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怎么去撤销违反税务检查程序的处理决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8 05:20案情简介
2011年11月,某市地税局稽查局接到告发,称某公司或许存在账外账,有偷逃税款的嫌疑。该局随即发动查看程序,派税务人员进企业查看。在查看过程中,鉴于案情较为杂乱,查看人员依法将以往年度相关账簿和凭据调回查看。本年5月,市地税局依据查看发现的问题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补税和罚款的处理决议。该公司对补税决议无贰言,但对处分决议不服,向市地税局复议组织咨询,称查看人员调取以往年度相关账簿超越3个月,未按规矩时刻偿还,属程序违法,问能否要求吊销该处分决议。
法理剖析
违反税务查看程序是否应当吊销处分决议?复议人员对此有不同的观念。
第一种观念是既要吊销处分决议,一起也要吊销补税决议。该观念以为,查看程序违反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矩,税务机关查看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据、报表和有关资料,查看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据和有关资料时,能够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曾经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据、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查看,但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好交还。另依据《税务行政复议规矩》第五十八条规矩,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依据资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因而,补税决议应予吊销,依据补税决议作出的处分决议也应当吊销。
第二种观念是吊销处分决议,不吊销补税决议。该观念以为,纳税人对补税决议并无贰言,也未要求吊销补税决议,因而依照行政复议法“不请求不受理”的准则,无需对补税决议进行检查。而依据行政处分法第三条第二款规矩,没有法定依据或许不恪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分无效。不恪守法定程序的直接成果是导致行政处分无效,因而查看程序的违法导致了税务处分的无效,应当吊销处分决议。
第三种观念是补税和处分决议都无需吊销。该观念以为,查看人员未按规矩偿还以往年度相关账簿和凭据,仅仅程序上存在显着瑕疵,但补税和处分决议事实清楚,依据充沛,适用法令法规正确,程序上的瑕疵并不影响补税和处分的正确性,对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未形成实质性的损害。因而,应该保持补税和处分决议。
从以上不合能够看出,焦点在于两点:
一是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依据是否一概扫除?笔者以为,依据《税务行政复议规矩》第58条规矩,只要是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依据资料,就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可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30条规矩,被告行政机关严峻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依据,不能作为审判机关确定被诉详细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依据若干问题的规矩》第五十七条也规矩,严峻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依据资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从这两个法条能够得出结论:行政机关细微或许一般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依据,能够作为审判机关确定被诉详细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因而,上述事例中稽查人员推迟偿还账簿和账册,仅仅一般违反法定程序,并没有到达“严峻”的程度,所收集的依据应予采用。
二是程序细微违法是否一概需求吊销?自己以为,法令在设定程序违法的法令责任时,要依据行政违法行为中程序与实体的违法状况和联系,以及程序违法自身的严峻程度等详细状况作出规矩,以为违反程序的行政行为一概无效的观念则是片面的。从上述事例看,稽查人员未准时偿还账簿和凭据,并不存在独立的程序权利义务。从行政效率的视点看,复议组织吊销后税务机关还可重作,对纳税人的成果或许相同,这一程序上的违法对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未形成实质性的损害。因而,笔者以为无需吊销处理决议,只需承认程序存在瑕疵即可。
启示和主张
从上述事例中能够看出,《税务行政复议规矩》在套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依据若干问题的规矩》相关条款时,将“严峻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依据资料”中的“严峻”二字删去,这固然是对税务人员在法律过程中取证的一个束缚,但一起也违反了脚踏实地的准则。如在上述事例中,若处理决议予以吊销,要求税务机关从头作出处理决议,那么税务机关需从头收集依据,再次花费人力、物力和财力,往往再次取证的成果仍然是相同内容的依据,这无疑增加了行政管理活动的本钱,甚至有或许呈现依据现已无法获得,只能抛弃处理的状况,这无疑会放纵违法行为。因而,笔者主张对《税务行政复议规矩》予以批改,使之契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依据若干问题的规矩》的规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