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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鉴定是否可使伤残等级增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8 17:25
【案情摘要】
农民工王某受雇佣在装置一广告牌时不小心从高处下跌,致头部颅脑损害,经确诊为蛛网膜下腔出血、左枕部颅骨裂纹骨折等,其住院行开颅术。因家庭特别困难无钱医治,王某头部右侧顶骨部分残缺没有进行颅骨修补手术。后呈现屡次并发癫痫症。
申述后,王某向法院请求伤残等级、后续医治费以及护理人数和期限的判定。经庭审质证,原告及三被告均对请求的三个判定事项无任何贰言。后法官要求改动判定事项,理由是法院司法技术科不允许伤残判定和后续医治费一起请求判定,只能选其一。经一再交流无果,权衡利弊后,王某终无法改动为仅请求伤残等级判定。
【观念比武】
争议观念一:提早判定可使伤残等级增高,损害补偿义务人的利益。只要医治完结后才可请求伤残判定,已然请求伤残判定阐明现已医治完结,就不能再请求后续医治费,两者不能一起请求,只能选其一。
经过持续医治乃至恢复性练习后会改动伤情,有些伤残会取得必定程度上乃至是彻底的恢复,存在伤残等级不确定的景象,有必要待医治完结后才可进行伤残等级判定。别的,关于在医学上已清晰不能恢复或治好的病况所涉后续医治费请求的案子,应及时停止不必要的医治,以防止单个受害者歹意索赔。 而且,判定残疾等级时医治没有完结,在取得残疾补偿金后又持续本应在评残前进行的医治,此种做法有悖法令对伤残予以补偿的原意,不该得到支撑。
争议观念二:伤残判定并非以一切医治彻底完毕为必要,后续医治费和伤残等级判定并不抵触,能够一起请求判定。
残疾补偿金与后续医治费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规则的补偿项目,该解说并未将其列为选项择性项目,不能择一弃一。二者一起建议并不矛盾,也契合立法精力和当时司法为民的主旨,亦可削减当事人的诉累。当然,如任何一方当事人以为受害者的伤残等级经过后续医治后有所改动,均可经过另行建议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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