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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由农村集体组织以外的成员继承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3 10:15

[案情]
原告薛万诉称:一、被告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颁证时未进行实践查询,错把本属于薛三的宅基地挂号在薛大名下。二、该院子系薛三承继所得,生前从未给子女进行过分家析产,对此被告将宅基地运用证颁在薛大名下侵犯了原告权益。三、薛三逝世后,原告与母亲搬至该院子内至2010年才得知该宅基地已挂号在薛大名下。
被告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辩称:一、颁证行为是依据村委的查询、批阅表和薛大的恳求进行的,并无不当。二、原告的申述超越诉讼时效。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54年11月11日,薛万父亲薛三与母亲于降成婚,两边均系再婚。两边婚前各有院子一处,于降的院子系与前夫离婚时切割而得,薛三的院子为承继而来。两边成婚时,薛三与前妻所生二子一女,长子薛大(2008年10月21日去逝),次子薛玉(1995年9月17日去逝),女儿薛英(成婚另过,已恳求抛弃参与诉讼)。婚后薛三的长子薛大与次子薛玉、女儿薛英寓居在薛三的祖遗院子内。1964年薛万爸爸妈妈薛三、于降一起拆建了原薛三祖遗院子的房子,并由薛大、薛玉、薛英寓居。1964年5月14日,薛万出世,其与爸爸妈妈在于降的院子内寓居日子。1992年,原忻州市人民政府依据忻政发[1992]68号文件精力,对全市乡村居民个人建房用地进行了查询勘丈、批阅。1992年10月10日,原忻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忻集建(1992)字第025993号《团体土地建造用地运用证》,将薛大、薛玉一起寓居的争议院子颁证于薛大名下。2005年8月25日,薛三去逝,于降和薛万搬迁至该争议院子寓居日子。2011年1月21日,薛万诉至法院,恳求依法判令吊销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为薛大颁布的忻集建(1992)字第025993号《团体土地建造用地运用证》。2011年5月18日,于降去逝。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6日作出(2012)忻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定:吊销被告为薛大颁布的忻集建(1992)字第025993号《团体土地建造用地运用证》。案子受理费50元由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担负。宣判后,高引枝等六人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6日以相同的现实作出(2012)忻中行终字第31号行政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子焦点]
1、宅基地运用权是否能够由乡村团体安排以外的成员承继?
2、人民政府在颁布宅基地运用证时应进行本质性检查仍是只进行方式性检查?
[法院裁判要旨]
二审法院经检查以为,薛万作为薛三、于降二人的儿子,对触及薛三、于降二人合法财产具有承继权。尽管薛万是乡镇户籍人口,但不能据此损失对团体土地性质的宅基地运用权的承继权。依据2011年《疆土资源部、中心乡村作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乡村团体土地确权挂号发证的若干意见》第七条:“已具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人团体成员、非本农人团体成员的乡村或乡镇居民,因承继房子占用乡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则挂号发证,在《团体土地运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力人为本农人团体原成员住所的合法承继人’。”所以薛万对本案诉争宅基地运用权具有承继权。忻府区人民政府仅依据忻府区播明镇西播明乡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而没有对诉争宅基地运用权的权属进行本质性检查,在没有查明土地前史运用情况和现状的情况下颁布宅基地运用权证,程序违法。因而二审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
1、宅基地运用权是否可由乡镇户籍人员承继
我国《宪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则“国家按照法令规则维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承继权”。《承继法》清晰规则“公民的房子是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能够作为遗产予以承继”。也就是说,宅基地上的房子是能够承继的,依据“地随房走”的准则,公民承继了房子当然能够运用房子所占的宅基地。因而,现实上在团体安排内部,宅基地运用权得以“承继”。别的,在疆土资发〔2008〕146号《疆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速宅基地运用权挂号发证作业的告诉》第三条第一款“严厉执行乡村乡民一户只能具有一处宅基地的法令规则。除承继外,乡村乡民一户恳求第二宗宅基地运用权挂号的,不予受理”。能够看出,乡村宅基地运用权能够承继在法令上是受支撑的。因为此种“承继”只在乡村团体安排内部进行,所以久而久之,不会形成乡村土地资源的丢失,也不会对乡村住所的处理形成紊乱。但在乡村团体安排成员损失其乡村团体安排成员主体资格今后,是否还具有宅基地运用权的承继权就成为别的一个中心的问题。2011年《疆土资源部、中心乡村作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乡村团体土地确权挂号发证的若干意见》的出台对此问题做出了肯定性答复:‘非本农人团体成员的乡村或乡镇居民,因承继房子占用乡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则挂号发证,在《团体土地运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力人为本农人团体原成员住所的合法承继人’”。
2、人民政府颁布宅基地运用证的检查程序问题
跟着《物权法》的出台,与之相配套的土地权属挂号的相关法令、法规也相应出台,其间关于宅基地挂号的问题,《土地挂号方法》第九条规则:恳求人恳求土地挂号,应当依据不同的挂号事项提交下列资料:(一)土地挂号恳求书;(二)恳求人身份证明资料;(三)土地权属来历证明;(四)地籍查询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六)法令法规规则的完税或许减免税凭据;(七)本方法规则的其他证明资料。第十三条规则:疆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土地挂号恳求后,以为必要的,能够就有关挂号事项向恳求人问询,也能够对恳求挂号的土地进行实地检查。由此能够看出,法令法规关于政府部门在进行宅基地挂号时,在什么情况下需求进行本质检查并没有具体的规则。尤其是关于土地权属证明的方式没有做出具体规则。这就导致在实践傍边土地权属的本质性检查往往变成了对土地权属证明的方式性检查。所以在土地行政挂号案中,关于土地权属的切当来历的举证是由原告来进行,被诉行政机关往往无证可举从而承当了败诉的危险。因而,土地挂号机关在颁布宅基地运用权证时应查明好坏关系人的意思表明和土地前史运用情况和现状,不能轻信土地权属来历证明。
3、参照适用本事例需求留意的问题
适用本事例裁判要旨时需求留意三点:一是在案子受理后,法院要查明与诉争宅基地相关的一切好坏关系人,并追加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二是关于因承继房子而获得宅基地运用权的非乡村户籍人口,其子女出世即为非农业户口,是否能够承继宅基地运用权并为其颁布宅基地运用权证。关于此点,虽法令无清晰的禁止性规则,但笔者以为考虑到乡村土地资源的丢失问题,对出世即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是否能够承继宅基地运用权并为其颁布宅基地运用权证的问题还有待商讨。三是此类案子审理时应留意,为非农业人口处理宅基地运用权挂号的条件是建立在承继宅基地上房子的根底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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