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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市公安局不许可其举行请愿游行行政复议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1 21:20

[案情]
    2007年6月27日,某市部分退休职工因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医保问题没有处理,且长时刻上访无果,要求游行示威,并托付退休职工王某、张某、佘某等3人向某市公安局递交了游行请求书。某市公安局对其答应请求进行检查,以为其请求书中没有注明游行的详细时刻、游行线路,且游行示威无助于实质问题的处理,于2007年7月13日按照《聚会游行示威法》第十一条的规则,作出了《关于对电磁阀、灯泡厂、印刷厂等企业退休人员“老有所医”举办示威游行活动不答应的决议》。王某等人不服,于2007年7月18日向某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请求,某市人民政府于当日予以受理,并于2007年7月2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议,以为某市公安局对请求人的请求事项不予答应决议是正确的,但适用《聚会游行示威法》第十一条的法令条款过错。并决议:一、吊销被请求人(公安局)7月13日作出的《关于对电磁阀、灯泡厂、印刷厂等企业退休人员“老有所医”举办示威游行活动不答应的决议》;二、责令被请求人从头作出详细行政行为。
2007年7月25日某市公安局依据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议第2次作出了《关于对电磁阀、灯泡厂、印刷厂等企业退休人员“老有所医”举办示威游行活动不答应的决议》。王某等人仍不服,于2007年8月10日又一次提出了行政复议请求,某市人民政府于8月12日再一次作出行政复议决议,以为被请求人作出的详细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清楚,依据充沛,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则,保持被请求人所作的不答应决议。
本案触及详细行政行为的法令适用问题。《聚会游行示威法》第十一条规则的是准予答应和答应后改变的景象和条件,第十二条规则的是不予答应的条件,本案触及的主要是不予答应。故被请求人第一次作出不答应决议是正确的,但适用不答应的依据过错。请求人请求示威游行的详细时刻不清楚,游行后的闭幕地址未注明,请求人的代表资历未见《托付书》,参与示威游行人员的身份不明,状况不详,且游行的线路触及到数百个门店及行政企事业单位,治安交通环境杂乱,示威游行必将给途经的运营环境及机关工作次序、交通次序形成必定影响。依据《聚会游行示威法》第十二条规则,决议不予答应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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