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异议不包括主管异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7 00:12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则:“人民法院受理案子后,当事人对统辖权有贰言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贰言,应当检查。贰言建立的,裁决将案子移交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贰言不建立的,裁决驳回。”该条规则为我国民事诉讼设定了“统辖贰言准则”(或称为“统辖权贰言准则”)。从统辖贰言的规模或目标来看,不只包含了地域统辖,也包含级别统辖,即贰言主体不只能够对同级法院之间的统辖权行使问题提出统辖贰言,也能够对非同级法院之间的统辖权行使问题提出统辖贰言。虽然“统辖权贰言”这一特定概念现已清晰了贰言的规模和目标仅限于人民法院的统辖权问题,即仅限于对某一案子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统辖的问题,可是咱们注意到,在实践中仍有不少当事人将人民法院的主管问题也归入了统辖贰言的规模之中,也便是将法院的主管问题也适用于统辖权贰言准则的规则。这样的知道和做法明显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统辖权贰言准则的规则,然后影响了统辖权贰言准则的正确施行。因而,有必要对此予以弄清。
首要,咱们应当清楚,统辖权贰言或统辖贰言有着特定的意义,统辖贰言不只是一个法令术语,也是一项详细的准则。“统辖权贰言”自身包含了贰言主体资格、贰言目标、贰言的期间、贰言的方法、贰言的处理程序、贰言的法令效力等等一整套标准。不同于非准则化的,当事人对诉讼其他事项的贰言。
在清晰这一点今后,咱们就能够进一步打开为何主管问题不归于统辖权贰言规模的评论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则的申述条件第4项规则,申述的案子应当“归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规模和受诉人民法院统辖”。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则十分清晰地将法院受理规模与统辖加以差异。受理规模即人们一般所说的主管问题。因而关于统辖权的贰言也就只是指法院之间统辖权行使的问题,而不包含主管问题。主管问题触及的法院与其他机关之间对某一争议能否行使审判权的问题,是审判权行使的外部联系问题,既包含法院不能行使审判权的非法令争议,也包含虽然能够行使审判权但却因当事人之间存在裁定协议而对详细特定的争议扫除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景象。而统辖权贰言的问题触及的是法院之间审判权行使内部联系问题。统辖权贰言准则处理的不是法院的外部联系问题,而是处理法院之间的内部联系问题。
导致将主管问题过错地归入统辖权贰言的规模的原因是,其一,虽然知道主管贰言与统辖贰言的差异,但当事人期望经过准则化的统辖权贰言将主管问题的贰言归入法令程序加以处理,例如假如将主管问题归入统辖权贰言的规模,则能够获得二审终审,由上一级法院对贰言问题进行检查,贰言权在程序上简单得到保证。其二,咱们有时在对待主管问题上简单错用“统辖”这一概念,例如说某一案子不归于法院“统辖”,实际上正确的表述应当是某案不归于法院主管或受理。其三,便是没有厘清法院主管与法院统辖之间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