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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定义与特点分别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6 01:37

债款人代位权的界说与特色别离有哪些
一、代位权的界说
代位权准则是由法国《民法典》在立法中最早建立的。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则:“因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的,债款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款人的债款,但该债款专归于债款人本身的在外。代位权的行使规模以债款人的债款为限。
债款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款人担负。”《合同法》73条中的规则其实便是对代位权的界说做了解说,是指在债款人在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的,债款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替代债款人行使债款。
二、代位权的特色
1、代位权是债款人替代债款人向债款人的债款人(即次债款人)建议权力,表现了债的对外效能。
2、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款的权能。不管第三人是否约好,债款人都享有此种权能。
3、代位权是债款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款人的权力。
4、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关于债款人和第三人的恳求权。在内容上,代位权是债款人为了保全债款,而替代债款人行使债款人的权力,并且不能就收取的债款人的产业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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