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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奠权"受侵害可获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3 21:02
清明节期间祭拜逝去的亲人,是我国一项重要的传统文化和风俗。近年来,因为社会人口流动性加大、家族约束力削弱、人们法令意识增强等原因,各地因祭拜引发的胶葛不断增多,提起的诉讼也屡见报端。
《法制日报》记者今日从北京法院系统了解到,近3年来,仅判定结案的“祭拜权”胶葛就有23起。在这些案子中,如当事人能证明侵权现实的发作,除取得实践丢失的补偿外,精力危害抚慰金的恳求也得到了法院的部分支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卢涛今日结合该院审理的相关事例,详细分析了与“祭拜权”胶葛有关的法令问题。
公民有权参与亲属葬礼
[事例]母亲逝世两年后,两个女儿刚才知晓。她们以为哥哥没有尽到奉告职责,致使她们没能参与母亲的葬礼,丧失了“祭拜权”,形成了精力上的苦楚和损伤,要求法院判定哥哥补偿精力丢失费各两万元。
[成果]法院经审理后以为,哥哥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应作出必定的补偿。经法院调停,哥哥自愿补偿两妹妹精力丢失费各5000元。
[解读]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清晰“祭拜权”概念,但规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祭拜权”实质上是根据传统风俗而发生的一种权力,内在丰厚,包含亲人逝世状况的知情权、安葬权、石碑署名权、坚持石碑及坟墓完整权等。
公民有权参与直系亲属的葬礼,有权对已逝世的亲属表明祭拜,这表现了我国社会生活中根本的道德道德观念,是一种优秀的社会公德和民间风俗,理应得到法令的认可与维护。
坟墓被埋子女索赔取胜
[事例]张某在挖掘铁矿砂时,将抛弃矿渣堆至周围的一处墓地邻近。矿渣经雨水冲刷使砂土淤积漫延,将一坟墓部分埋葬。死者的5名子女将坟墓迁走,并要求张某补偿。洽谈未果,两边诉至法院,5人要求张某补偿迁坟费、精力抚慰金等合计两万元。
[成果]法院判令被告张某补偿5名原告精力危害抚慰金2000元,迁坟费用12000元。
[解读]被告张某因未尽到办理职责致使采矿废渣经雨水冲刷将5名原告父亲的坟墓部分埋葬,侵犯了5人的合法权益,对5人工成了必定的精力危害,理应承当民事补偿职责。
擅移父亲骨灰被判迁回
[事例]李女士已年过八旬,其老公逝世后骨灰一向存放在房山区某公墓。上一年清明节李女士前往墓地祭拜时,却被公墓办理人员奉告,其老公的骨灰已被其儿子移至昌平区某公墓。李女士以为,儿子在未告诉自己也未征得其兄弟姐妹赞同的状况下,私行搬迁老公的骨灰,形成自己及其他子女祭拜的极大不方便,诉至法院,恳求判令儿子将老公的骨灰迁回原公墓。
“祭拜权”受损害可获精力危害补偿
[成果]法院支撑原告诉求,判令骨灰迁回旧址。
[解读]原告居住在房山区且年纪较大、行动不方便,而原告的其他子女亦居住在房山区,被告的行为直接导致原告及其他子女祭拜不方便,不利于亲属之间的联合友善。鉴于原告老公在房山区某公墓的墓穴仍然存在,迁回旧址的理由合理,法院支撑。
哥哥讨爸爸妈妈石碑署名权
[事例]原告张强将弟弟张新诉至法院,称弟弟未告诉自己即在爸爸妈妈合葬后的坟墓前立了一块石碑,石碑上仅署了弟弟一个人的名字。原告以为自己作为长子,理应在为爸爸妈妈所立的石碑上列名,且应当位列于被告之前;被告损害了原告的署名权,严峻危害了原告对爸爸妈妈的“祭拜权”,恳求法院判令被告与原告一同为爸爸妈妈重立石碑。
[成果]法院判定重立二人爸爸妈妈墓地的石碑,石碑上应当镌刻原告的名字为立碑人之一;重立石碑的费用由原、被告各担负50%。
[解读]依照我国传统的殡葬礼仪,一般状况下死者的石碑应当由其晚辈直系后代及其爱人敬立,以表现后人对逝去老一辈的孝道和追思。本案原、被告系亲兄弟,应相等享有对逝去老一辈尽孝和吊唁的权力,均可列名于为爸爸妈妈所立的石碑上。被告未经与原告商议,私行为爸爸妈妈立碑且未将原告名字刻上,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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