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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专业律师:公司清算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若干实务问题探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9 22:27
导言公司闭幕后,依法应当安排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而当公司资不抵债的状况下,债权人、公司能够请求破产维护,公司闭幕后至清算结束前,发现公司资不抵债时,便发生了公司清算程序和破产程序联接的问题。《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则(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说二》)对此进行了标准,但在细节之处仍有待进一步的完善。由于公司清算组的组成能够由公司的股东、高管或股东大会指定,这与法院指定的破产办理人存在差异。这一差异使得公司清算组在处理公司闭幕事宜上与破产办理人在处理公司破产事宜上发生原则性的抵触。公司清算组更多的代表了公司股东的利益,破产办理人更多的维护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由于原则性上存在抵触,加上立法的不完善,实践中,公司清算组与破产办理人在联接公司清算工作和破产工作上发生了一些问题。一、公司清算组请求宣告破产职责的完善公司清算组延迟向法院请求宣告破产的问题公司法以“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破产”的方法清晰了公司清算组向法院请求宣告破产的职责。《公司法解说二》第23条第1款的规则,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业务时,违背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许债权人形成丢失,公司或许债权人能够主张其承当补偿职责。因而,假如清算组没有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破产,给公司或债权人形成了丢失,此刻公司或债权人能够向清算组的成员主张补偿。法令尽管规则了清算组请求破产的职责和补偿职责,可是法令并没有清晰规则清算组何时请求破产。公司法的规则中,并没有要求清算组一发现公司资不抵债的状况就必须向法院请求破产。相反,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发现公司资不抵债时,还享有和债权人洽谈处理的权力。也就说,在清算组发现公司资不抵债到清算组向法院请求破产之间应该存在一个合理的时刻。在这一合理的时刻段内,清算组即便不请求破产也不算违背职责。合理时刻的存在是客观的,可是假如不对其进行约束,清算组很可能使用这一点,延迟清算时刻,危害公司或债权人利益。实践中,存在着清算组延迟向法院请求破产,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的景象。对此,笔者主张立法和司法解说应当完善对清算组请求破产时刻的规则,执行清算组请求依法破产的职责和职责。公司清算组延迟清算引起的产业处置行为问题公司清算组和破产办理人依法都享有办理企业经营产业的权力。这些权力的行使视同为公司的行为,成果由公司承当。因而,在公司清算与公司破产的联接中,破产办理人应当在原则上承继清算组对公司清算组的产业处置行为。一起《破产法》第31-34条赋予破产办理人吊销债务人特定产业行为的权力。尽管,破产法此处规则针对的是“债务人”,但在公司清算与公司破产联接的状况下,公司清算组对公司产业进行的处置也应遭到破产办理人吊销权的约束。可是,在清算组延迟清算的状况下,由于公司清算时刻过长,导致了本能够依破产法追回的财物没有被追回,对债权人的利益形成了必定程度的危害。在这种状况下,假如债权人想追诉公司清算组的职责,则依法需求证明清算组由成心或重大过失。可是仅以清算时刻过长这一事实证明清算组的成心或重大过失是很困难的,这给债权人的诉讼增加了很大的困难。由此,破产办理人由于清算组的清算而对某些公司清算前或清算后处理产业的行为失去了吊销权,而且债权人无法寻求补偿。这一缝隙的存在,可能会导致公司破产之前使用公司清算和公司破产准则联接的缝隙,不公正的处理公司产业,侵略债权人的合法权力。因而,笔者主张应从准则上严厉约束清算组请求破产的时刻约束,实在维护债权人权益。二、公司清算组请求宣告破产前与债权人洽谈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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