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7 23:41
发布部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章 监督查看第四章 法令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办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运营和营利性服务的运营者,有必要恪守本办法。运营者以外的安排或许个人,其行为对公平竞争有影响的,也有必要恪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查看;法令、法规规则由其他部分监督查看的,按照其规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舞、支撑和维护全部安排或许个人向监督查看部分检举、揭露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为其保密,对有功者给予奖赏。 第二章 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运营者不得私行运用下列别人的闻名产品特有的称号、包装、装潢:(一)按国家规则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许著名商标的产品;(二)经省级以上行政部分赞同参与的世界评奖活动中获奖的产品;(三)在本地区同类产品市场内为群众所知悉的产品。 第六条 运营者不得运用与别人闻名产品的全体形象(包含文字、图形、色彩等)近似的称号、包装、装潢,使一般顾客误认为是该闻名产品。 第七条 运营者不得在产品上作下列引人误解的虚伪表明:(一)假造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二)运用与实践不符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三)冒用名优产品标志;(四)假造虚伪的产品出产企业称号、原产地(含工业产品的加工和制造地、天然产品的产地、农副产品的成长和繁养地)、质量合格证或许监制单位;(五)假造产品的标准、等级、专利号、制造成份、出产日期和有效期; 第八条 运营者不得使用下列手法对产品的质量、制造成份、功能、用处、出产者、有效期、产地、专利号、获奖状况等作引人误解的虚伪宣扬:(一)广告宣扬;(二)雇佣或许伙同别人进行出售诱导;(三)现场演示或许阐明;(四)粘贴、发出、邮递产品阐明书或许其他宣扬材料;(五)使用信息载体或许聚会发布信息;(六)使用群众传播媒介进行报道。群众传播媒介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运营者或许其产品作虚伪的宣扬报道。 第九条 运营者不得采纳下列手法,危害竞争对手的商业诺言和产品名誉:(一)刊登比照性或许声明性广告,降低竞争对手;(二)使用产品阐明书揄扬其产品质量,降低竞争对手;(三)在公共场所发出传单或许小册子,对竞争对手的出产、出售、服务、产品质量等进行诽谤;(四)自己或许教唆、雇佣别人,以客户或许顾客的名义向国家机关、新闻单位、行业协会、顾客安排等有关部分作虚伪的投诉;(五)以其他揭露或许非揭露的方式向用户和顾客捏造事实、分布流言,降低竞争对手。 第十条 投标人与投标人不得施行下列不正当竞争手法:(一)投标人之间勾结,举高或许压低投标报价,以及在相似投标项目中轮番以高价位或许低价位中标;(二)投标人在开标前敞开投标人的投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