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买上市公司股权,如何计算营业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9 05:18事例
甲公司为金融企业,与乙公司同归于市国资委控股的全资子公司。2014年5月,经国资委同意,原乙公司持有某上市公司300万股A股票,购入价3000万元,无偿划转至甲公司,并按评估价3600万元入账。乙公司已视同出售申报营业税。除上述事项外,甲公司发作其他金融产品生意事务如下:
1、2014年11月,从证券公司购入B股票100.03万元(含付出费用0.03万元)。当月卖出价115万元,一起付出税费0.15万元。购入C基金200.06万元(含付出相关费用0.06万元),卖出价190万元,另付出税费0.24万元。
2、2014年12月,从证券公司购入D股票50万股,每股价8元,付出价款400万元及手续费0.12万元。当月出售该股票50万股,每股价7.5元,另付出相关税费0.48万元。
3、2015年3月,按每股市价10元(含已宣告但没有发放的现金股利0.6元)购入E股票10万股,并付出手续费0.03万元。当月将持有的E股票悉数出售,价款108万元,另付出税费0.14万元。出售A股票300万股,每股价14元,另付出税费5.50万元。
对上述生意行为,本文根据税收方针,剖析甲公司各月转让金融产品怎么核算营业税。
剖析与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告诉》(国税发[2002]9号)第十四条。金融产品转让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其间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含购进过程中付出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付出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产品转让事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3年第63号)文件。交税人从事金融产品转让事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区分,一致归为“金融产品”,不同种类金融产品生意呈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交税期内能够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核算交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呈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交税期相抵,但在年底仍呈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014年11月出售B股票、C基金。
营业额=(115-100) (190-200)=15-10=5(万元)。
应交营业税=5×5%=0.25(万元)。
2014年12月出售D股票。
营业额=50×(7.5-8)=-25万元,本月不须交纳营业税。
出售D股票发作负差,不得转入2015年抵减各月营业额。
2015年3月出售E、A股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方针问题的告诉》(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八)款。金融企业从事股票、债券生意事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按照财政会计制度规则,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获得的股票、债券盈利收入的余额确认。
出售E股票营业额=108-(10-0.6)×10=14(万元)。
甲公司以划转方法获得A股票,但乙公司已按视同出售3600万元申报营业税。因而,获得A股票视同购入价为3600万元。
出售A股票营业额=300×14-3600=600(万元)。
出售E、A股票算计应交营业税=(14 600)×5%=30.7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