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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租赁后的设备该如何纳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2 15:59

问:我公司出产的产品为大型修路设备,咱们主营的一项事务便是将设备对外进行租借,租借后的设备终究仍是会对外出售,我想问:1、能否将产品直接对外租借?2、此类事务是否归于增值税的视同出售,交增值税仍是交营业税?咱们现在的做法是先将产品转成固定资产,视同出售交增值税,然后再依据租借合同交营业税,出售的时分再交增值税。我觉得这样重复缴税了。请问关于这种事务咱们究竟该怎么进行处理?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法令》(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则: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许个人消费的购进货品或许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则:
第四条单位或许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出售货品:
(四)将自产或许托付加工的货品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第七条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别离核算货品或许应税劳务的出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别离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品或许应税劳务的出售额。
第二十三条法令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供给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出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二十六条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许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区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核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区分的悉数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出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算计÷当月悉数出售额、营业额算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规则: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供给本法令规则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许出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法令交纳营业税。
第二条营业税的税目、税率,按照本法令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履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
“第八条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品或许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别离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品或许非应税劳务的出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交纳营业税,货品或许非应税劳务出售额不交纳营业税;未别离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依据上述规则,贵公司的处理是正确的。
贵公司出产的大型修路设备,用于对外租借,归于将自产的货品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同出售货品计缴增值税,一起用于对外租借设备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已抵扣的要做进项转出处理。
贵公司兼营租借事务,应就设备租借营业额计缴营业税,而且应别离核算货品的出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别离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品或许应税劳务的出售额。
贵公司再将此设备出售,还应就此项出售额计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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