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无偿赠送他人房产时怎样缴纳契税和印花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4 11:30关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契税、印花税税收管理问题,国税发[2006]144号文件作了清晰的规则:“关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在交纳契税和印花税时,交税人须提交经税务机关审阅并签字盖章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税务机关(或其他征收机关)应在交税人的契税和印花税完税凭据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中签字并将该表格留存。税务机关应活跃与房管部分交流和谐,争夺房管部分对持有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契税完税凭据的个人,处理赠与产权搬运登记手续,对未持有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契税完税凭据的个人,不予处理赠与产权搬运登记手续。”
此外,依据《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则,房子赠与行为归于搬运土地、房子权属,应纳契税,税率为3-5%,计税依据为,房子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子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交税责任发生时间为,获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子权属搬运合同性质凭据的当天。
依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则,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赠与所产的书据为产权搬运书据,应按万分之五的税率于书立时贴花。可是,依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则:产业所有人将产业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校园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