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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6 20:1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生意印花税税率的告诉(2007)财税[2007]84号公布时刻:2007-5-30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上海证券生意所、深圳证券生意所:
经国务院同意,从2007年5月30日起,调整证券(股票)生意印花税税率。对生意、承继、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两边当事人别离按3‰的税率交纳证券(股票)生意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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