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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推荐:中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0 03:29

  关于我国一般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处理办法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日听讼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期望能够帮您答疑解惑。
  我国一般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18号
  《公安部关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一般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处理办法>的决议现已2011年11月2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公安部关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一般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处理办法的决议
  为规范电子一般护照的请求、批阅签发和处理,公安部决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一般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处理办法作如下批改:
  一、在第二条后添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公安机关出入境处理组织应当参照世界技术规范,逐步推广签发含有电子芯片的一般护照(以下简称电子一般护照),进步护照的防伪功能。
  “电子芯片存储一般护照的挂号项目资料和持证人的面部肖像、指纹信息等。”
  二、在第四条后添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公安机关出入境处理组织受理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电子一般护照请求,应当现场收集请求人的指纹信息。不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请求电子一般护照,监护人赞同供给请求人指纹信息的,公安机关出入境处理组织能够现场收集。
  “请求人因指纹缺失、损坏无法克制指纹的,能够不收集指纹信息。”
  三、在第十二条后添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电子一般护照采纳加密办法,保证电子芯片存储的指纹信息仅限于一般护照签发机关和出入境边防查看机关在出入境处理时读取、核验和运用。”
  四、在第十二条后再添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一般护照签发机关、出入境边防查看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出入境处理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五、本决议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般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处理办法根据本决议作相应批改,从头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般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处理办法
  (2007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6号发布,根据2011年12月20日《公安部关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一般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处理办法>的决议批改)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一般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的请求、批阅签发和处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请求一般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的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以下简称护照法)的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向公安机关出入境处理组织请求一般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
  第三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处理组织应当参照世界技术规范,逐步推广签发含有电子芯片的一般护照(以下简称电子一般护照),进步护照的防伪功能。
  电子芯片存储一般护照的挂号项目资料和持证人的面部肖像、指纹信息等。
  第四条 公民请求一般护照,应当由自己向其户籍地点地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处理组织提出,并提交下列真实有用的资料:
  (一)近期免冠相片一张以及填写完好的《我国公民因私出国(境)请求表(以下简称请求表);
  (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收取、换领、补领期间,能够提交暂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三)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伴随,并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赞同出境的定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许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四)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则,提交自己所属工作单位或许上级主管单位依照人事处理权限批阅后出具的赞同出境的证明;
  (五)省级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处理组织报经公安部出入境处理组织赞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现役军人请求一般护照,依照处理权限实行报批手续后,由自己向所属部队驻地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处理组织提出。
  第五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公民能够向其户籍地点地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处理组织请求加急处理一般护照,并提交相应资料:
  (一)出国奔丧、探望危重患者的;
  (二)出国留学的开学日期接近的;
  (三)前往国入境答应或许签证有用期行将届满的;
  (四)省级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处理组织认可的其他紧迫事由。
  第六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处理组织受理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电子一般护照请求,应当现场收集请求人的指纹信息。不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请求电子一般护照,监护人赞同供给请求人指纹信息的,公安机关出入境处理组织能够现场收集。
  请求人因指纹缺失、损坏无法克制指纹的,能够不收集指纹信息。
  第七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处理组织收到请求资料后,应当问询请求人。对请求资料完全且契合法定方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对请求资料不完全或许不契合法定方式的,应当一次奉告请求人需求补正的悉数内容。
  第八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处理组织受理一般护照的请求后,应当将请求资料报送具有批阅签发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处理组织进行批阅。对契合签发规则的,以公安部出入境处理组织的名义签发一般护照;对不契合规则不予签发的,应当向请求人书面阐明理由,并奉告请求人享有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第九条 一般护照持有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向其户籍地点地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处理组织请求改变加注,并提交一般护照及复印件以及需求作改变加注事项的证明资料:
  (一)有曾用名、繁体汉字名字、外文名字或许非规范汉语拼音名字的;
  (二)容颜发作较大改变,需求作近期相片加注的;
  (三)公安部出入境处理组织认可的其他景象。
  第十条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一般护照持有人能够向其户籍地点地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处理组织请求换发一般护照:
  (一)签证页行将运用结束的;
  (二)有用期缺乏六个月的,或许有用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资料证明该有用期不契合前往国要求的;
  (三)公安部出入境处理组织认可的其他景象。
  第十一条 公民请求换发一般护照,除提交本办法第四条规则的资料外,应当提交原一般护照及复印件。
  久居国外的公民短期回国请求换发一般护照的,应当向其暂住地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处理组织提出,并提交原一般护照、久居国外的证明以及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一般护照损毁、丢失、被盗的,公民能够向其户籍地点地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处理组织请求补发。请求时,除提交本办法第四条规则的资料外,应当提交相关资料:
  (一)因证件损毁请求补发的,提交损毁的证件及损毁原因阐明;
  (二)因证件丢失或许被盗请求补发的,提交报失证明和丢失或许被盗状况阐明。
  久居国外的公民短期回国请求补发一般护照,应当向其暂住地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处理组织提出,除应当依照前款提交相应资料外,应当提交久居国外的证明以及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处理组织为公民换发、补发一般护照时,应当宣告原一般护照报废。换发一般护照时,应当将公民原一般护照右上角裁去;原一般护照上有前往国有用入境答应的,可将封底、封面右上角裁去,交还自己。
  第十四条 公民请求一般护照或许请求一般护照改变加注、换发、补发的,公安机关出入境处理组织应当自收到请求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则景象的,公安机关出入境处理组织应当自收到请求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发。
  在偏远区域或许交通不便区域或许因特殊状况,不能如期签发一般护照的,经省级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处理组织负责人赞同,签发时刻能够延伸至三十日。偏远区域或许交通不便区域的规模由省级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处理组织确认,报公安部出入境处理组织存案后对外发布。
  第十五条 电子一般护照采纳加密办法,保证电子芯片存储的指纹信息仅限于一般护照签发机关和出入境边防查看机关在出入境处理时读取、核验和运用。
  第十六条 一般护照签发机关、出入境边防查看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出入境处理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 请求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公安机关出入境处理组织不予签发一般护照: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无法证明身份的;
  (三)在请求过程中招摇撞骗的;
  (四)被判处惩罚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告诉有未了断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归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许犯罪嫌疑人的;
  (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以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形成损害或许对国家利益形成严重损失的。
  公民因波折国(边)境处理遭到刑事处分或许因不合法出境、不合法居留、不合法工作被遣返回国的,公安机关出入境处理组织自其惩罚履行结束或许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一般护照。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处理组织签发一般护照后,发现持照人具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则景象的,能够宣告其所持一般护照报废。
  第十九条 宣告公安机关出入境处理组织签发的一般护照报废,由一般护照的批阅签发机关或许上级公安机关出入境处理组织作出。
  第二十条 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行服务或许参与经国务院或许国务院主管部门赞同的边境旅行线路边境旅行的,能够由自己向边境区域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处理组织请求出入境通行证,并从公安部规则的口岸出入境。
  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行服务的,可为其签发一年屡次出入境有用或许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用的出入境通行证;公民参与经国务院或许国务院主管部门赞同的边境旅行线路边境旅行的,可为其签发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用的出入境通行证。
  第二十一条 边境区域公民请求出入境通行证,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四条规则的资料。
  非边境区域公民请求出入境通行证,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则的资料,居民身份证或许户口簿及复印件,以及下列与请求事由相关的证明资料:
  (一)从事边境贸易的,提交在边境区域工商行政处理部门挂号注册的经营者出具的有关证明资料;
  (二)从事边境旅行服务的,提交地点的经国家旅行局赞同的边境旅行组团社出具的证明资料和自己导游证;
  (三)参与边境旅行的,提交经国家旅行局赞同的边境旅行组团社出具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边境区域公安机关出入境处理组织应当对公民提交的出入境通行证请求资料进行审阅。对非边境区域公民提交的请求资料有疑问的,应当向其户籍地点地公安机关出入境处理组织或许其所属工作单位核实。
  第二十三条 出入境通行证不予改变加注或许换发。除一年屡次出入境有用的出入境通行证外,出入境通行证不予补发。
  第二十四条 对公民具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则景象之一的,公安机关出入境处理组织不予签发出入境通行证。
  第二十五条 公民收取一般护照、出入境通行证后,应当在持证人签名栏签署自己名字。
  第二十六条 公民退出我国国籍的,应当将所持一般护照、出入境通行证交还公安机关出入境处理组织或许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许外交部托付的其他驻外组织。公民持《前往港澳通行证赴港澳区域久居的,应当将所持一般护照交还公安机关出入境处理组织。
  第二十七条 公民在请求、换发、补发一般护照以及请求改变加注时,提交虚伪或许经过不合法途径获取的资料的,或许冒用别人身份证件骗得一般护照的,依照护照法第十七条的规则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处理组织应当将请求一般护照、出入境通行证的根据、条件、程序、时限、收费规范以及需求提交的悉数资料的目录和请求表演示文本等在招待场所发布。
  第二十九条 出入境通行证的受理和批阅签发程序、签发时限、宣告报废、收缴、款式拟定和监制,以及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分等参照一般护照的有关规则履行。
  第三十条 受理、批阅签发一般护照、出入境通行证的公安机关出入境处理组织应当经公安部确认,并向社会发布。对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公安机关出入境处理组织,公安部能够暂停或许停止其一般护照、出入境通行证受理、批阅签发权,并确认代为行使受理、批阅签发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处理组织:
  (一)因状况改变不再具有受理、批阅签发一般护照、出入境通行证条件的;
  (二)违法违规受理、批阅签发一般护照、出入境通行证的;
  (三)公安部规则的其他应当暂停或许停止受理、批阅签发权的景象。
  第三十一条 当毗连国家的边境区域发作恐怖活动、瘟疫或许严重自然灾害以及呈现公安部规则的其他景象的,公安部能够暂停或许停止边境区域公安机关出入境处理组织为非边境区域公民签发出入境通行证。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处理组织应当严厉依照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则的规范,收取一般护照、出入境通行证的办证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5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公安部拟定的有关规则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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