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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举侵占罪是立功的表现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3 08:23
在实际生活或许司法实践中,关于有建功体现的人,一般是进行嘉奖的。例如新闻上常常看到有快递小哥发现有人用快递的方法运送毒品,公安机关对快递小哥进行嘉奖,那么检举侵占罪是建功的体现吗?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一、检举侵占罪是建功的体现吗
建功体现首要有:
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则,违法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露别人违法行为,包含一起违法案子中的违法分子揭露同案犯一起违法以外的其他违法,经查验事实;
供给侦破其他案子的重要头绪,经查验事实;
阻挠别人违法活动;帮忙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嫌疑人(包含同案犯);
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杰出体现的,应当确定为有建功体现。
一起违法案子的违法分子到案后,揭露同案犯一起违法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分。
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则,违法分子有检举、揭露别人严重违法行为,经查验事实;供给侦破其他严重案子的重要头绪,经查验事实;阻挠别人严重违法活动;帮忙司法机关抓捕其他严重违法嫌疑人(包含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严重贡献等体现的,应当确定为有严重建功体现。
前款所称“严重违法”、“严重案子”、“严重违法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或许判处无期徒刑以上惩罚或许案子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许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景象。
二、一般建功体现有哪些
依据相关司法解说,惩罚履行期间违法分子的建功体现首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检举、揭露监表里违法活动,或许供给重要的破案头绪,经查验事实的;
(2)阻挠别人违法活动的;
(3)在出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杰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许扫除严重事故中体现活跃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杰出业绩的。总归,所谓建功便是一种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的行为,上述所列的各种建功体现是各自相对独立的,即罪犯只需作出其间一种即可以为具有建功体现而可以获弛刑奖赏。
关于建功体现,这儿有几个问题应予清晰:第一是建功体现是否以仔细恪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为条件?也就是说假如不是仔细恪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确有建功体现的,可否弛刑?咱们以为,一般状况下建功体现常以恪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为其条件,但恪守监规、按受教育改造并非是建功体现的必要条件,在这方面立法者偏重于重视罪犯的客观行为体现及其客观有效性,因而,只需罪犯在惩罚履行期间具有建功体现的,就可以弛刑。有建功体现的人通常以仔细恪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为条件的,但也不扫除没有这种条件的建功体现。正由于如此,刑法规则“可以”弛刑。
第二个问题是建功体现是否有必要以有悔罪为条件。关于这个问题法学界有两种天壤之别的观念。一是肯定说,即以为建功除有相应的客观外在体现外,片面上有必要有真挚悔罪的情绪,假如单纯有建功行为而片面上并无悔罪心思,也构不成建功;另一种是否定说,以为违法的状况是千差万别的,违法分子的建功与悔改也有不相共同的当地,即悔改的罪犯未必有建功体现,有建功体现的罪犯也未必就必定悔改。我附和后一种见地,由于这样了解是契合刑事立法本意和相关刑事方针的。尽管一般说来,建功常是在悔罪思维分配下发生的杰出体现,但实际生活是杂乱多样的,有些往常体现一般的罪犯彻底或许在一些关键时刻,根据没有消灭的良知挺身而出为维护别人的生命、产业安全而奋不顾身,关于这些罪犯,尽管应注意到他们没有彻底彻底悔改的实际状况,但也应注意到经过其行为体现出来的人身危险性的减小,以及其善行感染别人而削减别人的再犯或许性的状况,一起,对这样的罪犯予以奖赏、适用弛刑,不光可以调集其自己加快改造的活跃性,并且还起到教育鼓励其他罪犯活跃改造,争夺建功的活跃作用,这无疑是契合惩罚履行方针的。
三、严重建功体现有哪些
惩罚履行准则上的严重建功是指罪犯的惩罚履行期间作出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严重贡献的行为,是“应当弛刑”的底子性要件。“严重建功体现”作为“应当弛刑”的底子要件有一个逐渐开展的进程:起先“严重建功体现”是作为对有期徒刑犯弛刑起伏予以破例广大的一个条件。
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对这一规则予以了承认,并把作为“应当弛刑”的底子性条件的“严重建功体现”之适用扩展至控制犯、拘役犯等。
关于“严重建功体现”这儿尚有二个问题需求予以清晰。第一是怎么了解“严重”,我以为,“严重建功体现”与“建功体现”的差异首要体现在程度方面,即罪犯所为的有利于国家和社会行为的有利性程度不同,前者远远高于后者,其是严重明显的,是一般的违法分子所不能及的,或许非下一番尽力所不能到达的,例如刑法清晰的“严重建功体现”之一的“阻挠别人严重违法活动”或“检举监表里严重违法活动、经查验事实的”,这儿“严重”的标准笔者以为可以参照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中对量刑准则方面的“严重建功”确定标准,一般是指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或许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罪或许案子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许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景象,不能将“严重建功体现”泛化为一般的违法分子稍加尽力即可到达的行为体现。
第二个问题是“严重建功体现”是否有必要以罪犯具有“仔细恪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这一基本条件为条件,对此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肯定说以为“严重建功体现”不同于“建功体现”,一个罪犯应当弛刑的首要条件有必要是仔细恪守监规、按受教育改造,所以仅有严重建功体现并不构成有必要给予弛刑的充分条件。否定说以为正如“仔细恪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非“建功体现”的必要条件相同,其也不是“严重建功体现”的必要条件,具有法令规则的“严重建功体现”就能构成“应当弛刑”的充分条件。
咱们以为后一种观念是可取的,其首要理由同前文所述,这儿还需考虑的是在新的历史时期监狱履行惩罚首要的使命是“改造思维”仍是“纠正行为”的问题,我以为,改造思维是一辈子的事,对罪犯而言仅靠有限的刑期不或许完结,要求监狱机关一家承当也勉为其难,何况法令标准的是人的行为而非思维,也就是说,监狱的首要使命或价值取向首要在于纠正罪犯的行为而非改造罪犯思维,故使罪犯构成杰出的行为习惯,能做到依照社会行为准则从事各项活动也就可以以为到达了改造罪犯的意图。当然,咱们着重纠正行为的重要性并非彻底否定改造思维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可以既到达改造了思维又纠正了行为当然是最佳方针,然而其仅是理想化的方针,实际并非总是如此,这就要求咱们有一个偏重或首要价值取向问题。正确处理好这个问题无疑使虽无悔改但有建功乃至严重建功体现的罪犯可否或应否弛刑疑问方便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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