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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相关法律问题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4 10:05
股东有限职责破例适用的法理根底,股东有限职责为现代公司法令准则之柱石,现代公司股东职责与公司职责的别离,公司本钱准则及公司工业准则都离不开股东有限职责的支撑。听讼小编在文中做了相关的具体介绍,期望能够协助到你。
一、股东有限职责又称股东有限职责准则
因为承继法中的限制承继源自罗马法并开展成为一向为后人沿用至今的一项重要的有限职责准则,因而,有限职责准则在历史上的最早建立时刻也就当然地被溯及至罗马法时期。但笔者以为股东有限职责准则并非源自罗马法。因为“罗马的经济在现金方面和信誉方面都是短缺的,它绝不会脱离土地太远。”其法令即罗马法是简略商品生产即本钱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法。
有限职责赋予了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当出资危险的权力,因而,从公司债权人的视点来看,有限职责便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一项权力。权力假如没有限制,就有或许被乱用。
当股东有限职责带来的出资优点张狂的影响着人们的出资热心的时分,一些投机者很快便发现了使用公司进行诈骗或躲避法令义务却依然能够取得公司法上有限职责的维护的通道。法令准则规划的理念在于利益的平衡,在于正义的完成,权力不得滥乃是为法的基本准则。
因而,当有限职责的特权被乱用时,从法令上对其进行制止亦契合正义之要求。特定条件下股东有限职责之否定亦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因为我国民法通则未将权力不得乱用写入民法的基本准则,许多学者将“诚笃信誉”准则作为了股东有限职责破例适用的法令依据。
笔者以为,股东有限职责破例适用准则并不是什么先验原理,其法令依据问题与应在什么范围内适用该准则有关,从该准则的价值方针来看,无非是要维护公司股东工业与公司工业别离之价值,维护股东与债权人利益之平衡。因而,用诚笃信誉准则来作为其法令依据,也必定包括制止权力的乱用之意思。
股东有限职责准则的发生与公司的开展密不可分。一般以为,公司来源于中世纪的欧洲,可是实际上,公司的来源能够追溯到更远的时代。开始的公司一般以家庭结社为起点,个别商人在罗马帝国时期的社会经济活动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商人们一般都要把自己运营的商号传给自己的亲属、子女,亲属、子女在得到祖传工业后要分家析产,但又不愿意歇业,所以便一起承继、一起运营长辈留下的工作企业,同享盈余、共负亏本,然后构成家族企业。
二、股东有限职责准则的完善
因为有限职责准则存在上述种种缺点,所以,一些学者纷繁建议改动公司的职责方式,其间主要有三种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公司应导入无限职责机制,采纳“按份额分管职责”的准则,即股东依各自的出资份额对债权人直接担任;
第二种观念以为,应采纳两层职责并存的形式,即在一个公司中有限职责股东与无限职责股东一起并存,负有限职责的股东不参与办理,负无限职责的股东直接办理公司;
第三种观念以为,采纳确保有限公司形式,令公司股东承当有限确保职责来补偿单纯有限职责对债权人维护之缺乏。
为了完成股东、公司及公司债权人利益之间的平衡,现在,许多国家在公司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纷繁采纳公司品格否定的理论来补偿有限职责的缺点。这种理论在英美法系中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在大陆法系中称为“直索职责”。所谓公司品格否定,是指在特定的法令关系中,司法审判人员对公司的股东,特别是董事在办理公司业务中从事各种不正当行为而对公司的债权人形成危害的情况下,不考虑公司的独立品格,而要求公司的股东向债权人直接承当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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