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2 03:41托付案子当事人:稳妥合同受益人X某(原告)
案子对方当事人:XX稳妥公司(被告)
案由:稳妥合同纠纷
案子受理机关:H市L区人民法院
案子处理结果:一审庭审结束时,XX稳妥公司要求宽和,终究赔付原告20000元。
案子的来历和受理:
2005年4月20日,稳妥合同受益人X某的法定署理人Z某联络律师,反映投保人X某在XX稳妥公司购买由人身意外损伤稳妥,现被稳妥人出险身亡,但XX稳妥公司以被稳妥人从事拒保工作为由回绝赔付,Z某要求律师署理此案。
经初查,律师以为:XX稳妥公司在缔结稳妥合一起没有向投保人阐明拒保工作的规模;一起,XX稳妥公司也没有充沛依据证明被稳妥人X某从事拒保的卡车司机或许卡车随车人员工作,遂受理了此案。
律师对本案的处理:
一、律师得知该人身损害赔偿案子由浙江海宁法院审理,遂前往浙江海宁法院了解该案状况,该法院判定在“本院经审理查明”部分,指出:在事端发作时,被稳妥人系车辆上乘员,对事端的发作也没有职责。
二、在诉讼中,被告XX稳妥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事端车辆驾驭员的书面证言,以及被稳妥人X某的雇主的录音证言,上述两份证言均证明被稳妥人X某系该卡车的随车司机,只是在事端发作时并未驾驭。XX稳妥公司还提交了稳妥合同拒保工作目录,证明卡车随车司机归于拒保工作。
律师当庭指出:首要没有任何依据证明稳妥公司在缔结稳妥合一起曾向投保人进行过拒保工作的相关阐明;其次,尽管被告供给了两份证言证明被稳妥人在出险时从事拒保工作,可是,依据民事诉讼依据规则,该两份证言均归于“证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出庭作证的证言”,依法不能采信。法庭倾向于采用律师的观念,但一起表明,如有必要,法院将依职权向两位证人进行查询。
稳妥公司表明乐意调停,其提出的调停计划为:出于人道主义,乐意给予原告5000元的补偿;律师清晰回绝了稳妥公司的此项计划,向稳妥公司的两位诉讼署理人指出:首要,因为一审举证期限已过,即使法院组织二次开庭,稳妥公司也无权请求两位证人出庭作证;一起,假如稳妥公司对一审判定不服提起上诉,该证人证言依法也不归于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依据规则所说的“新的依据”,二审法院也不会赞同证人出庭的请求,稳妥公司仍然无法证明被稳妥人在出险时从事了拒保工作。
稳妥公司署理人遂打电话向主管领导请示,补偿的金额从5000上升到8000、12000。律师表明:稳妥公司仅有的胜诉时机便是法院依职权自动查询,可是在现在当事人主义的民事审判体系中,法院自动查询的可能性很小,稳妥公司能够自行对这种可能性进行危险评价,法院不进行查询也是彻底合法的,但其结果只能是稳妥公司承当50000元的稳妥金赔付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