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与陈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9 03:06一、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肖某。
2002年4月3日,陈某与深圳市龙岗区南岭村××发展有限公司签定了协议,约好由陈某租借南岭村××发展有限公司南岭村百货商场首要用于运营百货,租借期限为10年(即从2002年12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1日止)。2005年7月25日,陈某与肖某签定了一份《租借协议书》,约好由肖某向陈某租借南岭村原××百货商场(即前述陈某与南岭村协议项下的商场)用于运营百货等,租借期限为7年零2个月(即从2005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1日止),租借面积约1400平方米,每月租金6万元,于每月15号前交清当月租金,逾期交纳,陈某可按日3‰收取滞纳金,逾期2个月,陈某有权单方面免除协议,并应由肖某补偿陈某经济丢失。两边还约好,肖某应于协议签定前一次性付出陈某12万元作为合同押金,租借期间如承租人无违约行为,此押金在租借合同期满两边处理交代手续结束后5日内交还承租人,押金不计息;陈某须供给承租人肖某在处理执照中所需的场所运用等有关手续资料;在租借期间任何一方要免除协议,应提早3个月以书面形式告诉对方,并征得对方的赞同。
协议签定后,肖某依约向陈某付出了租借押金12万元,并对商场进行了相应的装饰改造。肖某于2005年7月25日向陈某出具一张欠条,内容为:"兹有肖某欠××福商场转让费人民币(叁拾壹万元正)(¥310000元正)。此转让费应在××福商场交付运用前付清,不然原××福租借合同失效。"2005年9月18日陈某向肖某出具了一份收款收据称"今收到原××福装饰设备转让费310000元。"陈某又于同年9月29日在上述欠条上作注:"此款已收清,并已开具收据,原欠条报废。"在租借协议实行过程中,肖某因陈某未按协议约好向其供给所需求的场所运用手续资料(场所产权证明、租借合同的挂号存案、消防检验证明等),经向陈某发函交涉未果,于2006年3月2日搬离商场。并于同年3月13日诉至原审法院,恳求法院判令免除肖某与陈某所签定的《租借协议书》,并由陈某返还租借押金12万元、商场转让费31万元,补偿装饰丢失30万元。陈某于同年4月14日向法院提起反诉,恳求判令肖某付出其拖欠的租金12万元,补偿因违约给陈某形成的经济丢失和余期报答72万元等。
2006年3月15日,陈某收到肖某交邮的一份《免除合同告诉书》。一审期间,肖某要求承认其与陈某所签定的租借协议书自2006年3月15日起即予以免除,并抛弃要求陈某补偿装饰丢失30万元的诉讼恳求。陈某以肖某未按租借协议约好提早3个月告诉免除协议书为由,不认可租借协议于2006年3月15日即已免除,但以为两边间的租借协议自肖某起诉至法院之日时即免除。别的,肖某与陈某均认可两边所签定的租借协议无持续实行的或许,因该商场已被南岭村委回收。肖某认可没有付出陈某2006年2月份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