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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0年焦炭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8 05:26

为进一步加强焦炭出口处理,规范出口运营次序,商务部发布《2010年焦炭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其间不含外商投资企业。
商务部外贸司11月10日音讯,为进一步加强焦炭出口处理,规范出口运营次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交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品进出口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10年焦炭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其间不含外商投资企业。
我国2010年焦炭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一、焦炭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契合下列条件的企业能够请求2010年焦炭出口配额:(一)出产企业。1.按国家有关规则经工商行政处理部门挂号注册、取得进出口运营资历或处理对外交易运营者存案挂号、具有独立法人资历。
2、契合《焦化职业准入条件》(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国家开展变革委布告的企业名单为准),2008年焦炭出口供货数量在25万吨。
3、未到达第2款要求,但近三年(2006至2008年)年均焦炭出口数量在20万吨(含)以上(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
4、产品质量到达现行国家规范,并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5、恪守国家相关法令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则,依法参与养老、赋闲、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准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
6、具有与出产规模相适应的环保管理设备(含在线监控设备),污染物排放到达国家或当地规则的污染物排放规范,经省级以上环保部门证明2008年和2009年排污费依法准时足额交纳、无环境违法行为且拟定了环境应急预案及配套设备健全。
7、无违背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的行为。
(二)流转企业。1、按国家有关规则经工商部门挂号注册、取得进出口运营资历或处理对外交易运营者存案挂号、具有独立法人资历。
2、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近3年(2006至2008)年均焦炭出口数量在20万吨(含)以上(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或具有内贸运营范围,且2006至2008年年均出口供货在40万吨(含)以上。
3、恪守国家相关法令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则,依法参与养老、赋闲、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准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
4、经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5、无违背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的行为。
(三)为进步企业出口运营集中度,削减出口企业数量,凡2007年1月1日今后注册挂号的企业,其所属或相关企业间的焦炭出口成绩兼并将不予认定。
(四)近三年(2006至2008年)每年均有一般交易焦炭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的西部地区可由当地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引荐1家近三年有一般交易焦炭出口实绩的企业。以上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并契合以上第(二)条1、3、4、5相关条件,出产企业还须一起契合以上第(一)条1、4、5、6相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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