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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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维护法
发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99)第26号
发布日期: 1999年12月25日
实施日期: 2000年4月1日
时效性: 有用
题注: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经过,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办理
第三章 海洋生态维护
第四章 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危害
第五章 防治海岸工程建造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危害
第六章 防治海洋工程建造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危害
第七章 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危害
第八章 防治船只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危害
第九章 法令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和改进海洋环境,维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危害,维护生态平衡,保证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开展,拟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辖的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辖海域内从事飞行、勘探、开发、出产、旅行、科学研讨及其他活动,或许在滨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必要恪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辖海域以外,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树立并实施要点海域排污总量操控准则,承认首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操控方针,并对首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操控数量。详细办法由国务院拟定。
第四条 全部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海洋环境的责任,并有权对污染危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办理人员的违法渎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作为对全国环境维护作业一致监督办理的部分,对全国海洋环境维护作业实施辅导、协谐和监督,并担任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造项目对海洋污染危害的环境维护作业。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分担任海洋环境的监督办理,安排海洋环境的查询、监测、监督、点评和科学研讨,担任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造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危害的环境维护作业。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分担任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只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只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办理,并担任污染事端的查询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辖海域飞行、停靠和作业的外国籍船只形成的污染事端登轮查看处理。船只污染事端给渔业形成危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分参与查询处理。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分担任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只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只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办理,担任维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作业,并查询处理前款规则的污染事端以外的渔业污染事端。
戎行环境维护部分担任军事船只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办理及污染事端的查询处理。
滨海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办理权的部分的责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则承认。
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办理
第六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和滨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拟定全国海洋功用区划,报国务院赞同。
滨海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当地海洋功用区划,科学合理地运用海域。
第七条 国家根据海洋功用区划拟定全国海洋环境维护规划和要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维护规划。
毗连要点海域的有关滨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行使海洋环境监督办理权的部分,能够树立海洋环境维护区域合作安排,担任实施要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维护规划、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和海洋生态维护作业。
第八条 跨区域的海洋环境维护作业,由有关滨海当地人民政府洽谈处理,或许由上级人民政府和谐处理。
跨部分的严峻海洋环境维护作业,由国务院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和谐;和谐未能处理的,由国务院作出决议。
第九条 国家根据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国家经济、技能条件,拟定国家海洋环境质量规范。
滨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海洋环境质量规范中未作规则的项目,能够拟定当地海洋环境质量规范。
滨海当地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当地海洋环境质量规范的规则和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承认海洋环境维护的方针和使命,并归入人民政府作业方案,按相应的海洋环境质量规范实施办理。
第十条 国家和当地水污染物排放规范的拟定,应当将国家和当地海洋环境质量规范作为重要根据之一。在国家树立并实施排污总量操控准则的要点海域,水污染物排放规范的拟定,还应当将首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操控方针作为重要根据。
第十一条 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有必要依照国家规则交纳排污费。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有必要依照国家规则交纳倾倒费。
根据本法规则征收的排污费、倾倒费,有必要用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整治,不得挪作他用。详细办法由国务院规则。
第十二条 对超越污染物排放规范的,或许在规则的期限内未完成污染物排放削减使命的,或许形成海洋环境严峻污染危害的,应当期限办理。
期限办理依照国务院规则的权限决议。
第十三条 国家加强防治海洋环境污染危害的科学技能的研讨和开发,对严峻污染海洋环境的落后出产工艺和落后设备,实施筛选准则。
企业应当优先运用清洁动力,选用资源运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出产工艺,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十四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分依照国家环境监测、监督规范和规范,办理全国海洋环境的查询、监测、监督,拟定详细的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分安排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监督网络,定时点评海洋环境质量,发布海洋巡航监督通报。
依照本法规则行使海洋环境监督办理权的部别离离担任各自所辖水域的监测、监督。
其他有关部分根据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网的分工,别离担任对入海河口、首要排污口的监测。
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分应当向国务院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供给编制全国环境质量公报所必需的海洋环境监测资料。
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向有关部分供给与海洋环境监督办理有关的资料。
第十六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分依照国家拟定的环境监测、监督信息办理准则,担任办理海洋归纳信息系统,为海洋环境维护监督办理供给服务。
第十七条 因发作事端或许其他突发性事情,形成或许或许形成海洋环境污染事端的单位和个人,有必要当即采纳有用办法,及时向或许遭到危害者通报,并向依照本法规则行使海洋环境监督办理权的部分陈述,承受查询处理。
滨海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近岸海域的环境遭到严峻污染时,有必要采纳有用办法,免除或许减轻危害。
第十八条 国家根据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需求,拟定国家严峻海上污染事端应急方案。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分担任拟定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严峻海上溢油应急方案,报国务院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存案。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分担任拟定全国船只严峻海上溢油污染事端应急方案,报国务院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存案。
滨海或许发作严峻海洋环境污染事端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的规则,拟定污染事端应急方案,并向当地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海洋行政主管部分存案。
滨海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在发作严峻海上污染事端时,有必要依照应急方案免除或许减轻危害。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则行使海洋环境监督办理权的部分能够在海上实施联合法令,在巡航监督中发现海上污染事端或许违背本法规则的行为时,应当予以阻止并查询取证,必要时有权采纳有用办法,防止污染事态的扩展,并陈述有关主管部分处理。
依照本法规则行使海洋环境监督办理权的部分,有权对统辖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查看。被查看者应当照实反映状况,供给必要的资料。
查看机关应当为被查看者保存技能隐秘和事务隐秘。
第三章 海洋生态维护
第二十条 国务院和滨海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纳有用办法,维护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会集散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计区域及有严峻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天然前史遗址和天然景象。
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已遭到损坏的海洋生态,应当进行整治和康复。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分和滨海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维护海洋生态的需求,选划、树立海洋天然维护区。
国家级海洋天然维护区的树立,须经国务院赞同。
第二十二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树立海洋天然维护区:
(一)典型的海洋天然地舆区域、有代表性的天然生态区域,以及遭受损坏但经维护能康复的海洋天然生态区域;
(二)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厚的区域,或许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的天然会集散布区域;
(三)具有特别维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滨海湿地、入海河口和海湾等;
(四)具有严峻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天然遗址所在区域;
(五)其他需求予以特别维护的区域。
第二十三条 凡具有特别地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运用特别需求的区域,能够树立海洋特别维护区,采纳有用的维护办法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别办理。
第二十四条 开发运用海洋资源,应当根据海洋功用区划合理布局,不得形成海洋生态环境损坏。
第二十五条 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防止对海洋生态系统形成危害。
第二十六条 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的资源,应当采纳严厉的生态维护办法,不得形成海岛地势、岸滩、植被以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损坏。
第二十七条 滨海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天然环境的特色,建造海岸防护设备、滨海防护林、滨海乡镇园林和绿洲,对海岸腐蚀和海水侵略区域进行归纳办理。
制止损坏海岸防护设备、滨海防护林、滨海乡镇园林和绿洲。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舞开展生态渔业建造,推行多种生态渔业出产方式,改进海洋生态状况。
新建、改建、扩建海水饲养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点评。
海水饲养应当科学承认饲养密度,并应当合理投饵、上肥,正确运用药物,防止形成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四章 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危害
第二十九条 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有必要严厉履行国家或许当地规则的规范和有关规则。
第三十条 入海排污口方位的挑选,应当根据海洋功用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则,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查看赞同。
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在赞同设置入海排污口之前,有必要寻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分和戎行环境维护部分的定见。
在海洋天然维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边景色名胜区和其他需求特别维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在有条件的区域,应当将排污口深海设置,实施离岸排放。
设置陆源污染物深海离岸排放排污口,应当根据海洋功用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海底工程设备的有关状况承认,详细办法由国务院规则。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和水行政主管部分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令的规则,加强入海河流办理,防治污染,使入海河口的水质处于杰出状况。
第三十二条 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有必要向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申报具有的陆源污染物排放设备、处理设备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品种、数量和浓度,并供给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方面的有关技能和资料。
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品种、数量和浓度有严峻改动的,有必要及时申报。
撤除或许搁置陆源污染物处理设备的,有必要事前征得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的赞同。
第三十三条 制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
严厉约束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确需排放的,有必要严厉履行国家辐射防护规则。
严厉操控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
第三十四条 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日子污水和工业废水有必要经过处理,契合国家有关排放规范后,方能排入海域。
第三十五条 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日子污水,应当严厉操控向海湾、半关闭海及其他自净才能较差的海域排放。
第三十六条 向海域排放含热废水,有必要采纳有用办法,保证附近渔业水域的水温契合国家海洋环境质量规范,防止热污染对水产资源的危害。
第三十七条 滨海农田、林场施用化学农药,有必要履行国家农药安全运用的规则和规范。
滨海农田、林场应当合理运用化肥和植物成长调节剂。
第三十八条 在岸滩搁置、堆积和处理尾矿、矿渣、煤灰渣、废物和其他固体废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则履行。
第三十九条 制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搬运危险废物。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辖的其他海域搬运危险废物的,有必要事前获得国务院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的书面赞同。
第四十条 滨海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造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有方案地建造城市污水处理厂或许其他污水会集处理设备,加强城市污水的归纳整治。
建造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有必要契合国家有关规则。
第四十一条 国家采纳必要办法,防止、削减和操控来自大气层或许经过大气层形成的海洋环境污染危害。
第五章 防治海岸工程建造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危害
第四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建造项目,有必要恪守国家有关建造项目环境维护办理的规则,并把防治污染所需资金归入建造项目出资方案。
在依法划定的海洋天然维护区、海边景色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需求特别维护的区域,不得从事污染环境、损坏景象的海岸工程项目建造或许其他活动。
第四十三条 海岸工程建造项意图单位,有必要在建造项目可行性研讨阶段,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查询,根据天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报环境影响陈述书。环境影响陈述书经海洋行政主管部分提出审阅定见后,报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查看赞同。
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在赞同环境影响陈述书之前,有必要寻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分和戎行环境维护部分的定见。
第四十四条 海岸工程建造项意图环境维护设备,有必要与主体工程一起规划、一起施工、一起投产运用。环境维护设备未经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查看赞同,建造项目不得试运转;环境维护设备未经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检验,或许经检验不合格的,建造项目不得投入出产或许运用。
第四十五条 制止在滨海陆域内新建不具有有用办理办法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制、炼油、岸边冲滩拆船以及其他严峻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出产项目。
第四十六条 兴修海岸工程建造项目,有必要采纳有用办法,维护国家和当地要点维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生计环境和海洋水产资源。
严厉约束在海岸采挖砂石。露天挖掘海边砂矿和从岸上打井挖掘海底矿产资源,有必要采纳有用办法,防止污染海洋环境。
第六章 防治海洋工程建造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危害
第四十七条 海洋工程建造项目有必要契合海洋功用区划、海洋环境维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维护规范,在可行性研讨阶段,编报海洋环境影响陈述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分核准,并报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存案,承受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监督。
海洋行政主管部分在核准海洋环境影响陈述书之前,有必要寻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分和戎行环境维护部分的定见。
第四十八条 海洋工程建造项意图环境维护设备,有必要与主体工程一起规划、一起施工、一起投产运用。环境维护设备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分查看赞同,建造项目不得试运转;环境维护设备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分检验,或许经检验不合格的,建造项目不得投入出产或许运用。
撤除或许搁置环境维护设备,有必要事前征得海洋行政主管部分的赞同。
第四十九条 海洋工程建造项目,不得运用含超规范放射性物质或许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的资料。
第五十条 海洋工程建造项目需求爆破作业时,有必要采纳有用办法,维护海洋资源。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及输油过程中,有必要采纳有用办法,防止溢油事端的发作。
第五十一条 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渠道和采油渠道的含油污水和油性混合物,有必要经过处理合格后排放;残油、废油有必要予以收回,不得排放入海。经收回处理后排放的,其含油量不得超越国家规则的规范。
钻井所运用的油基泥浆和其他有毒复合泥浆不得排放入海。水基泥浆和无毒复合泥浆及钻屑的排放,有必要契合国家有关规则。
第五十二条 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渠道和采油渠道及其有关海上设备,不得向海域处置含油的工业废物。处置其他工业废物,不得形成海洋环境污染。
第五十三条 海上试油时,应当保证油气充沛燃烧,油和油性混合物不得排放入海。
第五十四条 勘探开发海洋石油,有必要按有关规则编制溢油应急方案,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分查看赞同。
第七章 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危害
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未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分赞同,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
需求倾倒废弃物的单位,有必要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分提出书面请求,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分查看赞同,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倾倒。
制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废弃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辖海域倾倒。
第五十六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分根据废弃物的毒性、有毒物质含量和对海洋环境影响程度,拟定海洋倾倒废弃物点评程序和规范。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应当依照废弃物的类别和数量实施分级办理。
能够向海洋倾倒的废弃物名录,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分拟定,经国务院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提出审阅定见后,报国务院赞同。
第五十七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分依照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准则选划海洋倾倒区,经国务院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提出审阅定见后,报国务院赞同。
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分赞同,并报国务院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存案。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分在选划海洋倾倒区和赞同临时性海洋倾倒区之前,有必要寻求国家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分的定见。
第五十八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分监督办理倾倒区的运用,安排倾倒区的环境监测。对经承认不宜持续运用的倾倒区,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分应当予以关闭,中止在该倾倒区的全部倾倒活动,并报国务院存案。
第五十九条 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有必要依照许可证注明的期限及条件,到指定的区域进行倾倒。废弃物装载之后,赞同部分应当予以核实。
第六十条 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详细记载倾倒的状况,并在倾倒后向赞同部分作出书面陈述。倾倒废弃物的船只有必要向驶出港的海事行政主管部分作出书面陈述。
第六十一条 制止在海上燃烧废弃物。
制止在海上处置放射性废弃物或许其他放射性物质。废弃物中的放射性物质的豁免浓度由国务院拟定。
第八章 防治船只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危害
第六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辖海域,任何船只及相关作业不得违背本法规则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船只废物及其他有害物质。
从事船只污染物、废弃物、船只废物接纳、船只清舱、洗舱作业活动的,有必要具有相应的接纳处理才能。
第六十三条 船只有必要依照有关规则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在进行触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时,应当照实记载。
第六十四条 船只有必要装备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件。
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品的船只,其结构与设备应当能够防止或许减轻所载货品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六十五条 船只应当恪守海上交通安全法令、法规的规则,防止因磕碰、触礁、停滞、火灾或许爆破等引起的海难事端,形成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完善并实施船只油污危害民事补偿责任准则;依照船只油污危害补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一起承当危险的准则,树立船只油污稳妥、油污危害补偿基金准则。
实施船只油污稳妥、油污危害补偿基金准则的详细办法由国务院规则。
第六十七条 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品进出港口的船只,其承运人、货品一切人或许代理人,有必要事前向海事行政主管部分申报。经赞同后,方可进出港口、过境逗留或许装卸作业。
第六十八条 交给船只装运污染危害性货品的单证、包装、标志、数量约束等,有必要契合对所装货品的有关规则。
需求船只装运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品,应当依照有关规则事前进行评价。
装卸油类及有毒有害货品的作业,船岸两边有必要恪守安全防污操作规程。
第六十九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只修造厂有必要依照有关规则备有满足的用于处理船只污染物、废弃物的接纳设备,并使该设备处于杰出状况。
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只有必要编制溢油污染应急方案,并装备相应的溢油污染应急设备和器件。
第七十条 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前依照有关规则报经有关部分赞同或许核准:
(一)船只在港区水域内运用燃烧炉;
(二)船只在港区水域内进行洗舱、清舱、驱气、排放压载水、残油、含油污水接纳、舷外拷铲及油漆等作业;
(三)船只、码头、设备运用化学消油剂;
(四)船只冲刷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
(五)船只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品的过驳作业;
(六)从事船只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只施作业业。
第七十一条 船只发作海难事端,形成或许或许形成海洋环境严峻污染危害的,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分有权强制采纳防止或许削减污染危害的办法。
对在公海上因发作海难事端,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辖海域严峻污染危害结果或许具有污染要挟的船只、海上设备,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分有权采纳与实践的或许或许发作的危害相等的必要办法。
第七十二条 一切船只均有监督海上污染的责任,在发现海上污染事端或许违背本法规则的行为时,有必要当即向就近的依照本法规则行使海洋环境监督办理权的部分陈述。
民用航空器发现海上排污或许污染事情,有必要及时向就近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单位陈述。接到陈述的单位,应当当即向依照本法规则行使海洋环境监督办理权的部分通报。
第九章 法令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背本法有关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则行使海洋环境监督办理权的部分责令期限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制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许其他物质的;
(二)不依照本法规则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许超越规范排放污染物的;
(三)未获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四)因发作事端或许其他突发性事情,形成海洋环境污染事端,不当即采纳处理办法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违背本法有关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则行使海洋环境监督办理权的部分予以正告,或许处以罚款:
(一)不依照规则申报,乃至拒报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或许在申报时招摇撞骗的;
(二)发作事端或许其他突发性事情不依照规则陈述的;
(三)不依照规则记载倾倒状况,或许不依照规则提交倾倒陈述的;
(四)拒报或许谎称船只载运污染危害性货品申报事项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违背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则,回绝现场查看,或许在被查看时招摇撞骗的,由依照本法规则行使海洋环境监督办理权的部分予以正告,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背本法规则,形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维护区损坏的,由依照本法规则行使海洋环境监督办理权的部分责令期限改正和采纳补救办法,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七条 违背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则设置入海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责令其关闭,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背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则,私行撤除、搁置环境维护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责令重新安装运用,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则,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辖海域,搬运危险废物的,由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分责令不合法运送该危险废物的船只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辖海域,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 违背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则,未持有经审阅和赞同的环境影响陈述书,兴修海岸工程建造项意图,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责令其中止违法行为和采纳补救办法,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许依照办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期限撤除。
第八十一条 违背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则,海岸工程建造项目未建成环境维护设备,或许环境维护设备未到达规则要求即投入出产、运用的,由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责令其中止出产或许运用,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违背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则,新建严峻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出产建造项意图,依照办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第八十三条 违背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的规则,进行海洋工程建造项目,或许海洋工程建造项目未建成环境维护设备、环境维护设备未到达规则要求即投入出产、运用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分责令其中止施工或许出产、运用,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 违背本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则,运用含超规范放射性物质或许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资料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分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中止该建造项意图运转,直到消除污染危害。
第八十五条 违背本法规则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形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分予以正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违背本法规则,不依照许可证的规则倾倒,或许向现已关闭的倾倒区倾倒废弃物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分予以正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峻的,能够暂扣或许撤消许可证。
第八十七条 违背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则,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废弃物运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辖海域倾倒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分予以正告,并根据形成或许或许形成的危害结果,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八条 违背本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则行使海洋环境监督办理权的部分予以正告,或许处以罚款:
(一)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只未装备防污设备、器件的;
(二)船只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许不依照规则记载排污记载的;
(三)从事水上和港区水域拆船、旧船改装、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施作业业,形成海洋环境污染危害的;
(四)船只载运的货品不具有防污适运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 违背本法规则,船只、石油渠道和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不编制溢油应急方案的,由依照本法规则行使海洋环境监督办理权的部分予以正告,或许责令期限改正。
第九十条 形成海洋环境污染危害的责任者,应当扫除危害,并补偿丢失;彻底因为第三者的成心或许过错,形成海洋环境污染危害的,由第三者扫除危害,并承当补偿责任。
对损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维护区,给国家形成严峻丢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则行使海洋环境监督办理权的部分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危害补偿要求。
第九十一条 对违背本法规则,形成海洋环境污染事端的单位,由依照本法规则行使海洋环境监督办理权的部分根据所形成的危害和丢失处以罚款;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归于国家作业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前款规则的罚款数额依照直接丢失的百分之三十核算,但最高不得超越三十万元。
对形成严峻海洋环境污染事端,致使公私产业遭受严峻丢失或许人身伤亡严峻结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 彻底归于下列景象之一,经过及时采纳合理办法,依然不能防止对海洋环境形成污染危害的,形成污染危害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当责任:
(一)战役;
(二)不行抵抗的天然灾害;
(三)担任灯塔或许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分,在履行责任时的忽略,或许其他过错行为。
第九十三条 对违背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有关交纳排污费、倾倒费和期限办理规则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则。
第九十四条 海洋环境监督办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形成海洋环境污染危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九十五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意义是:
(一)海洋环境污染危害,是指直接或许直接地把物质或许能量引进海洋环境,发作危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波折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危害海水运用本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
(二)内水,是指我国领海基线向内陆一侧的一切海域。
(三)滨海湿地,是指低落时水深浅于六米的水域及其沿岸浸湿地带,包含水深不超越六米的永久性水域、潮间带(或洪泛地带)和滨海低地等。
(四)海洋功用区划,是指根据海洋天然特点和社会特点,以及天然资源和环境特定条件,界定海洋运用的主导功用和运用领域。
(五)渔业水域,是指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饲养场。
(六)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七)油性混合物,是指任何含有油份的混合物。
(八)排放,是指把污染物排入海洋的行为,包含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和倒出。
(九)陆地污染源(简称陆源),是指从陆地向海域排放污染物,形成或许或许形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场所、设备等。
(十)陆源污染物,是指由陆地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
(十一)倾倒,是指经过船只、航空器、渠道或许其他载运东西,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包含搁置船只、航空器、渠道及其辅佐设备和其他起浮东西的行为。
(十二)滨海陆域,是指与海岸相连,或许经过管道、水沟、设备,直接或许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及其相关活动的一带区域。
(十三)海上燃烧,是指以热炸毁为意图,在海上燃烧设备上,成心燃烧废弃物或许其他物质的行为,但船只、渠道或许其他人工构造物正常操作中,所顺便发作的行为在外。
第九十六条 触及海洋环境监督办理的有关部分的详细职权区分,本法未作规则的,由国务院规则。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订立或许参与的与海洋环境维护有关的世界公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则的,适用世界公约的规则;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存的条款在外。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0年4月1日起实施。
发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99)第26号
发布日期: 1999年12月25日
实施日期: 2000年4月1日
时效性: 有用
题注: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经过,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办理
第三章 海洋生态维护
第四章 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危害
第五章 防治海岸工程建造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危害
第六章 防治海洋工程建造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危害
第七章 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危害
第八章 防治船只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危害
第九章 法令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和改进海洋环境,维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危害,维护生态平衡,保证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开展,拟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辖的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辖海域内从事飞行、勘探、开发、出产、旅行、科学研讨及其他活动,或许在滨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必要恪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辖海域以外,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树立并实施要点海域排污总量操控准则,承认首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操控方针,并对首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操控数量。详细办法由国务院拟定。
第四条 全部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海洋环境的责任,并有权对污染危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办理人员的违法渎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作为对全国环境维护作业一致监督办理的部分,对全国海洋环境维护作业实施辅导、协谐和监督,并担任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造项目对海洋污染危害的环境维护作业。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分担任海洋环境的监督办理,安排海洋环境的查询、监测、监督、点评和科学研讨,担任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造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危害的环境维护作业。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分担任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只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只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办理,并担任污染事端的查询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辖海域飞行、停靠和作业的外国籍船只形成的污染事端登轮查看处理。船只污染事端给渔业形成危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分参与查询处理。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分担任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只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只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办理,担任维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作业,并查询处理前款规则的污染事端以外的渔业污染事端。
戎行环境维护部分担任军事船只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办理及污染事端的查询处理。
滨海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办理权的部分的责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则承认。
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办理
第六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和滨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拟定全国海洋功用区划,报国务院赞同。
滨海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当地海洋功用区划,科学合理地运用海域。
第七条 国家根据海洋功用区划拟定全国海洋环境维护规划和要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维护规划。
毗连要点海域的有关滨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行使海洋环境监督办理权的部分,能够树立海洋环境维护区域合作安排,担任实施要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维护规划、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和海洋生态维护作业。
第八条 跨区域的海洋环境维护作业,由有关滨海当地人民政府洽谈处理,或许由上级人民政府和谐处理。
跨部分的严峻海洋环境维护作业,由国务院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和谐;和谐未能处理的,由国务院作出决议。
第九条 国家根据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国家经济、技能条件,拟定国家海洋环境质量规范。
滨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海洋环境质量规范中未作规则的项目,能够拟定当地海洋环境质量规范。
滨海当地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当地海洋环境质量规范的规则和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承认海洋环境维护的方针和使命,并归入人民政府作业方案,按相应的海洋环境质量规范实施办理。
第十条 国家和当地水污染物排放规范的拟定,应当将国家和当地海洋环境质量规范作为重要根据之一。在国家树立并实施排污总量操控准则的要点海域,水污染物排放规范的拟定,还应当将首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操控方针作为重要根据。
第十一条 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有必要依照国家规则交纳排污费。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有必要依照国家规则交纳倾倒费。
根据本法规则征收的排污费、倾倒费,有必要用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整治,不得挪作他用。详细办法由国务院规则。
第十二条 对超越污染物排放规范的,或许在规则的期限内未完成污染物排放削减使命的,或许形成海洋环境严峻污染危害的,应当期限办理。
期限办理依照国务院规则的权限决议。
第十三条 国家加强防治海洋环境污染危害的科学技能的研讨和开发,对严峻污染海洋环境的落后出产工艺和落后设备,实施筛选准则。
企业应当优先运用清洁动力,选用资源运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出产工艺,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十四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分依照国家环境监测、监督规范和规范,办理全国海洋环境的查询、监测、监督,拟定详细的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分安排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监督网络,定时点评海洋环境质量,发布海洋巡航监督通报。
依照本法规则行使海洋环境监督办理权的部别离离担任各自所辖水域的监测、监督。
其他有关部分根据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网的分工,别离担任对入海河口、首要排污口的监测。
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分应当向国务院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供给编制全国环境质量公报所必需的海洋环境监测资料。
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向有关部分供给与海洋环境监督办理有关的资料。
第十六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分依照国家拟定的环境监测、监督信息办理准则,担任办理海洋归纳信息系统,为海洋环境维护监督办理供给服务。
第十七条 因发作事端或许其他突发性事情,形成或许或许形成海洋环境污染事端的单位和个人,有必要当即采纳有用办法,及时向或许遭到危害者通报,并向依照本法规则行使海洋环境监督办理权的部分陈述,承受查询处理。
滨海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近岸海域的环境遭到严峻污染时,有必要采纳有用办法,免除或许减轻危害。
第十八条 国家根据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需求,拟定国家严峻海上污染事端应急方案。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分担任拟定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严峻海上溢油应急方案,报国务院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存案。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分担任拟定全国船只严峻海上溢油污染事端应急方案,报国务院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存案。
滨海或许发作严峻海洋环境污染事端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的规则,拟定污染事端应急方案,并向当地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海洋行政主管部分存案。
滨海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在发作严峻海上污染事端时,有必要依照应急方案免除或许减轻危害。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则行使海洋环境监督办理权的部分能够在海上实施联合法令,在巡航监督中发现海上污染事端或许违背本法规则的行为时,应当予以阻止并查询取证,必要时有权采纳有用办法,防止污染事态的扩展,并陈述有关主管部分处理。
依照本法规则行使海洋环境监督办理权的部分,有权对统辖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查看。被查看者应当照实反映状况,供给必要的资料。
查看机关应当为被查看者保存技能隐秘和事务隐秘。
第三章 海洋生态维护
第二十条 国务院和滨海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纳有用办法,维护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会集散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计区域及有严峻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天然前史遗址和天然景象。
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已遭到损坏的海洋生态,应当进行整治和康复。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分和滨海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维护海洋生态的需求,选划、树立海洋天然维护区。
国家级海洋天然维护区的树立,须经国务院赞同。
第二十二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树立海洋天然维护区:
(一)典型的海洋天然地舆区域、有代表性的天然生态区域,以及遭受损坏但经维护能康复的海洋天然生态区域;
(二)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厚的区域,或许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的天然会集散布区域;
(三)具有特别维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滨海湿地、入海河口和海湾等;
(四)具有严峻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天然遗址所在区域;
(五)其他需求予以特别维护的区域。
第二十三条 凡具有特别地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运用特别需求的区域,能够树立海洋特别维护区,采纳有用的维护办法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别办理。
第二十四条 开发运用海洋资源,应当根据海洋功用区划合理布局,不得形成海洋生态环境损坏。
第二十五条 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防止对海洋生态系统形成危害。
第二十六条 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的资源,应当采纳严厉的生态维护办法,不得形成海岛地势、岸滩、植被以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损坏。
第二十七条 滨海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天然环境的特色,建造海岸防护设备、滨海防护林、滨海乡镇园林和绿洲,对海岸腐蚀和海水侵略区域进行归纳办理。
制止损坏海岸防护设备、滨海防护林、滨海乡镇园林和绿洲。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舞开展生态渔业建造,推行多种生态渔业出产方式,改进海洋生态状况。
新建、改建、扩建海水饲养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点评。
海水饲养应当科学承认饲养密度,并应当合理投饵、上肥,正确运用药物,防止形成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四章 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危害
第二十九条 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有必要严厉履行国家或许当地规则的规范和有关规则。
第三十条 入海排污口方位的挑选,应当根据海洋功用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则,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查看赞同。
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在赞同设置入海排污口之前,有必要寻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分和戎行环境维护部分的定见。
在海洋天然维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边景色名胜区和其他需求特别维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在有条件的区域,应当将排污口深海设置,实施离岸排放。
设置陆源污染物深海离岸排放排污口,应当根据海洋功用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海底工程设备的有关状况承认,详细办法由国务院规则。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和水行政主管部分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令的规则,加强入海河流办理,防治污染,使入海河口的水质处于杰出状况。
第三十二条 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有必要向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申报具有的陆源污染物排放设备、处理设备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品种、数量和浓度,并供给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方面的有关技能和资料。
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品种、数量和浓度有严峻改动的,有必要及时申报。
撤除或许搁置陆源污染物处理设备的,有必要事前征得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的赞同。
第三十三条 制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
严厉约束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确需排放的,有必要严厉履行国家辐射防护规则。
严厉操控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
第三十四条 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日子污水和工业废水有必要经过处理,契合国家有关排放规范后,方能排入海域。
第三十五条 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日子污水,应当严厉操控向海湾、半关闭海及其他自净才能较差的海域排放。
第三十六条 向海域排放含热废水,有必要采纳有用办法,保证附近渔业水域的水温契合国家海洋环境质量规范,防止热污染对水产资源的危害。
第三十七条 滨海农田、林场施用化学农药,有必要履行国家农药安全运用的规则和规范。
滨海农田、林场应当合理运用化肥和植物成长调节剂。
第三十八条 在岸滩搁置、堆积和处理尾矿、矿渣、煤灰渣、废物和其他固体废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则履行。
第三十九条 制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搬运危险废物。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辖的其他海域搬运危险废物的,有必要事前获得国务院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的书面赞同。
第四十条 滨海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造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有方案地建造城市污水处理厂或许其他污水会集处理设备,加强城市污水的归纳整治。
建造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有必要契合国家有关规则。
第四十一条 国家采纳必要办法,防止、削减和操控来自大气层或许经过大气层形成的海洋环境污染危害。
第五章 防治海岸工程建造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危害
第四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建造项目,有必要恪守国家有关建造项目环境维护办理的规则,并把防治污染所需资金归入建造项目出资方案。
在依法划定的海洋天然维护区、海边景色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需求特别维护的区域,不得从事污染环境、损坏景象的海岸工程项目建造或许其他活动。
第四十三条 海岸工程建造项意图单位,有必要在建造项目可行性研讨阶段,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查询,根据天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报环境影响陈述书。环境影响陈述书经海洋行政主管部分提出审阅定见后,报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查看赞同。
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在赞同环境影响陈述书之前,有必要寻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分和戎行环境维护部分的定见。
第四十四条 海岸工程建造项意图环境维护设备,有必要与主体工程一起规划、一起施工、一起投产运用。环境维护设备未经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查看赞同,建造项目不得试运转;环境维护设备未经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检验,或许经检验不合格的,建造项目不得投入出产或许运用。
第四十五条 制止在滨海陆域内新建不具有有用办理办法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制、炼油、岸边冲滩拆船以及其他严峻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出产项目。
第四十六条 兴修海岸工程建造项目,有必要采纳有用办法,维护国家和当地要点维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生计环境和海洋水产资源。
严厉约束在海岸采挖砂石。露天挖掘海边砂矿和从岸上打井挖掘海底矿产资源,有必要采纳有用办法,防止污染海洋环境。
第六章 防治海洋工程建造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危害
第四十七条 海洋工程建造项目有必要契合海洋功用区划、海洋环境维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维护规范,在可行性研讨阶段,编报海洋环境影响陈述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分核准,并报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存案,承受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监督。
海洋行政主管部分在核准海洋环境影响陈述书之前,有必要寻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分和戎行环境维护部分的定见。
第四十八条 海洋工程建造项意图环境维护设备,有必要与主体工程一起规划、一起施工、一起投产运用。环境维护设备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分查看赞同,建造项目不得试运转;环境维护设备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分检验,或许经检验不合格的,建造项目不得投入出产或许运用。
撤除或许搁置环境维护设备,有必要事前征得海洋行政主管部分的赞同。
第四十九条 海洋工程建造项目,不得运用含超规范放射性物质或许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的资料。
第五十条 海洋工程建造项目需求爆破作业时,有必要采纳有用办法,维护海洋资源。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及输油过程中,有必要采纳有用办法,防止溢油事端的发作。
第五十一条 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渠道和采油渠道的含油污水和油性混合物,有必要经过处理合格后排放;残油、废油有必要予以收回,不得排放入海。经收回处理后排放的,其含油量不得超越国家规则的规范。
钻井所运用的油基泥浆和其他有毒复合泥浆不得排放入海。水基泥浆和无毒复合泥浆及钻屑的排放,有必要契合国家有关规则。
第五十二条 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渠道和采油渠道及其有关海上设备,不得向海域处置含油的工业废物。处置其他工业废物,不得形成海洋环境污染。
第五十三条 海上试油时,应当保证油气充沛燃烧,油和油性混合物不得排放入海。
第五十四条 勘探开发海洋石油,有必要按有关规则编制溢油应急方案,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分查看赞同。
第七章 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危害
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未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分赞同,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
需求倾倒废弃物的单位,有必要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分提出书面请求,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分查看赞同,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倾倒。
制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废弃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辖海域倾倒。
第五十六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分根据废弃物的毒性、有毒物质含量和对海洋环境影响程度,拟定海洋倾倒废弃物点评程序和规范。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应当依照废弃物的类别和数量实施分级办理。
能够向海洋倾倒的废弃物名录,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分拟定,经国务院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提出审阅定见后,报国务院赞同。
第五十七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分依照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准则选划海洋倾倒区,经国务院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提出审阅定见后,报国务院赞同。
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分赞同,并报国务院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存案。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分在选划海洋倾倒区和赞同临时性海洋倾倒区之前,有必要寻求国家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分的定见。
第五十八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分监督办理倾倒区的运用,安排倾倒区的环境监测。对经承认不宜持续运用的倾倒区,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分应当予以关闭,中止在该倾倒区的全部倾倒活动,并报国务院存案。
第五十九条 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有必要依照许可证注明的期限及条件,到指定的区域进行倾倒。废弃物装载之后,赞同部分应当予以核实。
第六十条 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详细记载倾倒的状况,并在倾倒后向赞同部分作出书面陈述。倾倒废弃物的船只有必要向驶出港的海事行政主管部分作出书面陈述。
第六十一条 制止在海上燃烧废弃物。
制止在海上处置放射性废弃物或许其他放射性物质。废弃物中的放射性物质的豁免浓度由国务院拟定。
第八章 防治船只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危害
第六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辖海域,任何船只及相关作业不得违背本法规则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船只废物及其他有害物质。
从事船只污染物、废弃物、船只废物接纳、船只清舱、洗舱作业活动的,有必要具有相应的接纳处理才能。
第六十三条 船只有必要依照有关规则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在进行触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时,应当照实记载。
第六十四条 船只有必要装备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件。
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品的船只,其结构与设备应当能够防止或许减轻所载货品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六十五条 船只应当恪守海上交通安全法令、法规的规则,防止因磕碰、触礁、停滞、火灾或许爆破等引起的海难事端,形成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完善并实施船只油污危害民事补偿责任准则;依照船只油污危害补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一起承当危险的准则,树立船只油污稳妥、油污危害补偿基金准则。
实施船只油污稳妥、油污危害补偿基金准则的详细办法由国务院规则。
第六十七条 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品进出港口的船只,其承运人、货品一切人或许代理人,有必要事前向海事行政主管部分申报。经赞同后,方可进出港口、过境逗留或许装卸作业。
第六十八条 交给船只装运污染危害性货品的单证、包装、标志、数量约束等,有必要契合对所装货品的有关规则。
需求船只装运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品,应当依照有关规则事前进行评价。
装卸油类及有毒有害货品的作业,船岸两边有必要恪守安全防污操作规程。
第六十九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只修造厂有必要依照有关规则备有满足的用于处理船只污染物、废弃物的接纳设备,并使该设备处于杰出状况。
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只有必要编制溢油污染应急方案,并装备相应的溢油污染应急设备和器件。
第七十条 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前依照有关规则报经有关部分赞同或许核准:
(一)船只在港区水域内运用燃烧炉;
(二)船只在港区水域内进行洗舱、清舱、驱气、排放压载水、残油、含油污水接纳、舷外拷铲及油漆等作业;
(三)船只、码头、设备运用化学消油剂;
(四)船只冲刷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
(五)船只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品的过驳作业;
(六)从事船只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只施作业业。
第七十一条 船只发作海难事端,形成或许或许形成海洋环境严峻污染危害的,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分有权强制采纳防止或许削减污染危害的办法。
对在公海上因发作海难事端,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辖海域严峻污染危害结果或许具有污染要挟的船只、海上设备,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分有权采纳与实践的或许或许发作的危害相等的必要办法。
第七十二条 一切船只均有监督海上污染的责任,在发现海上污染事端或许违背本法规则的行为时,有必要当即向就近的依照本法规则行使海洋环境监督办理权的部分陈述。
民用航空器发现海上排污或许污染事情,有必要及时向就近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单位陈述。接到陈述的单位,应当当即向依照本法规则行使海洋环境监督办理权的部分通报。
第九章 法令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背本法有关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则行使海洋环境监督办理权的部分责令期限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制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许其他物质的;
(二)不依照本法规则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许超越规范排放污染物的;
(三)未获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四)因发作事端或许其他突发性事情,形成海洋环境污染事端,不当即采纳处理办法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违背本法有关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则行使海洋环境监督办理权的部分予以正告,或许处以罚款:
(一)不依照规则申报,乃至拒报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或许在申报时招摇撞骗的;
(二)发作事端或许其他突发性事情不依照规则陈述的;
(三)不依照规则记载倾倒状况,或许不依照规则提交倾倒陈述的;
(四)拒报或许谎称船只载运污染危害性货品申报事项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违背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则,回绝现场查看,或许在被查看时招摇撞骗的,由依照本法规则行使海洋环境监督办理权的部分予以正告,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背本法规则,形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维护区损坏的,由依照本法规则行使海洋环境监督办理权的部分责令期限改正和采纳补救办法,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七条 违背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则设置入海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责令其关闭,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背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则,私行撤除、搁置环境维护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责令重新安装运用,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则,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辖海域,搬运危险废物的,由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分责令不合法运送该危险废物的船只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辖海域,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 违背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则,未持有经审阅和赞同的环境影响陈述书,兴修海岸工程建造项意图,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责令其中止违法行为和采纳补救办法,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许依照办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期限撤除。
第八十一条 违背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则,海岸工程建造项目未建成环境维护设备,或许环境维护设备未到达规则要求即投入出产、运用的,由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责令其中止出产或许运用,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违背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则,新建严峻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出产建造项意图,依照办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第八十三条 违背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的规则,进行海洋工程建造项目,或许海洋工程建造项目未建成环境维护设备、环境维护设备未到达规则要求即投入出产、运用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分责令其中止施工或许出产、运用,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 违背本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则,运用含超规范放射性物质或许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资料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分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中止该建造项意图运转,直到消除污染危害。
第八十五条 违背本法规则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形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分予以正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违背本法规则,不依照许可证的规则倾倒,或许向现已关闭的倾倒区倾倒废弃物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分予以正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峻的,能够暂扣或许撤消许可证。
第八十七条 违背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则,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废弃物运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辖海域倾倒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分予以正告,并根据形成或许或许形成的危害结果,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八条 违背本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则行使海洋环境监督办理权的部分予以正告,或许处以罚款:
(一)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只未装备防污设备、器件的;
(二)船只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许不依照规则记载排污记载的;
(三)从事水上和港区水域拆船、旧船改装、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施作业业,形成海洋环境污染危害的;
(四)船只载运的货品不具有防污适运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 违背本法规则,船只、石油渠道和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不编制溢油应急方案的,由依照本法规则行使海洋环境监督办理权的部分予以正告,或许责令期限改正。
第九十条 形成海洋环境污染危害的责任者,应当扫除危害,并补偿丢失;彻底因为第三者的成心或许过错,形成海洋环境污染危害的,由第三者扫除危害,并承当补偿责任。
对损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维护区,给国家形成严峻丢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则行使海洋环境监督办理权的部分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危害补偿要求。
第九十一条 对违背本法规则,形成海洋环境污染事端的单位,由依照本法规则行使海洋环境监督办理权的部分根据所形成的危害和丢失处以罚款;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归于国家作业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前款规则的罚款数额依照直接丢失的百分之三十核算,但最高不得超越三十万元。
对形成严峻海洋环境污染事端,致使公私产业遭受严峻丢失或许人身伤亡严峻结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 彻底归于下列景象之一,经过及时采纳合理办法,依然不能防止对海洋环境形成污染危害的,形成污染危害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当责任:
(一)战役;
(二)不行抵抗的天然灾害;
(三)担任灯塔或许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分,在履行责任时的忽略,或许其他过错行为。
第九十三条 对违背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有关交纳排污费、倾倒费和期限办理规则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则。
第九十四条 海洋环境监督办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形成海洋环境污染危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九十五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意义是:
(一)海洋环境污染危害,是指直接或许直接地把物质或许能量引进海洋环境,发作危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波折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危害海水运用本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
(二)内水,是指我国领海基线向内陆一侧的一切海域。
(三)滨海湿地,是指低落时水深浅于六米的水域及其沿岸浸湿地带,包含水深不超越六米的永久性水域、潮间带(或洪泛地带)和滨海低地等。
(四)海洋功用区划,是指根据海洋天然特点和社会特点,以及天然资源和环境特定条件,界定海洋运用的主导功用和运用领域。
(五)渔业水域,是指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饲养场。
(六)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七)油性混合物,是指任何含有油份的混合物。
(八)排放,是指把污染物排入海洋的行为,包含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和倒出。
(九)陆地污染源(简称陆源),是指从陆地向海域排放污染物,形成或许或许形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场所、设备等。
(十)陆源污染物,是指由陆地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
(十一)倾倒,是指经过船只、航空器、渠道或许其他载运东西,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包含搁置船只、航空器、渠道及其辅佐设备和其他起浮东西的行为。
(十二)滨海陆域,是指与海岸相连,或许经过管道、水沟、设备,直接或许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及其相关活动的一带区域。
(十三)海上燃烧,是指以热炸毁为意图,在海上燃烧设备上,成心燃烧废弃物或许其他物质的行为,但船只、渠道或许其他人工构造物正常操作中,所顺便发作的行为在外。
第九十六条 触及海洋环境监督办理的有关部分的详细职权区分,本法未作规则的,由国务院规则。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订立或许参与的与海洋环境维护有关的世界公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则的,适用世界公约的规则;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存的条款在外。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0年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