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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前后交通事故认定的程序变化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5 07:19
《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前后交通事端确认的程序改变
2004年5月1日施行的《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则:“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造交通事端确认书。对需求进行查验、判定的,应当在查验、判定成果确认之日起5日内制造交通事端确认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抄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造交通事端确认书。未抄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端确认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能够在接到当事人的书面恳求后10日内制造交通事端确认书。”
第五十四条规则:“交通事端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共同恳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调停损害赔偿的,能够在收到交通事端确认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分提出书面调停恳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应予调停。当事人在恳求中对查验、判定或许交通事端确认有贰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停。”
第五十五条规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调停交通事端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形成人员逝世的,从规则的处理丧葬事宜时刻完毕之日起开端;形成人员受伤的,从医治完结之日起开端;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端;形成财产丢失的,从确认丢失之日起开端。”
《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则:“对交通事端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能够恳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调停,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调停,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许调停书收效后不实行的,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已报废的《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第二十二条规则:“当事人对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不服的,能够在接到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恳求从头确认;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从头确认恳求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保持、改变或许吊销的决议”。已报废的公安部令第10号《路途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则:“交通事端职责确认,自交通事端发作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细微事端5日内;一般事端15日内;严重、特大事端20日内。因交通事端情节杂乱不能如期作出确认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分同意,按上述规则别离延伸5日、15日、20日。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作出后,应当制造《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
由此可见,《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前后事端确认程序的最大不同,便是现在的程序取消了上级机关的从头确认,即不能提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即便一般性的调停,也是根据当事两边自愿进行,可随时停止。别的,《路途交通 安全法》施行前,交通事端分两种类型,非路途交通事端不属于公安交通部分职责 确认领域,而现在公安交通部分则都应依法作出事端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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