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予受理刑案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之诉道理何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4 17:08
与现代社会的人权开展相联络,精力危害成为本世纪国际各国侵权法中杰出的理论和实际问题。尤其在阅历了第二次国际大战今后,人权运动的高涨和人权安排的空前开展给法令开展提出了严峻和实际的课题:维护人权和尊重人权应当成为现代法令的精力。在此历史背景下,侵权行为人须对其侵权行为而使别人遭受的精力危害给予金钱补偿成为各国立法和司法开展的一大特征。在我国,从1986年的《民法通则》到这今后的有关法令、司法解说等,亦对精力危害补偿问题作了一系列规则,并且,这些规则在相当程度上逐步表现了与国际趋同的特征。但是,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15日发布的法释[2OO2]17号司法解说──《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子被害人提起精力危害补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17号司法解说)却规则:“依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规模问题的规则》榜首条第二款的规则,关于刑事案子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违法行为而遭受精力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许在该刑事案子审结今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力危害补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很明显,依据该项司法解说,因违法行为而遭受精力危害的,无法取得司法救助。对该解说之定论,笔者持有不同见地,特撰此稿,略陈鄙意,以作剖析反省。一、17号司法解说不契合标准竞合的处理准则。原本,违法行为及其刑事职责和侵权行为及其民事职责分属刑法和民法规制的目标。但这种“分居”并非肯定。由于违法行为与侵权行为的联络往往表现为标准竞合。所谓标准竞合,是指一种行为被法令规则为违法行为,一起被规则为侵权行为,从而使刑法和民法的标准竞合在一起;简言之,即指同一行为契合数个标准之要件,而该数个标准均得适用的现象。实践中,在侵略人身、产业等案子中,一个行为一起构成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的现象比较常见。在上述标准竞合的景象下,立法和司法有必要遵从的一个重要准则是:行为人的刑事职责和民事职责不能彼此排挤。对此,选用威望论者的表述更为稳当:即在侵权行为和违法行为竞合的情况下,行为人承当刑事职责并不能成为他革除或许减轻民事职责的理由,反之亦然。尤需着重:上述准则不只指刑、民职责不能相互革除,还包含不能相互减轻。以上原理在学界(尤其是民法学界)得到了统一认识。在我国曩昔的立法中,对此原理虽未见十分明确的表述,但仍是有附近内容的条文,如《民法通则》榜首百一十条规则:“对承当民事职责的公民、法人需求追查行政职责的,应当追查行政职责;构成违法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查刑事职责。”新近,部分民法专家学者一起规划了《〈我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主张稿》,其间第七条(侵权职责与刑事职责、行政职责的联系)规则:“侵权人因同一行为而承当刑事职责、行政职责的,不影响按照本法规则承当侵权民事职责。”上述《民法通则》榜首百一十条以及专家起草的侵权法草案主张稿第七条均属标准竞合处理准则或主张,并且其间所称“民事职责”是指全面职责而非部分职责。17号司法解说只顾及行为人之行为构成违法和与之相应的刑事程序,而彻底无视行为人之同一行为建立侵权给别人形成的精力危害,致使规则法院对受害人提起的精力危害补偿之诉不予受理。这实质上是在减轻或革除行为人的民事职责。明显,它违反了以上所述标准竞合的处理准则。这种规则,不免让人诘难:对较轻的民事精力危害补偿之诉予以受理,对较重的刑案精力危害补偿之诉反不受理,其间道理安在?二、17号司法解说有违侵权行为法之全面补偿准则,无法在违法给别人形成精力危害这一范畴表现侵权行为法的社会效果。侵权行为法的社会效果总是包含着对公共秩序的满意和对个人利益的满意两个方面。这些效果总是经过对行为的遏止和对危害的补偿来完成的。就后者而言,怎么补偿危害?对此,作为侵权行为法关于危害补偿的基本准则之一──全面补偿无庸置疑是首先得遵从的准则。现在,绝大多数国家民事立法现已建立此一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