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约关系后一方可否向另一方索要“青春损失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8 21:23
【婚姻法令咨询】
我姓郝,2012年,经人介绍与任某相识,并建立爱情联系。2013年头,我与任某订立了婚约,并开端了同居日子。同居期间,我发现任某倾慕虚荣、好逸恶劳,不孝顺我的爸爸妈妈,常常指派他们干活,且当着我面说我爸爸妈妈是“老不死”。任某的种种行为让我非常恶感,也很懊悔与她订亲。我屡次想与任某免除婚约,可又怕她不容许。后来,他人告诉我,婚约是没有法令约束力的,单独就能够免除,无须征得对方赞同。所以我决议与任某免除婚约,没想到,任某很痛快地容许了,但要求我补偿她“芳华损失费”。
请问:我有义务补偿任某的“芳华损失费”吗?
【婚姻家事律师肖律师回答】
现在,社会上男女两边在订立婚约或爱情期间发作性行为或许同居的现象比较遍及。可是性行为或同居行为,或许对两边形成直接的危害,特别对女方,或许导致其怀孕、流产;除此以外,在此种情况下分手对无差错方(不管是男方仍是女方)的精力,都是一种巨大的冲击,所以一旦两边分手,受损方要求对方补偿“芳华损失费”,便成为了一种天经地义的事。
但是,从法令上看,这种索要“芳华损失费”、“精力损失费”的行为并没有任何法令根据。司法实践中,即便一方提起了诉讼,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芳华损失费”、“精力损失费”等补偿恳求,一般也不会予以支撑。由于,在我国,婚约不过是男女两边为将来订立婚姻而作出的事前约好,归于一般民事行为,并不受我国法令保护,因而,一方违背婚约,不管其是否存在差错,都不发生法令上的补偿根据,而对方均不能要求其承当危害补偿职责。若一方当事人以索要“芳华损失费”、“精力损失费”为由,对对方施行精力上的钳制或身体上的强制、损伤,则应认定为敲诈勒索,受害方可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74条的规则,向公安机关报案,以追查行为人的刑事职责。
综上所述,本案中,您大可不必理睬任某的无理要求,她的要求没有任何法令根据。
【肖律师提示】
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当事人不能正确理解“芳华损失费”在法令上的定性。
您与任某免除同居联系今后,能够洽谈处理同居期间的产业;假如你们不能就此达到一致意见,您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要求切割产业。
我姓郝,2012年,经人介绍与任某相识,并建立爱情联系。2013年头,我与任某订立了婚约,并开端了同居日子。同居期间,我发现任某倾慕虚荣、好逸恶劳,不孝顺我的爸爸妈妈,常常指派他们干活,且当着我面说我爸爸妈妈是“老不死”。任某的种种行为让我非常恶感,也很懊悔与她订亲。我屡次想与任某免除婚约,可又怕她不容许。后来,他人告诉我,婚约是没有法令约束力的,单独就能够免除,无须征得对方赞同。所以我决议与任某免除婚约,没想到,任某很痛快地容许了,但要求我补偿她“芳华损失费”。
请问:我有义务补偿任某的“芳华损失费”吗?
【婚姻家事律师肖律师回答】
现在,社会上男女两边在订立婚约或爱情期间发作性行为或许同居的现象比较遍及。可是性行为或同居行为,或许对两边形成直接的危害,特别对女方,或许导致其怀孕、流产;除此以外,在此种情况下分手对无差错方(不管是男方仍是女方)的精力,都是一种巨大的冲击,所以一旦两边分手,受损方要求对方补偿“芳华损失费”,便成为了一种天经地义的事。
但是,从法令上看,这种索要“芳华损失费”、“精力损失费”的行为并没有任何法令根据。司法实践中,即便一方提起了诉讼,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芳华损失费”、“精力损失费”等补偿恳求,一般也不会予以支撑。由于,在我国,婚约不过是男女两边为将来订立婚姻而作出的事前约好,归于一般民事行为,并不受我国法令保护,因而,一方违背婚约,不管其是否存在差错,都不发生法令上的补偿根据,而对方均不能要求其承当危害补偿职责。若一方当事人以索要“芳华损失费”、“精力损失费”为由,对对方施行精力上的钳制或身体上的强制、损伤,则应认定为敲诈勒索,受害方可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74条的规则,向公安机关报案,以追查行为人的刑事职责。
综上所述,本案中,您大可不必理睬任某的无理要求,她的要求没有任何法令根据。
【肖律师提示】
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当事人不能正确理解“芳华损失费”在法令上的定性。
您与任某免除同居联系今后,能够洽谈处理同居期间的产业;假如你们不能就此达到一致意见,您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要求切割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