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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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查看院关于处理毒品违法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辅导定见
苏高法[2011]17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查看院、公安(分)局:
为正确适用法令,依法惩办毒品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子科罪量刑规范有关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违法案子作业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看院、公安部《处理毒品违法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以下简称《定见》)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则,结合我省毒品违法案子的详细状况,制定本辅导定见。
一、关于毒种类类、数量的确认问题
第一条毒品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处理局、公安部、卫生部最新发布的《麻醉药种类类目录》、《精神药种类类目录》中列入控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及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中清晰控制的其他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上述毒种类类包含其盐和制剂。
毒品称号的确认应当以《麻醉药种类类目录》、《精神药种类类目录》及相关国际公约为依据进行规范表述。
第二条确认毒品的数量应以查验事实的数量核算,并以克或千克为计量单位,不以纯度折算;但关于或许判处死刑的案子,应当对抄获的毒品进行含量判定。
第三条涉案毒品系法令、司法解说没有规则量刑数量规范的,能够参照《不合法药物折算表》将涉案毒品折算成海洛因后,依照《刑法》的规则适用惩罚。
第四条涉案毒品为不同种类的,能够依照相关法令、司法解说和《不合法药物折算表》折算成海洛因,累计后依照《刑法》的规则适用惩罚。在裁判文书中只客观表述涉案不同种类毒品的数量。假如数量累计后应当跨刑阶适用惩罚的,能够在法令文书中总述确认为“数量大”、“数量较大”或许“情节严峻”。
第五条在毒品灭失状况下,仅有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且又翻供的,不该仅凭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定案。只有当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与同案其他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许与毒品生意另一方的供述彼此印证,并扫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景象,才干定案。此种状况下确认毒品数量应当坚持“就低不就高”的准则。对案子所涉毒品数量的大部分系依言词依据确认,抄获毒品的数量与判处死刑的规范距离较大的,判处死刑应特别稳重。
第六条处理“麻古”、“摇头丸”等颗粒类毒品已灭失的案子,可在确认相关毒品粒数的前提下,结合本案抄获的同类毒品的分量,依照“就低不就高”的准则核算出涉案毒品的分量;如本案未抄获同类毒品,可结合本地区近一年来抄获的同类毒品的分量依“就低不就高”的准则核算出涉案毒品的分量。
对已灭失的涉案“麻古”“摇头丸”等颗粒类毒品的成分、含量,可结合本案抄获的同类毒品的成分、含量依“就低不就高”的准则予以确认;如本案未抄获同类毒品,可结合本地区近,一年来抄获的同类毒品的主要成分、含量依照“就低不就高”的准则予以确认。
第七条关于以贩养吸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购买毒品的数量与抄获的及现已贩卖的毒品数量问存在较大数量差的,依照购买毒品的数量确认贩卖毒品的数量,量刑时能够考虑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合理的啃咬量酌情从轻处分。
购买毒品的数量与抄获的及现已贩卖的毒品数量间,考虑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合理的啃咬量后,不存在较大数量差的,依照抄获的数量和现已贩卖的数量确认贩卖毒品的数量。
购买毒品的数量刚抵达“数量大”、“数量较大”、“情节严峻”起点,依照抄获的和现已贩卖的毒品数量确认贩卖毒品的数量,量刑时能够酌情从重处分。
二、关于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违法的问题
第八条私运、贩卖、制作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一千克以上或其他数量适当的毒品,又无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或许裁夺情节不足以从轻处分的,能够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悉数产业。
同一个案子中拟判处2名以上被告人死刑的,应当有特别充沛的理由。第九条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其他数量适当的毒品,一般判处死刑,延期二年履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悉数产业。
具有法定或裁夺从重情节的,能够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悉数产业。
具有法定或裁夺从轻情节或许本定见第十五条规则景象之一的,能够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悉数产业。第十条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二百克以上不满五百克或其他数量适当的毒品,能够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悉数产业,具有法定或裁夺从重情节或许本定见第十六条规则景象之一的,能够判处死刑,延期二年履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悉数产业。
具有法定或裁夺从轻情节或许本定见第十五条规则景象之一的,一般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个人产业。
第十一条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或其他数量适当的毒品,一般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个人产业。
具有法定或裁夺从重情节或许本定见第十六条规则景象之一的,能够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悉数产业。
第十二条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五十克或其他数量适当的毒品,应当依照《刑法》、《解说》、《定见》及相关规则予以量刑,并处分金人民币一千元至五万元。
第十三条运送毒品是毒品违法的中间环节,判处死刑时应与私运、贩卖、制作毒品违法有所区别,应当在毒品的数量和其他情节方面坚持更高的规范。
因依据问题无法确认被告人贩卖毒品而就低确认其运送毒品,对情节严峻的也能够判处死刑。
第十四条吸毒者运送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其他数量适当的毒品,如其供给的依据不足以证明所运送的毒品均系自己啃咬,以运送毒品罪科罪处分。
第十五条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酌情从轻处分:
(一)受人指派、雇佣施行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违法的;
(二)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案子中,被抄获的毒品数量未抵达《刑法》规则刑格最低数量规范,但加上率直交代的毒品数量才抵达或超越上述规范的;
(三)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的初犯,且毒品没有流入社会的;
(四)其他能够酌情从轻处分的情节。
第十六条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酌情从重处分:
(一)、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3次以上,且系数量较大或数量大的;
(二)因毒品违法活动被行政处分2次以上的;
(三)在缓刑、假释检测期内施行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违法的;
(四)国家作业人员及戒毒医疗机构作业人员施行私运、贩噩卖、运送、制作毒品违法的;
(五)其他能够酌情从重处分的情节。
第十七条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的数量是量刑的重要规范,但不是唯一规范,决议对被告人是否适用死刑时还要归纳考量被告人的片面恶性及其行为的社会损害性,下列景象一般不判处死刑:
(一)涉案毒品折组成含量为25%的海洛因后,其数量规范未抵达本定见判处死刑数量规范的;
(二)涉案毒品系法令或司法解说没有规则量刑数量规范的,但数量特别巨大的在外;
(三)《大连会议纪要》规则的不宜判处死刑的景象。
第十八条私运毒品罪既遂、未遂的确认:
(一)直接经过海关私运毒品的,只需毒品进入口岸的任何一个环节均为既遂;
(二)经过绕过海关的方法私运毒品的,只需毒品跳过国(边)境即构成既遂。
第十九条贩卖毒品罪既遂、未遂的确认:
(一)以贩卖毒品为意图,现已买进了毒品,应以既遂论处;
(二)正在进行毒品生意时被人赃并获,不管是否生意成功,对卖方和以贩卖为意图的买方均应以既遂论处;
(三)在毒品中掺假后予以贩卖的,只需没有使毒品损失致人瘾癖的毒性,应以既遂论处;
(四)关于因贩卖毒品被捕获之后抄获的毒品数量,应计入既遂数量;
(五)以贩卖毒品为意图购买毒品,没有进入生意地址,卖方被抄获,对买方应以未遂论处;
(六)被告人片面上并不明知是假毒品,而将假毒品当作真毒品予以贩卖的,应以未遂论处;
(七)对偷盗、捡拾、赠与等方法获取的毒品,意图出售,没有生意即被抄获的,应以未遂论处。
第二十条运送毒品罪既遂、未遂的确认:
被告人将毒品带离躲藏地址开端进行运送应以既遂论处,不以是否抵达运送意图地来区别既遂与未遂。第二十一条制作毒品罪既遂、未遂的确认:
现已制作出粗制毒品或许半成品的,应以既遂论处。
购进制作毒品的设备和原材料,开端着手制作毒品,但没有制作出粗制毒品或许半成品的,应以未遂论处,
第二十二条向多人贩卖毒品或屡次贩卖毒品,毒品数量折成海洛因达2克以上的;或许抵达6人或6次以上的,应当确认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则的情节严峻。
第二十三条毒品一起违法中,受雇佣、指派施行毒品违法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一般状况下只以其参加的毒品违法的环节科罪。
第二十四条有依据证明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对前宗毒品进行贩卖的,能够确认对后宗毒品有贩卖的成心。有依据证明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对后宗毒品进行贩卖的,对前宗毒品的违法成心应当结合两次行为的间隔时间及其他依据予以确认,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确有依据证明不是贩卖的不予确认贩卖。
第二十五条运送毒品一般是指两地之间长距离的运送行为;但行为人的运送行为成为一起违法的一个独立环节时,同一城市内短距离运送毒品行为也能够确认为运送毒品。
三、关于不合法持有毒品违法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不合法持有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一千克以上或许其他数量适当毒品的,能够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罚金。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能够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五万至十万元。
第二十七条不合法持有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百克以上或许其他数量适当毒品的,能够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五万至十万元。
具有法定从重情节的,能够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罚金。
第二十八条不合法持有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百克以下或许其他数量适当毒品的,依照《刑法》及相关规则予以量刑。
第二十九条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能够确认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则的“情节严峻”:
(一)不合法持有毒品折算成海洛因35克以上不满50克的;
(二)国家作业人员及戒毒医疗机构作业人员不合法持有毒品;
(三)在戒毒监管场所不合法持有毒品的;(四)曾因毒品违法活动被行政处分2次以上的;
(五)缓刑、假释检测期内又不合法持有毒品的;
(六)其他情节严峻的行为。
四、关于庇护毒品违法分子罪和窝藏、搬运、隐秘毒品、毒赃违法的问题
第三十条处理庇护毒品违法分子和窝藏、搬运、隐秘毒品、毒赃案子,应当依照《刑法》及相关规则予以科罪量刑。第三十一条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能够确认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则的“情节严峻”:
(一)庇护或许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惩罚的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的违法分子;
(二)窝藏、搬运、隐秘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其他数量适当的毒品的;
(三)窝藏、搬运、隐秘毒赃数额抵达当地其时海洛因五十克以上价值的;
(四)其他情节严峻的行为。
五、关于容留别人吸毒违法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容留别人吸毒罪是指为别人啃咬、打针毒品供给场所或许答应别人在自己处理的场所内吸,打针毒品的行为。容留别人啃咬、打针毒品情节明显细微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则予以处分,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以容留别人吸毒罪科罪处分:
(一)容留别人啃咬、打针毒品3次以上的;
(二)容留3人以上啃咬、打针毒品的;
(三)因涉毒类违法被刑事处分过的;
(四)因容留别人吸毒受行政处分2次以上的;
(五)容留未成年人啃咬、打针毒品的;
(六)以牟利为意图容留别人啃咬、打针毒品的;
(七)容留别人啃咬打针毒品形成别人逝世或其他严峻结果的;
(八)国家作业人员及戒毒医疗机构作业人员容留别人啃咬、打针毒品的;
(九)其他容留别人啃咬、打针毒品情节严峻的。
六、关于毒品违法案子的统辖问题
第三十三条毒品违法案子的上、下线并案处理的,受理的公安、查看、法院只需对其间部分被告人、违法嫌疑人具有统辖权,即对合案具有统辖权。
七、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辅导定见所称死刑是指判处死刑当即履行。
第三十五条本辅导定见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本辅导定见自下发之日起履行。下发之前由本省公、检、法机相关合或许独自下发的与本辅导定见相冲突的有关规则,不再适用。本定见施行中,遇国家颁布法令、法规、立法解说成司法解说作出新规则时,以法令、法规和立法解说、司法解说为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查看院
江苏省公安厅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江苏省高院、省查看院、公安厅
《关于审理毒品违法案子有关问题的定见》
(苏高法发[1999]24 号)
各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查看院、公安局: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精确区别不合法持有毒品罪和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罪、窝藏毒品罪,严厉冲击毒品违法活动,经一起研究,对审理毒品违法案子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定见:
一、确认不合法持有毒品罪应当稳重。对有依据证明行为人构成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罪或窝藏毒品罪的,应依法科罪,对确无依据确认行为人已构成该类违法的,可确认为不合法持有毒品罪。
二、行为人 “ 以贩养吸 ” ,既有贩卖毒品行为,又有吸毒行为的,应对行为人已卖出的毒品和抄获的悉数毒品同时确认为贩卖毒品罪,不该确认不合法持有毒品罪。
三、行为人自身有吸毒行为,如从异地购进数量较大的毒品,在运送途中或回到居住地后即被抄获的,应确认为运送毒品罪,不该因其有吸毒行为确认为不合法持有毒品罪。
四、具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应归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则的 “ 情节严峻 ” :
1. 私运、贩卖、运送、制作鸦片一百四 十克 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 七克 以上不满 十克 或许其他毒品数量与前述毒品数量适当的;
2. 国家作业人员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的;
3. 屡次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或向多人贩卖毒品的;
4. 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的;
5. 有其他严峻情节的。
五、本定见自下发之日起履行,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看院有新的司法解说按新规则履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查看院、江苏省公安厅
关于处理毒品、制毒违法案子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则
苏高法【2002】375号
为了一致全省处理毒品、制毒物品违法案子法令规范,精确适用刑法,有力冲击毒品、制毒物品违法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子科罪量刑规范有关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司法解说》)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我省毒品、制毒物品违法的司法实践,制定本暂行规则。
一、关于毒品违法的科罪及量刑
第一条依据《刑法》规则,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则控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前款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包含国家有权部分发布的《麻醉药种类类目录》中罗列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种类类目录》中罗列的精神药品以及国家有权部分新发布列入控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二条私运、贩卖、运送、制作、不合法持有下列毒品,可确认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则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一)美沙酮一百五十克以上;
(二)氯胺酮十千克以上;
(三)甲喹酮八十千克以上;
(四)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第三条私运、贩卖、运送、制作、不合法持有下列毒品,可确认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则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一)美沙酮三十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克;
(二)氯胺酮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
(三)甲喹酮十六千克以上不满八十千克;
(四)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第四条对《刑法》、《司法解说》及本暂行规则未清晰数量规范的毒品,确认涉案毒品数量大、数量较大,应由司法机关商请有关专业部分确认涉案毒品的毒效、有毒成分巨细和多少、吸毒者的依靠程度。因条件限制不能确认的,能够参阅相关毒品不合法生意的价格以及在我省的盛行状况等要素,决议对被告人适用的惩罚,判处死刑的应当稳重把握。
第五条对私运、贩卖、运送、制作苯丙胺等毒品的,按《刑法》、《司法解说》及本暂行规则规则的量刑规范确认惩罚,直至判处死刑。
对既含有苯丙胺类毒品,又含有其他毒品或其他物质,成分杂乱的“摇头丸”类毒品案子,不能一概按《司法解说》关于苯丙胺类毒品的数量规范确认惩罚。要详细案子详细剖析,一般可按其间毒性较强的毒品处分;按其他毒品处分较重的,则按处分较重的毒品处分。现在对“摇头丸”类毒品案子,判处死刑的应稳重把握。
第六条对《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则的不合法栽培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难以逐株清点数目,或许因其他原因无法逐株清点数意图,可按每亩栽培1万株为规范,依照实践栽培面积测算出栽培总株树。
第七条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适用死刑的数量规范,一般把握在海洛因200克以上(其他毒品以适当量折算)。但毒品数量仅仅量刑的一个重要情节,履行量刑的数量规范不能简略化。特别是对或许判处死刑的案子,有必要归纳考虑被告人的违法情节、损害结果、片面恶性等多种要素。对刚刚抵达实践把握判处死刑的数量规范,但纵观全案,损害结果不是特别严峻或许具有法定或裁夺从轻处分情节的,可不判处死刑当即履行。关于被抄获的毒品数量不行判处死刑的规范,但加上率直的毒品数量,刚刚抵达或超越判处死刑的数量规范的,一般应予从轻处分,可不判处死刑当即履行。
第八条关于抄获的毒品有依据证明很多掺假,经判定查明毒品含量很少,确有很多掺假成分的,在处刑时应酌情考虑。特别是掺假后的数量才抵达实践把握判处死刑的规范的,一般可不判处死刑当即履行。
二、关于毒品违法案子中有关依据的搜集与确认
第九条毒品一起违法是指二人以上一起成心施行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等违法行为。
一起违法不该以案发后其他一起违法人是否到案为条件。公安机关对客观上彼此相关的毒品违法行为,应留意搜集起意贩毒、出资状况、毒品一切以及各自所起作用等方面的依据。
第十条依据《刑法》的规则,关于毒品的数量不以纯度核算。但关于抄获的毒品有依据证明很多掺假,且或许判处死刑当即履行的案子,有必要对抄获的毒品进行纯度判定。对抄获含有多种成分的“摇头丸”类毒品,也应进行含量判定。
第十一条在毒品灭失状况下,仅有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且翻供的,仅凭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不能定案。只有当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同案其他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许与生意毒品另一方的口供彼此印证,并扫除诱供、通供、串供等景象,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才干作为定案的依据。对毒品的数量宜按“就低不就高”的准则确认。依据口供定案的,判处死刑当即履行要特别稳重。
第十二条对抄获的“摇头丸”类毒品,按实践分量核算毒品数量;对毒品已灭失的“摇头丸”类案子,可在确认涉案“摇头丸”粒数的前提下,结合当地较长一段时期内抄获“摇头丸”类案子中每粒“摇头丸”的均匀分量。但对“摇头丸”类毒品的成份、含量,尽或许全面剖析,不能简略地进行核算。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对缉获的毒品、毒资、毒品违法的不合法所得及其孳息和用于毒品违法的交通、通讯等东西,应将资产扣押清单、相片或许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查看、审判机关。
对未随案移送扣押清单、相片等证明文件的,人民法院的判决不触及毒品、毒资及其他资产的处理。
三、关于私运、不合法生意制毒物品
第十四条本暂行规则所称制毒物品,是指《刑法》第三百五十条和有关法令、行政法规、规章所规则的能够用于制作毒品的控制质料和配剂。即:麻黄素(麻黄碱)、伪麻黄素(伪麻黄碱)、去甲基麻黄碱、胡椒醛、黄樟脑、异黄樟脑、麦角新碱、麦角胺、麦角酸、1-苯基2-丙酮、N-乙酰邻氨基苯甲酸、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高锰酸钾、醋酸酐、盐酸、硫酸、甲苯、乙醚、丙酮、丁酮、苯乙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三氯甲烷等。
第十五条违背国家规则,不合法运送、带着制毒物品进出境,数量抵达《司法解说》第四条第一款或本暂行规则第十八条所确认的数量规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的规则,以私运制毒物品罪科罪处分。
明知别人违背规则不合法运送、带着制毒物品进出境,而为其供给仓储、运送条件,或许协助施行违法行为的,以私运制毒物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六条违背国家规则,在境内不合法生意制毒物品,数量抵达《司法解说》第四条第一款或本暂行规则第十八条所确认的数量规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的规则,以不合法生意制毒物品罪科罪处分。
具有合法出产、运营、运用制毒物品资历的单位或个人,明知别人没有运营、运用制毒物品的合法运营权或合理需求,而为其供给合法出产、运营、运用凭据,协助其购买制毒物品的,以不合法生意制毒物品罪的共犯论处。
明知别人归于不合法生意制毒物品,而为其运送或许供给运送条件的,以不合法生意制毒物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七条下列行为归于不合法生意制毒物品的行为:
(一)未经主管部分批阅或许答应,私行经销、购买国家控制的制毒物品的;
(二)未经主管部分存案,为出售牟利而出产、加工、提炼制毒物品的;
(三)制毒物品的合法运营者违背规则,向不详细合法手续的购买者出售制毒物品的;
(四)制毒物品的合法运用者私行将制毒物品转入出售途径或其他不合法途径的。
未处理合法手续,私行购买、运送制毒物品,但却有依据证明其用处合法的,归于违背行政处理的违法行为,一般不以不合法生意制毒物品罪论处。
第十八条《司法解说》规则了对违背国家规则,不合法运送、带着进出境或许在境内不合法生意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麻黄碱、伪麻黄碱等用于制作毒品的质料或许配剂的量剂规范。
违背国家规则,不合法运送、带着进出境或许在境内不合法生意用于制作毒品的质料或许配剂,抵达下列数量规范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则,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分金。
(一)不合法运送、带着进出境或许在境内不合法生意用于制作毒品的1-苯基2-丙酮、N-乙酰邻氨基苯甲酸、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20千克以上不满200千克的;
(二)不合法运送、带着去甲基麻黄碱、麦角胺、麦角新碱、麦角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胡椒醛、N-乙酰邻氨基苯甲酸20千克以上不满200千克进出境的;
(三)不合法运送、带着丙酮、甲苯、丁酮、高锰酸钾300千克以上不满3000千克进出境的;
(四)不合法运送、带着硫酸、盐酸500千克以上不满5000千克进出境的。
违背国家规则,不合法运送、带着进出境,或许在境内不合法生意制毒物品的质料或许配剂,超越前款所列数量规范的,应当确认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则的“数量大”,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第十九条单位私运、不合法生意制毒物品的,数量抵达本暂行规则第十八条所确认的数量规范,对单位判处分金,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则处分。
第二十条对屡次不合法运送、带着制毒物品进出境,或许屡次不合法生意制毒药品,未经处理的,其数量应累计核算。
对触及多种制毒物品,需求折算后累计核算总数以追查刑事责任的,依照《司法解说》第四条第一款和本暂行规则第十八条所确认的数量规范进行折算。但凡归于同一量刑规范的不同种类,按1:1的份额折算;但凡不同一量刑规范的不同种类,按其数量规范之间的份额进行折算。但在法令文书中只表述各种制毒物品的数量,折算联系及折算成某一物品的总量不用写明。
第二十一条依据《刑法》规则,关于明知别人制作毒品而为其供给制毒物品的,以制作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处理私运、不合法生意制毒物品违法案子,应特别重视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片面犯意的检查。关于以制作毒品为意图而私运、不合法生意制毒物品的,应以制作毒品罪论处。
第二十二条本暂行规则所称“明知”,包含知道和应当知道。“应当知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依据其常识和经历,针对特定的环境和条件应该意识到。
第二十三条本暂行规则自下发之日起履行。下发之前由省公、检、法机相关合或许独自下发的与本规则相冲突的有关规则,不再适用。
本暂行规则施行中,遇国家颁布法令、法规和司法解说作出新规则时,以法令、法规和立法解说、司法解说为准。
苏高法[2011]17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查看院、公安(分)局:
为正确适用法令,依法惩办毒品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子科罪量刑规范有关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违法案子作业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看院、公安部《处理毒品违法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以下简称《定见》)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则,结合我省毒品违法案子的详细状况,制定本辅导定见。
一、关于毒种类类、数量的确认问题
第一条毒品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处理局、公安部、卫生部最新发布的《麻醉药种类类目录》、《精神药种类类目录》中列入控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及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中清晰控制的其他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上述毒种类类包含其盐和制剂。
毒品称号的确认应当以《麻醉药种类类目录》、《精神药种类类目录》及相关国际公约为依据进行规范表述。
第二条确认毒品的数量应以查验事实的数量核算,并以克或千克为计量单位,不以纯度折算;但关于或许判处死刑的案子,应当对抄获的毒品进行含量判定。
第三条涉案毒品系法令、司法解说没有规则量刑数量规范的,能够参照《不合法药物折算表》将涉案毒品折算成海洛因后,依照《刑法》的规则适用惩罚。
第四条涉案毒品为不同种类的,能够依照相关法令、司法解说和《不合法药物折算表》折算成海洛因,累计后依照《刑法》的规则适用惩罚。在裁判文书中只客观表述涉案不同种类毒品的数量。假如数量累计后应当跨刑阶适用惩罚的,能够在法令文书中总述确认为“数量大”、“数量较大”或许“情节严峻”。
第五条在毒品灭失状况下,仅有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且又翻供的,不该仅凭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定案。只有当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与同案其他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许与毒品生意另一方的供述彼此印证,并扫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景象,才干定案。此种状况下确认毒品数量应当坚持“就低不就高”的准则。对案子所涉毒品数量的大部分系依言词依据确认,抄获毒品的数量与判处死刑的规范距离较大的,判处死刑应特别稳重。
第六条处理“麻古”、“摇头丸”等颗粒类毒品已灭失的案子,可在确认相关毒品粒数的前提下,结合本案抄获的同类毒品的分量,依照“就低不就高”的准则核算出涉案毒品的分量;如本案未抄获同类毒品,可结合本地区近一年来抄获的同类毒品的分量依“就低不就高”的准则核算出涉案毒品的分量。
对已灭失的涉案“麻古”“摇头丸”等颗粒类毒品的成分、含量,可结合本案抄获的同类毒品的成分、含量依“就低不就高”的准则予以确认;如本案未抄获同类毒品,可结合本地区近,一年来抄获的同类毒品的主要成分、含量依照“就低不就高”的准则予以确认。
第七条关于以贩养吸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购买毒品的数量与抄获的及现已贩卖的毒品数量问存在较大数量差的,依照购买毒品的数量确认贩卖毒品的数量,量刑时能够考虑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合理的啃咬量酌情从轻处分。
购买毒品的数量与抄获的及现已贩卖的毒品数量间,考虑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合理的啃咬量后,不存在较大数量差的,依照抄获的数量和现已贩卖的数量确认贩卖毒品的数量。
购买毒品的数量刚抵达“数量大”、“数量较大”、“情节严峻”起点,依照抄获的和现已贩卖的毒品数量确认贩卖毒品的数量,量刑时能够酌情从重处分。
二、关于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违法的问题
第八条私运、贩卖、制作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一千克以上或其他数量适当的毒品,又无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或许裁夺情节不足以从轻处分的,能够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悉数产业。
同一个案子中拟判处2名以上被告人死刑的,应当有特别充沛的理由。第九条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其他数量适当的毒品,一般判处死刑,延期二年履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悉数产业。
具有法定或裁夺从重情节的,能够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悉数产业。
具有法定或裁夺从轻情节或许本定见第十五条规则景象之一的,能够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悉数产业。第十条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二百克以上不满五百克或其他数量适当的毒品,能够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悉数产业,具有法定或裁夺从重情节或许本定见第十六条规则景象之一的,能够判处死刑,延期二年履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悉数产业。
具有法定或裁夺从轻情节或许本定见第十五条规则景象之一的,一般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个人产业。
第十一条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或其他数量适当的毒品,一般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个人产业。
具有法定或裁夺从重情节或许本定见第十六条规则景象之一的,能够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悉数产业。
第十二条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五十克或其他数量适当的毒品,应当依照《刑法》、《解说》、《定见》及相关规则予以量刑,并处分金人民币一千元至五万元。
第十三条运送毒品是毒品违法的中间环节,判处死刑时应与私运、贩卖、制作毒品违法有所区别,应当在毒品的数量和其他情节方面坚持更高的规范。
因依据问题无法确认被告人贩卖毒品而就低确认其运送毒品,对情节严峻的也能够判处死刑。
第十四条吸毒者运送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其他数量适当的毒品,如其供给的依据不足以证明所运送的毒品均系自己啃咬,以运送毒品罪科罪处分。
第十五条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酌情从轻处分:
(一)受人指派、雇佣施行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违法的;
(二)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案子中,被抄获的毒品数量未抵达《刑法》规则刑格最低数量规范,但加上率直交代的毒品数量才抵达或超越上述规范的;
(三)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的初犯,且毒品没有流入社会的;
(四)其他能够酌情从轻处分的情节。
第十六条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酌情从重处分:
(一)、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3次以上,且系数量较大或数量大的;
(二)因毒品违法活动被行政处分2次以上的;
(三)在缓刑、假释检测期内施行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违法的;
(四)国家作业人员及戒毒医疗机构作业人员施行私运、贩噩卖、运送、制作毒品违法的;
(五)其他能够酌情从重处分的情节。
第十七条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的数量是量刑的重要规范,但不是唯一规范,决议对被告人是否适用死刑时还要归纳考量被告人的片面恶性及其行为的社会损害性,下列景象一般不判处死刑:
(一)涉案毒品折组成含量为25%的海洛因后,其数量规范未抵达本定见判处死刑数量规范的;
(二)涉案毒品系法令或司法解说没有规则量刑数量规范的,但数量特别巨大的在外;
(三)《大连会议纪要》规则的不宜判处死刑的景象。
第十八条私运毒品罪既遂、未遂的确认:
(一)直接经过海关私运毒品的,只需毒品进入口岸的任何一个环节均为既遂;
(二)经过绕过海关的方法私运毒品的,只需毒品跳过国(边)境即构成既遂。
第十九条贩卖毒品罪既遂、未遂的确认:
(一)以贩卖毒品为意图,现已买进了毒品,应以既遂论处;
(二)正在进行毒品生意时被人赃并获,不管是否生意成功,对卖方和以贩卖为意图的买方均应以既遂论处;
(三)在毒品中掺假后予以贩卖的,只需没有使毒品损失致人瘾癖的毒性,应以既遂论处;
(四)关于因贩卖毒品被捕获之后抄获的毒品数量,应计入既遂数量;
(五)以贩卖毒品为意图购买毒品,没有进入生意地址,卖方被抄获,对买方应以未遂论处;
(六)被告人片面上并不明知是假毒品,而将假毒品当作真毒品予以贩卖的,应以未遂论处;
(七)对偷盗、捡拾、赠与等方法获取的毒品,意图出售,没有生意即被抄获的,应以未遂论处。
第二十条运送毒品罪既遂、未遂的确认:
被告人将毒品带离躲藏地址开端进行运送应以既遂论处,不以是否抵达运送意图地来区别既遂与未遂。第二十一条制作毒品罪既遂、未遂的确认:
现已制作出粗制毒品或许半成品的,应以既遂论处。
购进制作毒品的设备和原材料,开端着手制作毒品,但没有制作出粗制毒品或许半成品的,应以未遂论处,
第二十二条向多人贩卖毒品或屡次贩卖毒品,毒品数量折成海洛因达2克以上的;或许抵达6人或6次以上的,应当确认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则的情节严峻。
第二十三条毒品一起违法中,受雇佣、指派施行毒品违法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一般状况下只以其参加的毒品违法的环节科罪。
第二十四条有依据证明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对前宗毒品进行贩卖的,能够确认对后宗毒品有贩卖的成心。有依据证明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对后宗毒品进行贩卖的,对前宗毒品的违法成心应当结合两次行为的间隔时间及其他依据予以确认,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确有依据证明不是贩卖的不予确认贩卖。
第二十五条运送毒品一般是指两地之间长距离的运送行为;但行为人的运送行为成为一起违法的一个独立环节时,同一城市内短距离运送毒品行为也能够确认为运送毒品。
三、关于不合法持有毒品违法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不合法持有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一千克以上或许其他数量适当毒品的,能够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罚金。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能够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五万至十万元。
第二十七条不合法持有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百克以上或许其他数量适当毒品的,能够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五万至十万元。
具有法定从重情节的,能够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罚金。
第二十八条不合法持有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百克以下或许其他数量适当毒品的,依照《刑法》及相关规则予以量刑。
第二十九条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能够确认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则的“情节严峻”:
(一)不合法持有毒品折算成海洛因35克以上不满50克的;
(二)国家作业人员及戒毒医疗机构作业人员不合法持有毒品;
(三)在戒毒监管场所不合法持有毒品的;(四)曾因毒品违法活动被行政处分2次以上的;
(五)缓刑、假释检测期内又不合法持有毒品的;
(六)其他情节严峻的行为。
四、关于庇护毒品违法分子罪和窝藏、搬运、隐秘毒品、毒赃违法的问题
第三十条处理庇护毒品违法分子和窝藏、搬运、隐秘毒品、毒赃案子,应当依照《刑法》及相关规则予以科罪量刑。第三十一条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能够确认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则的“情节严峻”:
(一)庇护或许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惩罚的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的违法分子;
(二)窝藏、搬运、隐秘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其他数量适当的毒品的;
(三)窝藏、搬运、隐秘毒赃数额抵达当地其时海洛因五十克以上价值的;
(四)其他情节严峻的行为。
五、关于容留别人吸毒违法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容留别人吸毒罪是指为别人啃咬、打针毒品供给场所或许答应别人在自己处理的场所内吸,打针毒品的行为。容留别人啃咬、打针毒品情节明显细微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则予以处分,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以容留别人吸毒罪科罪处分:
(一)容留别人啃咬、打针毒品3次以上的;
(二)容留3人以上啃咬、打针毒品的;
(三)因涉毒类违法被刑事处分过的;
(四)因容留别人吸毒受行政处分2次以上的;
(五)容留未成年人啃咬、打针毒品的;
(六)以牟利为意图容留别人啃咬、打针毒品的;
(七)容留别人啃咬打针毒品形成别人逝世或其他严峻结果的;
(八)国家作业人员及戒毒医疗机构作业人员容留别人啃咬、打针毒品的;
(九)其他容留别人啃咬、打针毒品情节严峻的。
六、关于毒品违法案子的统辖问题
第三十三条毒品违法案子的上、下线并案处理的,受理的公安、查看、法院只需对其间部分被告人、违法嫌疑人具有统辖权,即对合案具有统辖权。
七、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辅导定见所称死刑是指判处死刑当即履行。
第三十五条本辅导定见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本辅导定见自下发之日起履行。下发之前由本省公、检、法机相关合或许独自下发的与本辅导定见相冲突的有关规则,不再适用。本定见施行中,遇国家颁布法令、法规、立法解说成司法解说作出新规则时,以法令、法规和立法解说、司法解说为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查看院
江苏省公安厅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江苏省高院、省查看院、公安厅
《关于审理毒品违法案子有关问题的定见》
(苏高法发[1999]24 号)
各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查看院、公安局: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精确区别不合法持有毒品罪和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罪、窝藏毒品罪,严厉冲击毒品违法活动,经一起研究,对审理毒品违法案子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定见:
一、确认不合法持有毒品罪应当稳重。对有依据证明行为人构成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罪或窝藏毒品罪的,应依法科罪,对确无依据确认行为人已构成该类违法的,可确认为不合法持有毒品罪。
二、行为人 “ 以贩养吸 ” ,既有贩卖毒品行为,又有吸毒行为的,应对行为人已卖出的毒品和抄获的悉数毒品同时确认为贩卖毒品罪,不该确认不合法持有毒品罪。
三、行为人自身有吸毒行为,如从异地购进数量较大的毒品,在运送途中或回到居住地后即被抄获的,应确认为运送毒品罪,不该因其有吸毒行为确认为不合法持有毒品罪。
四、具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应归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则的 “ 情节严峻 ” :
1. 私运、贩卖、运送、制作鸦片一百四 十克 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 七克 以上不满 十克 或许其他毒品数量与前述毒品数量适当的;
2. 国家作业人员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的;
3. 屡次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或向多人贩卖毒品的;
4. 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的;
5. 有其他严峻情节的。
五、本定见自下发之日起履行,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看院有新的司法解说按新规则履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查看院、江苏省公安厅
关于处理毒品、制毒违法案子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则
苏高法【2002】375号
为了一致全省处理毒品、制毒物品违法案子法令规范,精确适用刑法,有力冲击毒品、制毒物品违法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子科罪量刑规范有关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司法解说》)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我省毒品、制毒物品违法的司法实践,制定本暂行规则。
一、关于毒品违法的科罪及量刑
第一条依据《刑法》规则,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则控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前款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包含国家有权部分发布的《麻醉药种类类目录》中罗列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种类类目录》中罗列的精神药品以及国家有权部分新发布列入控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二条私运、贩卖、运送、制作、不合法持有下列毒品,可确认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则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一)美沙酮一百五十克以上;
(二)氯胺酮十千克以上;
(三)甲喹酮八十千克以上;
(四)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第三条私运、贩卖、运送、制作、不合法持有下列毒品,可确认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则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一)美沙酮三十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克;
(二)氯胺酮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
(三)甲喹酮十六千克以上不满八十千克;
(四)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第四条对《刑法》、《司法解说》及本暂行规则未清晰数量规范的毒品,确认涉案毒品数量大、数量较大,应由司法机关商请有关专业部分确认涉案毒品的毒效、有毒成分巨细和多少、吸毒者的依靠程度。因条件限制不能确认的,能够参阅相关毒品不合法生意的价格以及在我省的盛行状况等要素,决议对被告人适用的惩罚,判处死刑的应当稳重把握。
第五条对私运、贩卖、运送、制作苯丙胺等毒品的,按《刑法》、《司法解说》及本暂行规则规则的量刑规范确认惩罚,直至判处死刑。
对既含有苯丙胺类毒品,又含有其他毒品或其他物质,成分杂乱的“摇头丸”类毒品案子,不能一概按《司法解说》关于苯丙胺类毒品的数量规范确认惩罚。要详细案子详细剖析,一般可按其间毒性较强的毒品处分;按其他毒品处分较重的,则按处分较重的毒品处分。现在对“摇头丸”类毒品案子,判处死刑的应稳重把握。
第六条对《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则的不合法栽培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难以逐株清点数目,或许因其他原因无法逐株清点数意图,可按每亩栽培1万株为规范,依照实践栽培面积测算出栽培总株树。
第七条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适用死刑的数量规范,一般把握在海洛因200克以上(其他毒品以适当量折算)。但毒品数量仅仅量刑的一个重要情节,履行量刑的数量规范不能简略化。特别是对或许判处死刑的案子,有必要归纳考虑被告人的违法情节、损害结果、片面恶性等多种要素。对刚刚抵达实践把握判处死刑的数量规范,但纵观全案,损害结果不是特别严峻或许具有法定或裁夺从轻处分情节的,可不判处死刑当即履行。关于被抄获的毒品数量不行判处死刑的规范,但加上率直的毒品数量,刚刚抵达或超越判处死刑的数量规范的,一般应予从轻处分,可不判处死刑当即履行。
第八条关于抄获的毒品有依据证明很多掺假,经判定查明毒品含量很少,确有很多掺假成分的,在处刑时应酌情考虑。特别是掺假后的数量才抵达实践把握判处死刑的规范的,一般可不判处死刑当即履行。
二、关于毒品违法案子中有关依据的搜集与确认
第九条毒品一起违法是指二人以上一起成心施行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等违法行为。
一起违法不该以案发后其他一起违法人是否到案为条件。公安机关对客观上彼此相关的毒品违法行为,应留意搜集起意贩毒、出资状况、毒品一切以及各自所起作用等方面的依据。
第十条依据《刑法》的规则,关于毒品的数量不以纯度核算。但关于抄获的毒品有依据证明很多掺假,且或许判处死刑当即履行的案子,有必要对抄获的毒品进行纯度判定。对抄获含有多种成分的“摇头丸”类毒品,也应进行含量判定。
第十一条在毒品灭失状况下,仅有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且翻供的,仅凭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不能定案。只有当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同案其他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许与生意毒品另一方的口供彼此印证,并扫除诱供、通供、串供等景象,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才干作为定案的依据。对毒品的数量宜按“就低不就高”的准则确认。依据口供定案的,判处死刑当即履行要特别稳重。
第十二条对抄获的“摇头丸”类毒品,按实践分量核算毒品数量;对毒品已灭失的“摇头丸”类案子,可在确认涉案“摇头丸”粒数的前提下,结合当地较长一段时期内抄获“摇头丸”类案子中每粒“摇头丸”的均匀分量。但对“摇头丸”类毒品的成份、含量,尽或许全面剖析,不能简略地进行核算。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对缉获的毒品、毒资、毒品违法的不合法所得及其孳息和用于毒品违法的交通、通讯等东西,应将资产扣押清单、相片或许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查看、审判机关。
对未随案移送扣押清单、相片等证明文件的,人民法院的判决不触及毒品、毒资及其他资产的处理。
三、关于私运、不合法生意制毒物品
第十四条本暂行规则所称制毒物品,是指《刑法》第三百五十条和有关法令、行政法规、规章所规则的能够用于制作毒品的控制质料和配剂。即:麻黄素(麻黄碱)、伪麻黄素(伪麻黄碱)、去甲基麻黄碱、胡椒醛、黄樟脑、异黄樟脑、麦角新碱、麦角胺、麦角酸、1-苯基2-丙酮、N-乙酰邻氨基苯甲酸、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高锰酸钾、醋酸酐、盐酸、硫酸、甲苯、乙醚、丙酮、丁酮、苯乙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三氯甲烷等。
第十五条违背国家规则,不合法运送、带着制毒物品进出境,数量抵达《司法解说》第四条第一款或本暂行规则第十八条所确认的数量规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的规则,以私运制毒物品罪科罪处分。
明知别人违背规则不合法运送、带着制毒物品进出境,而为其供给仓储、运送条件,或许协助施行违法行为的,以私运制毒物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六条违背国家规则,在境内不合法生意制毒物品,数量抵达《司法解说》第四条第一款或本暂行规则第十八条所确认的数量规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的规则,以不合法生意制毒物品罪科罪处分。
具有合法出产、运营、运用制毒物品资历的单位或个人,明知别人没有运营、运用制毒物品的合法运营权或合理需求,而为其供给合法出产、运营、运用凭据,协助其购买制毒物品的,以不合法生意制毒物品罪的共犯论处。
明知别人归于不合法生意制毒物品,而为其运送或许供给运送条件的,以不合法生意制毒物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七条下列行为归于不合法生意制毒物品的行为:
(一)未经主管部分批阅或许答应,私行经销、购买国家控制的制毒物品的;
(二)未经主管部分存案,为出售牟利而出产、加工、提炼制毒物品的;
(三)制毒物品的合法运营者违背规则,向不详细合法手续的购买者出售制毒物品的;
(四)制毒物品的合法运用者私行将制毒物品转入出售途径或其他不合法途径的。
未处理合法手续,私行购买、运送制毒物品,但却有依据证明其用处合法的,归于违背行政处理的违法行为,一般不以不合法生意制毒物品罪论处。
第十八条《司法解说》规则了对违背国家规则,不合法运送、带着进出境或许在境内不合法生意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麻黄碱、伪麻黄碱等用于制作毒品的质料或许配剂的量剂规范。
违背国家规则,不合法运送、带着进出境或许在境内不合法生意用于制作毒品的质料或许配剂,抵达下列数量规范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则,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分金。
(一)不合法运送、带着进出境或许在境内不合法生意用于制作毒品的1-苯基2-丙酮、N-乙酰邻氨基苯甲酸、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20千克以上不满200千克的;
(二)不合法运送、带着去甲基麻黄碱、麦角胺、麦角新碱、麦角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胡椒醛、N-乙酰邻氨基苯甲酸20千克以上不满200千克进出境的;
(三)不合法运送、带着丙酮、甲苯、丁酮、高锰酸钾300千克以上不满3000千克进出境的;
(四)不合法运送、带着硫酸、盐酸500千克以上不满5000千克进出境的。
违背国家规则,不合法运送、带着进出境,或许在境内不合法生意制毒物品的质料或许配剂,超越前款所列数量规范的,应当确认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则的“数量大”,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第十九条单位私运、不合法生意制毒物品的,数量抵达本暂行规则第十八条所确认的数量规范,对单位判处分金,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则处分。
第二十条对屡次不合法运送、带着制毒物品进出境,或许屡次不合法生意制毒药品,未经处理的,其数量应累计核算。
对触及多种制毒物品,需求折算后累计核算总数以追查刑事责任的,依照《司法解说》第四条第一款和本暂行规则第十八条所确认的数量规范进行折算。但凡归于同一量刑规范的不同种类,按1:1的份额折算;但凡不同一量刑规范的不同种类,按其数量规范之间的份额进行折算。但在法令文书中只表述各种制毒物品的数量,折算联系及折算成某一物品的总量不用写明。
第二十一条依据《刑法》规则,关于明知别人制作毒品而为其供给制毒物品的,以制作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处理私运、不合法生意制毒物品违法案子,应特别重视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片面犯意的检查。关于以制作毒品为意图而私运、不合法生意制毒物品的,应以制作毒品罪论处。
第二十二条本暂行规则所称“明知”,包含知道和应当知道。“应当知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依据其常识和经历,针对特定的环境和条件应该意识到。
第二十三条本暂行规则自下发之日起履行。下发之前由省公、检、法机相关合或许独自下发的与本规则相冲突的有关规则,不再适用。
本暂行规则施行中,遇国家颁布法令、法规和司法解说作出新规则时,以法令、法规和立法解说、司法解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