双倍薪酬3982.7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第七十五条之规则,判定如下:
一、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于判定收效后十日内向XXXXX付出2010年7月26日至2010年9月17日的薪酬6369.55元。
二、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于判定收效后十日内向XXXX付出未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双倍薪酬3982.76元。
三、驳回XXXXX的其他诉讼恳求。
四、驳回郑州XXXXX餐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恳求。
若未按本判定指定的期间实行给付金钱责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则,加倍付出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
案子受理费合计20元,由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担负。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XXXX
审 判 员 赵XXXX
审 判 员 郑XXXX
二O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XXXX
以上内容便是相关的答复,一般情况下假如说公司不给职工签定社会保险和劳作合同的话,就应当付出两倍薪酬,在劳作裁定成果下来之后,公司应当当即进行付出才行,由于公司彻底有才能付出这笔资金,假如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能够咨询听讼网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