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互换口头协议效力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4 09:32
当事人与一方协成某些约好后,一般经过签定协议或许合同的方法对约好进行承认的。签定协议一般经过书面的方法这样法令效能才干承认,那么土地交流口头协议效能确认是怎么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经过事例为读者进行回答。
【案情】
原告:郑某兴。
被告:耿某善。
原、被告均系原城口县**乡指路村8组乡民。第一轮土地承揽时,原告承揽了地名为“李子树保”的土地,被告承揽了地名为“哒连地”的土地。2002年,原城口县**乡指路村8组进行退耕还林,为使各户退耕还林地连片,原**乡政府工作组到原城口县**乡指路村8组掌管举行社员会,让各户自行洽谈交流土地承揽经营权。原、被告经洽谈,口头到达原告将其地名为“李子树保”的土地与被告所属地名为“哒连地”的土地进行交流的协议。交流后,原告就实践播种地名为“哒连地”的土地,并于2010年12月22日办理了改动挂号手续。2012年1月,被告反悔,屡次阻挠原告持续播种地名为“哒连地”的土地。为此,原告向法院提申述讼,恳求判定:1、承认原、被告之间土地承揽经营权交流协议有用;2、被告当即中止损害。
【审判】
城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归于同一团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各自依法享有的土地承揽经营姑且属同一团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能够采纳交流的方法流通土地承揽经营权。原告供给的依据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土地承揽经营权交流法令联系,并非被告建议的两边之间实为借耕联系。原、被告之间交流土地承揽经营权不违背法令、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则,应为有用。因两边未签定土地承揽经营权书面交流协议,就土地承揽经营权的交流期限也无清晰约好,依法应当确认两边交流期限为土地承揽经营权期间。原、被告交流土地后,合同权力责任依法搬运,被告对地名为“哒连地”的土地承揽经营权消除,原告获得该地承揽经营权。被告在承揽经营期限没有届满的状况下,就阻挠原告播种地名为“哒连地”的土地,其行为对原告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当民事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中止损害的诉讼恳求,应予以支撑。
综上,城口法院判定原告郑某兴与被告耿某善之间的土地承揽经营权交流协议有用;被告耿某善中止阻碍原告郑某兴对地名为“哒连地”的土地行使土地承揽经营权。
宣判后,两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定已发作效能。
【分析】
土地的交流便是农户对乡村土地承揽经营权的交流,乡村土地交流在乡村为普遍现象,可是因为农人的法令意认识淡漠,对土地交流后的结果认知力度不强,然后引起了许多的因未签定书面土地交流合同、土地交流时刻约好不清晰、不同团体经济组织成员交流土地等土地承揽经营权胶葛案子,在审判实践中,怎么处理这些案子,特别是关于未签定书面土地承揽经营权交流合同的口头约好是否建立,对该口头交流协议效能的确认则成了审判的要害。
一、土地承揽经营权交流的概念及性质
乡村土地,是指农人团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人团体运用的犁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第二条]农户在土地承揽期内对乡村土地享有运用权,农户在获得土地运用权的前提下,以自愿为根底,对其享有的土地的承揽经营权能够经过转包、租借、交流、转让等方法进行流通。交流作为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的一种方法,是指承揽方之间为便利耕耘或许各自需求,对归于同一团体经济组织的承揽地块进行交流,一起交流相应的土地承揽经营权。[ 2005年《乡村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即交流是同一团体经济组织农户为了各自的需求,使其土地资源配置到达最大化,将自己的土地承揽经营权交流给别人行使,自己行使从别人处换来的土地承揽经营权。交流土地要在两边自愿洽谈一致的根底上进行,且有必要是在同一团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户之间进行。交流土地尽管表面上看仅仅乡村土地的交流播种,可是实质上却是承揽方对承揽土地的权力责任改动。土地交流后,农户对原有的土地承揽联系消除,改动为农户对交流后的土地的新的土地承揽联系。
二、口头交流土地协议的确认
在我国,自乡村实施以家庭承揽经营为根底,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系以来,农户对乡村土地的运用权相对安稳,可是有许多农户之间的土地都处于彼此阻隔的状况,不能连成一片,由此导致部分农户为了便于播种或其他需求,口头交流两边各自本来承揽的土地,可是因为年代的变迁,在利益的唆使下,交流土地两边常常由此发作胶葛,然后申述到法院,此刻则存在对口头交流土地协议的效能进行确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以下简称《乡村土地承揽法》)第三十七条规则,关于土地承揽经营权的流通,当事人两边应当签定书面合同。可是此规则仅仅一种撤销性标准而非效能性标准,仅仅为了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权力。关于未签定书面土地交流合同,并不必定导致该交流合同无效或不建立。该法第二十二也规则,承揽合同自建立之日起收效。承揽方自承揽合同收效时获得土地承揽经营权。从其得知,土地承揽经营权的获得不以书面合同的存在为要件,及于土地承揽经营权的交流,相同不以书面合同的存在为要件。一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条规则,当事人缔结合同,有书面方法、口头方法和其他方法。口头土地交流协议尽管没有选用书面方法予以公示,可是其也是合同方法的一种,只需交流两边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土地交流意思表明实在,且不违背相关的法令规则和社会公共利益,该口头土地交流协议就对两边具有约束力。假如是归于同一团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内部交流,则该口头土地交流协议即应确认为合法有用。土地交流后,依据《乡村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则,两边对交流土地原享有的承揽权力和承当的责任也相应交流,即两边丧失了原土地承揽经营权,对交流了的土地享有土地承揽经营权。
三、土地承揽经营权交流的相关留意问题
1、土地交流合同存案对合同效能的影响
《乡村土地承揽法》第三十七条规则,土地承揽经营权采纳交流方法流通,当事人两边应当签定书面合同,应当报发包方存案。笔者以为对土地承揽经营权的流通进行存案,仅仅国家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法,仅是一种书面公示,其意图仅仅土地的管理者能及时了解土地承揽经营权的变化状况,为今后能及时处理当事人之间因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而发作的争议和胶葛作好衬托。可是交流土地不进行挂号存案,并不是土地交流合同收效的必备条件。何况在乡村,农人的法令认识比较低,关于流通土地应存案的认识也不清晰,假如将交流土地进行存案作为土地交流合同的收效要件,既不利于维护农人的切身利益,也不契合当时我国乡村的客观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乡村土地承揽胶葛案子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十四条也规则,关于承揽方依法采纳交流方法流通土地承揽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合同未报其存案为由,恳求承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撑。因而,对交流的土地向发包方挂号存案不是承揽经营权交流行为收效的必要条件。交流的土地存案与否不影响土地交流合同的效能确认。仅仅土地交流后,未经挂号的不得对立好心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土地承揽经营权人将土地承揽经营权交流、转让,当事人要求挂号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请求土地承揽经营权改动挂号;未经挂号,不得对立好心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 第三十八条 土地承揽经营权采纳交流、转让方法流通,当事人要求挂号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请求挂号。未经挂号,不得对立好心第三人。 ]
2、交流土地两边有必要是同一团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依据《乡村土地承揽法》的规则,土地的承揽方是本团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不得改动村内各团体经济组织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可知,乡村土地承揽经营权的交流应是归于同一团体经济组织内部,只要在归于同一团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才干进行土地的交流,这样才不改动团体经济组织的乡村土地所有权。关于不归于同一团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交流土地。即便两边进行了土地交流,其交流行为因违背了法令的强制性规则,应属无效。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则,关于该合同行为无效的,两边应相互返还土地,即相互返还原归于该团体经济组织的土地。
3、交流协议没有约好交流期限的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乡村土地承揽胶葛案子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对以转包、租借方法流通土地没有约好期限进行了具体规则,可是对以交流的方法流通土地没有约好交流期限法令没有进行清晰规则。关于两边没有清晰约好土地交流期限,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则,合同收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期限等没有作清晰约好的,能够弥补协议约好,不能弥补的,则依照买卖习气承认。而在我国乡村,依照乡村风俗,两边交流土地从两边交流土地即建立,关于没有约好期限的,即为永久替换。因而,关于乡村土地承揽经营权交流而言,结合《乡村土地承揽法》的规则,若两边土地交流协议有用,则对该交流了的土地在承揽期及延包期内都享有其土地承揽经营权。
4、交流土地承揽经营权与交流土地耕耘权的确认
乡村土地的承揽经营权与耕耘权虽均归于一种用益物权,可是他们却不能同等。从《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土地承揽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揽经营的犁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运用和收益的权力,有权从事栽培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规则可知土地承揽经营权,是公民和团体经济组织依法对其承揽的土地享有占有、运用、收益并扫除别人干与的权力。而农人的耕耘权是指在清晰所有权或许别人运用权的土地上栽培作物并获得收成物的土地权力。[王卫国, 王广华主编:《我国土地权力的法制建设》, 我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年6月。]简略地说,就是在别人土地上进行栽培活动并获取收益物的权力。农人的土地承揽经营权是农人经过承揽本团体的土地而得到土地的运用权,农户享有土地承揽经营权即对其所承揽的土地享有经营自主权、收益权和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的权力。可是农户享有土地耕耘权,不实践获得该土地的运用权和所有权,仅仅在必定程度上约束了国家和团体的土地所有权以及别人的土地运用权。交流土地承揽经营权即对两边土地的承揽主体进行了交流,随之相应的权力责任进行改动,交流两边对交流的土地享有土地运用权。交流耕耘权仅仅是享有在交流的土地上从事栽培农作物活动的权力。土地的运用权仍归于原土地承揽经营权人。因而,关于农户是对土地承揽经营权的交流仍是土地耕耘权的交流在处理结果上则存在巨大差异。在处理乡村土地承揽经营交流协议约好不明的案子,应当依据两边交流的现实,并统筹公正准则,视其约好的是土地承揽经营权仍是土地耕耘权的交流的具体状况而进行别离处理。
综上、本案中,郑中兴与耿某善两人已到达了口头土地交流协议,该口头协议是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且契合法令的规则,对两边当事人即具有约束力,而且两边对交流的土地现已实践播种了8年之久,该土地交流协议已实践得到了实行。原告供给的依据也证明了原、被告之间是土地承揽经营权的交流而不是土地耕耘权的交流。因而应当确认郑中兴与耿某善之间的土地承揽经营权交流协议有用,两边对交流的土地享有土地承揽经营权,耿某善应该中止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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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郑某兴。
被告:耿某善。
原、被告均系原城口县**乡指路村8组乡民。第一轮土地承揽时,原告承揽了地名为“李子树保”的土地,被告承揽了地名为“哒连地”的土地。2002年,原城口县**乡指路村8组进行退耕还林,为使各户退耕还林地连片,原**乡政府工作组到原城口县**乡指路村8组掌管举行社员会,让各户自行洽谈交流土地承揽经营权。原、被告经洽谈,口头到达原告将其地名为“李子树保”的土地与被告所属地名为“哒连地”的土地进行交流的协议。交流后,原告就实践播种地名为“哒连地”的土地,并于2010年12月22日办理了改动挂号手续。2012年1月,被告反悔,屡次阻挠原告持续播种地名为“哒连地”的土地。为此,原告向法院提申述讼,恳求判定:1、承认原、被告之间土地承揽经营权交流协议有用;2、被告当即中止损害。
【审判】
城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归于同一团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各自依法享有的土地承揽经营姑且属同一团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能够采纳交流的方法流通土地承揽经营权。原告供给的依据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土地承揽经营权交流法令联系,并非被告建议的两边之间实为借耕联系。原、被告之间交流土地承揽经营权不违背法令、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则,应为有用。因两边未签定土地承揽经营权书面交流协议,就土地承揽经营权的交流期限也无清晰约好,依法应当确认两边交流期限为土地承揽经营权期间。原、被告交流土地后,合同权力责任依法搬运,被告对地名为“哒连地”的土地承揽经营权消除,原告获得该地承揽经营权。被告在承揽经营期限没有届满的状况下,就阻挠原告播种地名为“哒连地”的土地,其行为对原告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当民事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中止损害的诉讼恳求,应予以支撑。
综上,城口法院判定原告郑某兴与被告耿某善之间的土地承揽经营权交流协议有用;被告耿某善中止阻碍原告郑某兴对地名为“哒连地”的土地行使土地承揽经营权。
宣判后,两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定已发作效能。
【分析】
土地的交流便是农户对乡村土地承揽经营权的交流,乡村土地交流在乡村为普遍现象,可是因为农人的法令意认识淡漠,对土地交流后的结果认知力度不强,然后引起了许多的因未签定书面土地交流合同、土地交流时刻约好不清晰、不同团体经济组织成员交流土地等土地承揽经营权胶葛案子,在审判实践中,怎么处理这些案子,特别是关于未签定书面土地承揽经营权交流合同的口头约好是否建立,对该口头交流协议效能的确认则成了审判的要害。
一、土地承揽经营权交流的概念及性质
乡村土地,是指农人团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人团体运用的犁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第二条]农户在土地承揽期内对乡村土地享有运用权,农户在获得土地运用权的前提下,以自愿为根底,对其享有的土地的承揽经营权能够经过转包、租借、交流、转让等方法进行流通。交流作为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的一种方法,是指承揽方之间为便利耕耘或许各自需求,对归于同一团体经济组织的承揽地块进行交流,一起交流相应的土地承揽经营权。[ 2005年《乡村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即交流是同一团体经济组织农户为了各自的需求,使其土地资源配置到达最大化,将自己的土地承揽经营权交流给别人行使,自己行使从别人处换来的土地承揽经营权。交流土地要在两边自愿洽谈一致的根底上进行,且有必要是在同一团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户之间进行。交流土地尽管表面上看仅仅乡村土地的交流播种,可是实质上却是承揽方对承揽土地的权力责任改动。土地交流后,农户对原有的土地承揽联系消除,改动为农户对交流后的土地的新的土地承揽联系。
二、口头交流土地协议的确认
在我国,自乡村实施以家庭承揽经营为根底,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系以来,农户对乡村土地的运用权相对安稳,可是有许多农户之间的土地都处于彼此阻隔的状况,不能连成一片,由此导致部分农户为了便于播种或其他需求,口头交流两边各自本来承揽的土地,可是因为年代的变迁,在利益的唆使下,交流土地两边常常由此发作胶葛,然后申述到法院,此刻则存在对口头交流土地协议的效能进行确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以下简称《乡村土地承揽法》)第三十七条规则,关于土地承揽经营权的流通,当事人两边应当签定书面合同。可是此规则仅仅一种撤销性标准而非效能性标准,仅仅为了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权力。关于未签定书面土地交流合同,并不必定导致该交流合同无效或不建立。该法第二十二也规则,承揽合同自建立之日起收效。承揽方自承揽合同收效时获得土地承揽经营权。从其得知,土地承揽经营权的获得不以书面合同的存在为要件,及于土地承揽经营权的交流,相同不以书面合同的存在为要件。一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条规则,当事人缔结合同,有书面方法、口头方法和其他方法。口头土地交流协议尽管没有选用书面方法予以公示,可是其也是合同方法的一种,只需交流两边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土地交流意思表明实在,且不违背相关的法令规则和社会公共利益,该口头土地交流协议就对两边具有约束力。假如是归于同一团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内部交流,则该口头土地交流协议即应确认为合法有用。土地交流后,依据《乡村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则,两边对交流土地原享有的承揽权力和承当的责任也相应交流,即两边丧失了原土地承揽经营权,对交流了的土地享有土地承揽经营权。
三、土地承揽经营权交流的相关留意问题
1、土地交流合同存案对合同效能的影响
《乡村土地承揽法》第三十七条规则,土地承揽经营权采纳交流方法流通,当事人两边应当签定书面合同,应当报发包方存案。笔者以为对土地承揽经营权的流通进行存案,仅仅国家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法,仅是一种书面公示,其意图仅仅土地的管理者能及时了解土地承揽经营权的变化状况,为今后能及时处理当事人之间因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而发作的争议和胶葛作好衬托。可是交流土地不进行挂号存案,并不是土地交流合同收效的必备条件。何况在乡村,农人的法令认识比较低,关于流通土地应存案的认识也不清晰,假如将交流土地进行存案作为土地交流合同的收效要件,既不利于维护农人的切身利益,也不契合当时我国乡村的客观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乡村土地承揽胶葛案子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十四条也规则,关于承揽方依法采纳交流方法流通土地承揽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合同未报其存案为由,恳求承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撑。因而,对交流的土地向发包方挂号存案不是承揽经营权交流行为收效的必要条件。交流的土地存案与否不影响土地交流合同的效能确认。仅仅土地交流后,未经挂号的不得对立好心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土地承揽经营权人将土地承揽经营权交流、转让,当事人要求挂号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请求土地承揽经营权改动挂号;未经挂号,不得对立好心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 第三十八条 土地承揽经营权采纳交流、转让方法流通,当事人要求挂号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请求挂号。未经挂号,不得对立好心第三人。 ]
2、交流土地两边有必要是同一团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依据《乡村土地承揽法》的规则,土地的承揽方是本团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不得改动村内各团体经济组织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可知,乡村土地承揽经营权的交流应是归于同一团体经济组织内部,只要在归于同一团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才干进行土地的交流,这样才不改动团体经济组织的乡村土地所有权。关于不归于同一团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交流土地。即便两边进行了土地交流,其交流行为因违背了法令的强制性规则,应属无效。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则,关于该合同行为无效的,两边应相互返还土地,即相互返还原归于该团体经济组织的土地。
3、交流协议没有约好交流期限的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乡村土地承揽胶葛案子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对以转包、租借方法流通土地没有约好期限进行了具体规则,可是对以交流的方法流通土地没有约好交流期限法令没有进行清晰规则。关于两边没有清晰约好土地交流期限,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则,合同收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期限等没有作清晰约好的,能够弥补协议约好,不能弥补的,则依照买卖习气承认。而在我国乡村,依照乡村风俗,两边交流土地从两边交流土地即建立,关于没有约好期限的,即为永久替换。因而,关于乡村土地承揽经营权交流而言,结合《乡村土地承揽法》的规则,若两边土地交流协议有用,则对该交流了的土地在承揽期及延包期内都享有其土地承揽经营权。
4、交流土地承揽经营权与交流土地耕耘权的确认
乡村土地的承揽经营权与耕耘权虽均归于一种用益物权,可是他们却不能同等。从《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土地承揽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揽经营的犁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运用和收益的权力,有权从事栽培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规则可知土地承揽经营权,是公民和团体经济组织依法对其承揽的土地享有占有、运用、收益并扫除别人干与的权力。而农人的耕耘权是指在清晰所有权或许别人运用权的土地上栽培作物并获得收成物的土地权力。[王卫国, 王广华主编:《我国土地权力的法制建设》, 我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年6月。]简略地说,就是在别人土地上进行栽培活动并获取收益物的权力。农人的土地承揽经营权是农人经过承揽本团体的土地而得到土地的运用权,农户享有土地承揽经营权即对其所承揽的土地享有经营自主权、收益权和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的权力。可是农户享有土地耕耘权,不实践获得该土地的运用权和所有权,仅仅在必定程度上约束了国家和团体的土地所有权以及别人的土地运用权。交流土地承揽经营权即对两边土地的承揽主体进行了交流,随之相应的权力责任进行改动,交流两边对交流的土地享有土地运用权。交流耕耘权仅仅是享有在交流的土地上从事栽培农作物活动的权力。土地的运用权仍归于原土地承揽经营权人。因而,关于农户是对土地承揽经营权的交流仍是土地耕耘权的交流在处理结果上则存在巨大差异。在处理乡村土地承揽经营交流协议约好不明的案子,应当依据两边交流的现实,并统筹公正准则,视其约好的是土地承揽经营权仍是土地耕耘权的交流的具体状况而进行别离处理。
综上、本案中,郑中兴与耿某善两人已到达了口头土地交流协议,该口头协议是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且契合法令的规则,对两边当事人即具有约束力,而且两边对交流的土地现已实践播种了8年之久,该土地交流协议已实践得到了实行。原告供给的依据也证明了原、被告之间是土地承揽经营权的交流而不是土地耕耘权的交流。因而应当确认郑中兴与耿某善之间的土地承揽经营权交流协议有用,两边对交流的土地享有土地承揽经营权,耿某善应该中止侵权。
假如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