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地使用税2019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5 05:49
土地运用者运用土地的时分,要向土地办理部门交纳土地运用税,而土地运用税根据不同区域,交纳的规范也不一样的,因有些省市会制定本辖区内的交纳规范,那么江苏省土地运用税是什么?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江苏省土地运用税是什么
根据 江苏省《乡镇土地运用税暂行法令》施行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土地运用税暂行法令》(以下简称《暂行法令》)第十三条规则,结合我省实践情况,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 根据《暂行法令》第二条规则,凡在我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规模内,运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为乡镇土地运用税的交税义务人(以下简称交税人),都应当按照《暂行法令》和本施行细则的规则,交纳乡镇土地运用税(以下简称土地运用税)。
第三条 根据《暂行法令》第三条规则,土地运用税以交税人实践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根据,其实践占用土地面积的承认,按土地运用证书承认的土地面积核算。
第四条 《暂行法令》第四条中的“城市”,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树立的市。其大、中、小城市的区分,以公安部门挂号在册的非农业人口数为根据,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城市规划法令》规则的规范区分。凡城市非农业人口数在五十万以上的,为大城市;非农业人口数在二十万以上缺乏五十万的,为中等城市;非农业人口数缺乏二十万的,为小城市。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乡镇;
建制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的乡镇;
工矿区是指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商企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会集,契合国务院规则的建制镇规范,但没有树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的承认,由市、县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规模,依行政区划承认,工矿区的规模依省政府同意的为准。
第五条 根据《暂行法令》第四条规则,我省土地运用税每平方米均匀税额暂定如下:
(一)大城市:南京、无锡不得低于0.70元,姑苏、徐州不得低于0.60元;
(二)中等城市不得低于0.50元;
(三)小城市不得低于0.40元;
(四)县城、工矿区不得低于0.30元;
(五)建制镇不得低于0.20元。
第六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在不低于前条所列均匀税额的基础上承认本区域的年均匀税额规范;并根据当地的市政建设情况,经济繁荣程度,将本区域土区域分为二至三个等级,别离承认各等级的单位税额。省辖市(包含计划单列市)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履行,县及县级市经所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履行,并报省人民政府存案。
二、土地运用税的相关规则
1、土地运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规模内运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践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根据,按照规则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因为土地运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而也称乡镇土地运用税。
2、土地运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目标,向土地运用人课征,归于以有偿占用为特色的行为税类型。土地运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区域乡镇运用土地则不纳税。乡镇土地运用税的纳税规模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其间,城市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树立的市,包含市区和市郊;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乡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树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会集,契合国务院规则的建制镇规范,但没有树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复。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详细纳税规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土地运用税选用有起伏的不同税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为了避免长时间征地而不运用和约束多占土地,可在规则税额的2倍-5倍规模内加成纳税。关于公园、名胜、寺庙及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单位运用的土地,乡镇、大街、公共设施用地、铁路、机场、港区、车站、办理交通运输用地及水利工程,农、林、牧、渔、果生产基地用地,以及个人非经营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运用税。为了鼓舞使用荒地、滩涂等土地,对通过同意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旷费土地,给予10年期限的免税。
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一、江苏省土地运用税是什么
根据 江苏省《乡镇土地运用税暂行法令》施行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土地运用税暂行法令》(以下简称《暂行法令》)第十三条规则,结合我省实践情况,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 根据《暂行法令》第二条规则,凡在我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规模内,运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为乡镇土地运用税的交税义务人(以下简称交税人),都应当按照《暂行法令》和本施行细则的规则,交纳乡镇土地运用税(以下简称土地运用税)。
第三条 根据《暂行法令》第三条规则,土地运用税以交税人实践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根据,其实践占用土地面积的承认,按土地运用证书承认的土地面积核算。
第四条 《暂行法令》第四条中的“城市”,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树立的市。其大、中、小城市的区分,以公安部门挂号在册的非农业人口数为根据,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城市规划法令》规则的规范区分。凡城市非农业人口数在五十万以上的,为大城市;非农业人口数在二十万以上缺乏五十万的,为中等城市;非农业人口数缺乏二十万的,为小城市。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乡镇;
建制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的乡镇;
工矿区是指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商企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会集,契合国务院规则的建制镇规范,但没有树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的承认,由市、县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规模,依行政区划承认,工矿区的规模依省政府同意的为准。
第五条 根据《暂行法令》第四条规则,我省土地运用税每平方米均匀税额暂定如下:
(一)大城市:南京、无锡不得低于0.70元,姑苏、徐州不得低于0.60元;
(二)中等城市不得低于0.50元;
(三)小城市不得低于0.40元;
(四)县城、工矿区不得低于0.30元;
(五)建制镇不得低于0.20元。
第六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在不低于前条所列均匀税额的基础上承认本区域的年均匀税额规范;并根据当地的市政建设情况,经济繁荣程度,将本区域土区域分为二至三个等级,别离承认各等级的单位税额。省辖市(包含计划单列市)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履行,县及县级市经所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履行,并报省人民政府存案。
二、土地运用税的相关规则
1、土地运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规模内运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践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根据,按照规则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因为土地运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而也称乡镇土地运用税。
2、土地运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目标,向土地运用人课征,归于以有偿占用为特色的行为税类型。土地运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区域乡镇运用土地则不纳税。乡镇土地运用税的纳税规模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其间,城市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树立的市,包含市区和市郊;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乡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树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会集,契合国务院规则的建制镇规范,但没有树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复。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详细纳税规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土地运用税选用有起伏的不同税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为了避免长时间征地而不运用和约束多占土地,可在规则税额的2倍-5倍规模内加成纳税。关于公园、名胜、寺庙及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单位运用的土地,乡镇、大街、公共设施用地、铁路、机场、港区、车站、办理交通运输用地及水利工程,农、林、牧、渔、果生产基地用地,以及个人非经营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运用税。为了鼓舞使用荒地、滩涂等土地,对通过同意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旷费土地,给予10年期限的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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