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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程序破产清算账务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4 14:05
外资企业的董事会依据经同意的规章,抉择停止企业履行清算的,大体上阅历以下程序:
(1)董事会关于停止企业,并进行清算的抉择,一起董事会录用清算委员会成员,建立清算委员会;
(2)清算委员会持董事会抉择及清算请求报告,向原同意企业建立的政府机关送件请求。主管政府机关同意请求的,出具批复文件,政府机关批复日为清算开端日;
(3)清算委员会托付管帐师事务所履行到清算开端日止之管帐报表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4)自清算委员会建立日起60日内,至少两次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一种当地省或许市级报纸上刊登布告。第一次清算布告应当自清算委员会建立日起10日内刊登。企业债款人自第一次布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委员会申报债款;
(5)清算委员会于清算期间,处置企业财物,处理企业的债款债款,并依照清算管帐的要求,进行清算管帐核算;
(6)清算委员会于清算期间,如期进行国、地税税务申报;
(7)处理税务刊出手续。清算委员会持上述报表、审计报告以及刊出请求表,请求税务(国、地税)刊出。税务机关依据企业实际情况,决议是否实地稽察企业管帐材料。企业补缴应交税款之后,获得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及税务登记证刊出证明;
(8)清算委员会于清算完毕日,编制《清算财物负债表》、《清算损益表》、《债款清偿表》、《产业分配表》以及《清算事项阐明》,托付管帐师事务所履行清算完毕日之管帐报表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9)处理财务、计算登记证刊出手续;
(10)处理海关刊出手续。清算委员会补缴相关关税税款后,刊出海关存案登记证;
(11)刊出银行存款账户,剩下资金购汇汇给境外投资人,处理外汇登记证刊出手续;
(12)缴销企业营业执照、公章等,处理工商刊出手续;
(13)《同意证书》缴回原同意企业建立的政府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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