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管理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5 14:40发布部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苏国税函[2006]390号各省辖市、姑苏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为加强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办理,经研讨,现就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一)各地应切实加强福利企业的办理,及时了解享用增值税优惠的福利企业出产运营改变状况,加强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二)强化福利企业退税核对。每年一季度应对享用增值税优惠的福利企业上年度增值税征、退税状况进行全面核对,核对主要内容:1、福利企业运营规模与企业实践出产能力是否匹配,企业出产出售产品的投入、产出是否合理,运营资金来往是否正常,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2、福利企业购进质料是否依法获得发票;凡以废旧物资或农产品为主要质料的福利企业,应结合企业出产设备产能、资金结算等,严厉审阅质料的收购、领用、总存状况,核实是否存在承受虚开发票、扩展收购金额等状况。3、福利企业出产出售的产品,是否按规则申报交纳了增值税、消费税。4、是否按财务制度和税收政策规则确认出售收入,是否存在提早开票、未按法定的交税责任发生时间确认收入。5、是否存在将增值税应税劳务和出产出售应征收消费税的货品等交纳的增值税并入可享用增值税优惠的货品请求交还增值税。6、是否存在将外购货品直接出售和托付外单位加工的货品并入可享用增值税优惠的货品请求交还增值税。7、是否存在将查补增值税和出售其他不该享用增值税优惠的货品交纳的增值税请求交还增值税。8、其他触及税收违章的状况。(三)对季度请求交还增值税显着添加或存在其他显着反常的福利企业,应按第二条规则进行全面核对。(四)主管税务机关在审阅福利企业退税请求、交税评价和全面核对等工作中,凡发现交税人存在不该返还增值税的,一概不得返还增值税;实践已返还的,应立即追征;涉嫌偷骗税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承受虚伪增值税抵扣凭据的,应及时移交稽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