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交易、清算业务规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7 03:50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币特种股票(简称B股)上市的办理,保证其生意、清算正常进行,根据《深圳市股票发行与生意办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办理办法》(简称《办理办法》)、《深圳证券生意事务规矩》(简称《事务规矩》)特制定本规矩 (简称《B股事务规矩》)。 第二条 凡B股在本所上市,其生意、清算均须恪守本规矩。
第二章 上 市 申 请 第三条 公司请求B股上市,须由本所检查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简称主管机关)赞同。 第四条 上市检查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及《事务规矩》进行。 第五条 B股请求上市,请求人除须递送人民币股票请求上市所有必要供给的文件外,还须一同向本所递送以下文件: (1)主管机关赞同赞同发行B股的文件; (2)请求B股上市的陈述; (3)B股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布告书; (4)B股承销协议及其附件; (5)各有关方面同主管机关特许的清算银行签署的清算协议及附件; (6)B股发行人历年外汇出入报表和未来一年外汇出入猜测; (7)B股发行状况陈述; (8)B股发行所筹外汇资金运用方案同运用状况陈述; (9)其它必要的材料。 第六条 第五条所提及的材料,须一同送主管机关、本所各一份。 第七条 本地点收到材料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检查定见或其他定见。 第八条 本所作出准予上市的检查定见,连同上市检查表及请求人材料一同送主管机关批阅。主管机关赞同后,请求人须到本所签定上市合同,经公证后,由本所向请求人宣布上市通知书。 第九条 上市通知书和上市合同一式两份,送往主管机关存案存档。 第十条 上市布告书须由本所检查,经主管机关承认后,至少在B股上市生意前三天予以发布。
第三章 集 中 交 易 第十一条 本所正式会员在被主管机关赞同为特许境内证券运营组织后,方可与主管机关认可的境外证券运营组织签定署理合同。 主管机关赞同的特许证券运营组织可派出市代表参与本所B股会集生意市场的生意。 第十二条 B股的转让仅限于在境外出资者之间进行。 第十三条 特许境内证券运营组织须依《办理办法》有关规则,可直接承受境外出资人员生意B股的托付或由其署理组织在境外承受生意B股的托付。 第十四条 特许证券运营组织有必要根据托付人或其署理人的托付指令填制托付书。托付书应按本所规则的一致格局印制,买方联为赤色,卖方联为蓝色。 托付书应记载托付人名字、国籍、股东帐号、托付时刻、证券品种、股数、限价、有用期限、营业员签章、托付人签章或暗码、托付方法(电话、电报、信件、当面托付),并应附注下列各款事项: (1)未填明“有用期限”者视为当日有用; (2)托付方法应予标明; (3)书面或电报托付者应附函电。 特许证券运营组织在具有录音电话等必备的通讯设备的条件下,承受B股的电话托付生意。托付人或其署理人以电话托付生意成交后应补办签章或承认书。 第十五条 特许证券运营组织承受托付时,应在每一托付书上依序打上接纳时刻和序号。承办时,应根据托付书所载托付事项及其序号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