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9 17:35在今世商业活动中,互联网和电子数据交流等数字化通讯手法现已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人们运用"电子商务"一词来归纳和描述商业活动在新的通讯环境下的开展和革新。
从法令的视点看,电子商务的实质特色在于运用计算机程序化的通讯。这是电子商务与以纸质文件为根底的传统商业活动的实质差异。法令对商场买卖的调整和规范不只覆盖了买卖的内容,而且覆盖了买卖的方式。这是由于,买卖的方式关系到买卖的安全,关系到对买卖各方商业利益的合理预期的保证。电子商务改变了商场买卖的方式,而新的买卖方式必然与原有法令规范发生冲突,并需求新的法令规范与之协谐和合作。电子合同的"超文本性"就构成了对现有合同法规矩的应战。
当合同被记载在纸质媒体上,合同是以文本的方式存在的。不论是从合同"字面上"了解仍是从"言外之意"去开掘,合同文本都是合同内容完好的、威望的和结局的记载。可是,当合同是以电子方式呈现的时分,合同具有了与记载在纸质媒体上的合同文本极为不同的"超文本性"--合同的许多内容并没有被完好地记载在合同的电子文本中,而是在电子文本中被提及。这些被提及但没有直接呈现的内容,是否归于合同的条款或条件,是否具有与合同文本中的其他内容平等的效能,关于选用EDI、电子邮件、数字证书和其他方式的电子商务具有严重影响。
在电子通讯中,很多的数据电文被敏捷交流,而每份数据电文一般只包含简略的信息,对其他数据电文的提及和引用是很遍及的。电子商务的经营者现已习惯于运用电子文本以外的数据库、文件列表、索引、代码或其他引用。假如法令不供认电子合同的超文本性,电子商务的经营者就不得不将涣散在不同数据电文中的信息仿制在同一个电子文本上。可是,这样做不只下降买卖功率,添加买卖成本,而且在某些情况下根本行不通。例如,在运用公共密匙证书的电子签名认证体系中,每份证明商业买卖的证书一般都是特定格局的简略记载,假如没有证书提及的其他外在条款,证书的适用范围、意图和效能就会变得含糊和不确定。
电子合同的超文本性是开展以计算机为根底的新式商业根底结构的要害。假如法令不供认电子合同的这种特性,就会给电子合同的有用性投下暗影,使很多电子合同的效能处于不确定状况。因而,法令应当正视电子合同与纸面合同的差异,消除阻止新式商业机制运转的妨碍,给予电子合同的超文本性充沛的认可和相应的支撑。因而,1996年公布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演示法"在1998年的修订中添加了一条,特别规定:"信息并不只仅由于没有被包含在数据电文之中,而仅仅被数据电文所提及,就被掠夺了在数据电文中原本具有的法令结果、有用性或可强制执行性。"
当然,法令供认电子合同的超文本性,并不是说电子合同就可以抛开或许违背合同文本,更不是要全盘否定保证合同完好性和买卖安全性的现行机制。因而,法令供认电子合同超文本性的前提条件是,数据电文提及的条款可以被刺进该数据电文的相应方位,而且应当真正为合同当事人所知晓和承受。电子合同假如达到了上述规范,其超文本就可以完成与纸质合同的文本平等的功用,被数据电文提及的条款就可以便利、及时地为合同当事人所了解、查阅和修订。
在判别被数据电文提及的条款是否构成合同的有用内容时,拜访这些条款的难易程度、拜访所需费用、坚持其信息完好性的程度以及有无日后修订这些条款的办法,都可以成为酌情考虑的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