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新兴中微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炎黄新星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技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8 18:09重 庆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07)渝高法民终字第1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新式中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二环路南三段15号。法定代表人:钟钊,该公司董事长。托付代理人:秦利平,四川社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托付代理人:唐军,四川社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炎黄新星信息产业开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建兴正街9-11号附16-C4号。法定代表人:马红星,该公司董事长。托付代理人:张涌,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托付代理人:杜宁,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成都新式中微科技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重庆炎黄新星信息产业开展有限公司技能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3日作出(2006)渝五中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成都新式中微科技有限公司和上诉人重庆炎黄新星信息产业开展有限公司均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8月29日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上诉人成都新式中微科技有限公司的托付代理人秦利平、唐军,上诉人重庆炎黄新星信息产业开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红星及其托付代理人杜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原告成都新式中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微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3月22日签定了《协作协议书》,约好了被告以65万元人民币获得“中微VCRM体系”的所有权及运用权(含“中微家校通”软件包的运用权)等内容,协议签定后,原告依据约好交给并安装了“中微VCRM体系”相关的软、硬件设备以及“中微家校通”软件包等,也供给了协议约好的后台服务和技能支持,使被告的“中微家校通”项目正常工作起来,并将完好的营销计划传授给被告,使其客户网络不断扩大。两边在2003年9月4日又签定了《弥补协议书》,清晰了被告获得“中微VCRM体系”的详细内容。跟着事务开展,被告不再依照协议约好在重庆市推行“中微家校通”项目,而是以“神州家校通”的名义开展客户且终端客户现已远远超越1万人。因为被告回绝依照协议付出余款20万元以及收益提成款120万元和增值服务收益,且被告超出约好的运营地域推行“家校通”项目并私行运用原告软件技能、向第三方转让原告软件的运用权,原告遂以被告违约为由诉至法院,恳求:1、免除原、被告于2003年3月22日签定的《协作协议书》和2003年9月4日签定的《弥补协议书》。协议免除后,被告及其授权的第三方当即停止运用原告技能进行“家校通”项目推行;2、判令被告向原告付出合同余款20万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付出收益提成120万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付出违约金100万元;5、案子查询费1万元、律师费3万元由被告承当;6、本案悉数诉讼费由被告承当。被告重庆炎黄新星信息产业开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炎黄公司)答辩称,依据协议约好原告应当向被告供给独立运转“中微家校通”项目完好的“中微VCRM体系”软件产品、硬件设备以及全套“中微家校通”运用软件等产品,而实践实行中原告只供给了“中微VCRM体系”的网络帐号和端口设备,没有供给中心操控处理体系,也没有完好供给约好的软件产品,致使被告不能独立运转“中微家校通”项目。别的,原告只向被告供给了约1200个有用终端用户的服务并于2004年中断了服务,没有到达免费供给5000个有用终端用户服务的约好要求。被告运转的“神州家校通”项目是根据被告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相关的运营行为没有违背协议约好,且被告现已向原告付出了合同款50余万元人民币,超越了约好的付款进展,没有违约行为,恳求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中微公司建立于2001年8月10日,首要运营计算机软硬件、网络、电子产品的开发、技能咨询、技能服务、出售以及教育软件开发、出售和教育网络与通信技能服务等。2001年12月30日,原告中微公司初次宣布了“会集保管式呼叫中心体系V1.0(以下简称中微VCRM体系),并于2003年3月27日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挂号证书,2003年11月6日又获得软件产品挂号证书。中微VCRM体系是一种会集式保管客户服务呼叫中心体系,由运营商会集保管、保护服务器等硬件设备,以同享方法向相关企业及组织供给服务,完成“商场本地化、营运会集化”的分布式处理和运用,并可经过异地主动IVR基站及连锁运营形式构成全国联网服务规划,该体系能够运用于教育、旅行等多种详细职业。中微公司于2003年5月19日获得了国家增值电信事务运营许可证,事务品种是第二类增值电信事务中的信息服务事务(不含电话信息服务事务)和呼叫中心事务,并于2003年11月28日、12月15日别离获得软件企业确定证书和高新技能企业确定证书。2003年9月9日,北京新式中微科技有限公司建立,法定代表人为原告中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钟钊。2003年12月9日,北京新式中微科技有限公司初次宣布了中微家校通体系V1.0(以下简称S2P家校通体系),并于2004年1月17日获得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挂号证书。S2P家校通体系是以会集保管方法,经过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通讯东西,运用于教育职业,选用短信、主动语音、互联网以及人工服务等,为家庭与校园供给的一个信息沟通渠道。2006年11月20日,北京新式中微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中微公司签定一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约好北京新式中微科技有限公司将S2P家校通体系悉数著作权以5万元的金额转让给原告中微公司。同月22日,北京新式中微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一份状况阐明,证明中微家校通体系由原告中微公司于2002年末基本完成,于2003年末由北京新式中微科技有限公司以S2P家校通体系的名义进行了软件著作权挂号,原告中微公司有权无限期运用并有权授权第三方在任何区域内运用该软件,鉴于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因此将该软件著作权转让给原告中微公司且正在处理相关存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