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法定代表人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3 15:52
一般而言,法定代表人依据法令、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则,以公司名义所从事的行为,即视为公司的行为,应由公司承当相关法令职责。换句话说,一般状况下,法定代表人个人并不会因其代表公司、实行职务的行为而承当法令职责。
但在某些特别状况下,因为法定代表人的特别身份和职责,在必定条件下,法定代表人或许会就公司的行为承当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职责。但这种状况,往往是因法定代表人违背法令、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则,或违背忠诚、勤勉职责而发生。
1、法定代表人或许承当的民事职责
(1)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应由公司对外承当职责。
《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则:“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作业人员的经营活动,承当民事职责。”
一般了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属实行职务的行为,由此而发生的相关民事职责,均由公司承当职责,法定代表人个人并不会因其职务行为而需对外承当民事职责。
而且,假如法定代表人从事越权行为,而该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即第三人有满足的理由信任与之买卖的对方是代表法人行为,法人也应就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向第三人承当职责。
(2)因法定代表人成心或差错而给公司形成丢失,法定代表人或许需对该丢失予以补偿。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则:“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实行公司职务时违背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公司章程的规则,给公司形成丢失的,应当因而,假如公司的丢失是因为法定代表人违背法令、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则而形成的,即便法定代表人是实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在公司对外承当相关职责后,公司也有权就其丢失要求法定代表人予以补偿。
(3)法定代表人或许需对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等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对公司承当职责。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则:“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应当恪守法令、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诚职责和勤勉职责。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许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吞公司的产业。”
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则,公司实践操控人、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违背忠诚、勤勉职责,危害公司利益的,应当对公司承当危害补偿职责。
如法定代表人存在上述行为,给公司形成丢失的,当然应向公司承当补偿职责。
此外,假如其他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存在违法或侵权行为,危害公司利益,除施行上述行为的相关人员需承当职责外,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假如参加了相关买卖的抉择计划或签署了相关文件,则很或许被确认与相关侵权人构成一起侵权,亦须对公司承当补偿职责,除非法定代表人在相关董事会抉择表决时已清晰提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载,或许法定代表人对相关人员的侵权行为并不知情且无差错。
2、法定代表人或许承当的行政职责
《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规则:“企业法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除法人承当职责外,对法定代表人能够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
(一)超出挂号机关核准挂号的经营规模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挂号机关、税务机关隐秘真实状况、招摇撞骗的;
(三)抽逃资金、藏匿产业躲避债款的;
(四)闭幕、被吊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产业的;
(五)改变、停止时不及时请求处理挂号和布告,使好坏关系人遭受重大丢失的;
(六)从事法令制止的其他活动,危害国家利益或许社会公共利益的。”
依据上述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令规则,在某些状况下,法定代表人或许需就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承当行政职责。除非,法定代表人能够举证证明,其对公司的行为并不知情,且片面上没有差错亦不存在渎职。
3、法定代表人或许承当的刑事职责
一般而言,关于公司从事的犯罪行为,应由公司承当刑事职责,法定代表人并不因而而承当刑事职责。但在我国《刑法》规则的某些罪名中,除了对单位进行处分外,还或许追查“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的刑事职责。例如,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偷税罪、侵略著作权罪、非法经营罪等。
而关于上述“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的详细规模,尽管法令未清晰规则,可是司法实践一般均将法定代表人确认归于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并据此断定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行为亦应承当刑事职责。
4、法定代表人或许被采纳的强制办法
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被请求强制实行或欠缴税款时,在特定景象下,司法、行政机关有权对法定代表人采纳相应强制办法。
(1)公司有未了断的民事诉讼或不实行法令文书确认的职责,司法机关可对法定代表人采纳约束出境等强制办法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则,“被实行人不实行法令文书确认的职责的,人民法院能够对其采纳或许告诉有关单位帮忙采纳约束出境,在征信体系记载、经过媒体发布不实行职责信息以及法令规则的其他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三十七条规则:“被实行人为单位的,能够对其法定代表人、首要担任人或许影响债款实行的直接职责人员约束出境。”
依据上述规则,在公司因不实行法令文书确认的职责而被请求强制实行时,人民法院能够对法定代表人采纳约束出境的强制办法。
此外,依据《公民出境入境办理法》第八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同意出境:……(二)人民法院告诉有未了断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实践中,如公司有未了断的民事案件,法院亦可对法定代表人采纳约束出境的强制办法。
(2)如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法定代表人未经答应不得脱离住所地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法定代表人未经人民法院答应,不得脱离住所地。
此外,在破产程序中,法定代表人还应承当相应职责,如妥善保管其占有和办理的产业、印章和账簿、文书等材料;依据人民法院、办理人的要求进行作业,并照实答复问询;列席债权人会议并照实答复债权人的问询;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等。
(3)如公司欠缴税款,税务机关能够对法定代表人约束出境
依据《税收征收办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则,“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许他的法定代表人需求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许供给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供给担保的,税务机关能够告诉出境办理机关阻挠其出境。”
因而,假如公司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供给担保的,法定代表人或许被约束出境。
但在某些特别状况下,因为法定代表人的特别身份和职责,在必定条件下,法定代表人或许会就公司的行为承当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职责。但这种状况,往往是因法定代表人违背法令、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则,或违背忠诚、勤勉职责而发生。
1、法定代表人或许承当的民事职责
(1)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应由公司对外承当职责。
《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则:“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作业人员的经营活动,承当民事职责。”
一般了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属实行职务的行为,由此而发生的相关民事职责,均由公司承当职责,法定代表人个人并不会因其职务行为而需对外承当民事职责。
而且,假如法定代表人从事越权行为,而该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即第三人有满足的理由信任与之买卖的对方是代表法人行为,法人也应就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向第三人承当职责。
(2)因法定代表人成心或差错而给公司形成丢失,法定代表人或许需对该丢失予以补偿。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则:“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实行公司职务时违背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公司章程的规则,给公司形成丢失的,应当因而,假如公司的丢失是因为法定代表人违背法令、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则而形成的,即便法定代表人是实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在公司对外承当相关职责后,公司也有权就其丢失要求法定代表人予以补偿。
(3)法定代表人或许需对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等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对公司承当职责。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则:“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应当恪守法令、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诚职责和勤勉职责。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许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吞公司的产业。”
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则,公司实践操控人、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违背忠诚、勤勉职责,危害公司利益的,应当对公司承当危害补偿职责。
如法定代表人存在上述行为,给公司形成丢失的,当然应向公司承当补偿职责。
此外,假如其他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存在违法或侵权行为,危害公司利益,除施行上述行为的相关人员需承当职责外,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假如参加了相关买卖的抉择计划或签署了相关文件,则很或许被确认与相关侵权人构成一起侵权,亦须对公司承当补偿职责,除非法定代表人在相关董事会抉择表决时已清晰提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载,或许法定代表人对相关人员的侵权行为并不知情且无差错。
2、法定代表人或许承当的行政职责
《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规则:“企业法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除法人承当职责外,对法定代表人能够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
(一)超出挂号机关核准挂号的经营规模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挂号机关、税务机关隐秘真实状况、招摇撞骗的;
(三)抽逃资金、藏匿产业躲避债款的;
(四)闭幕、被吊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产业的;
(五)改变、停止时不及时请求处理挂号和布告,使好坏关系人遭受重大丢失的;
(六)从事法令制止的其他活动,危害国家利益或许社会公共利益的。”
依据上述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令规则,在某些状况下,法定代表人或许需就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承当行政职责。除非,法定代表人能够举证证明,其对公司的行为并不知情,且片面上没有差错亦不存在渎职。
3、法定代表人或许承当的刑事职责
一般而言,关于公司从事的犯罪行为,应由公司承当刑事职责,法定代表人并不因而而承当刑事职责。但在我国《刑法》规则的某些罪名中,除了对单位进行处分外,还或许追查“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的刑事职责。例如,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偷税罪、侵略著作权罪、非法经营罪等。
而关于上述“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的详细规模,尽管法令未清晰规则,可是司法实践一般均将法定代表人确认归于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并据此断定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行为亦应承当刑事职责。
4、法定代表人或许被采纳的强制办法
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被请求强制实行或欠缴税款时,在特定景象下,司法、行政机关有权对法定代表人采纳相应强制办法。
(1)公司有未了断的民事诉讼或不实行法令文书确认的职责,司法机关可对法定代表人采纳约束出境等强制办法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则,“被实行人不实行法令文书确认的职责的,人民法院能够对其采纳或许告诉有关单位帮忙采纳约束出境,在征信体系记载、经过媒体发布不实行职责信息以及法令规则的其他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三十七条规则:“被实行人为单位的,能够对其法定代表人、首要担任人或许影响债款实行的直接职责人员约束出境。”
依据上述规则,在公司因不实行法令文书确认的职责而被请求强制实行时,人民法院能够对法定代表人采纳约束出境的强制办法。
此外,依据《公民出境入境办理法》第八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同意出境:……(二)人民法院告诉有未了断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实践中,如公司有未了断的民事案件,法院亦可对法定代表人采纳约束出境的强制办法。
(2)如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法定代表人未经答应不得脱离住所地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法定代表人未经人民法院答应,不得脱离住所地。
此外,在破产程序中,法定代表人还应承当相应职责,如妥善保管其占有和办理的产业、印章和账簿、文书等材料;依据人民法院、办理人的要求进行作业,并照实答复问询;列席债权人会议并照实答复债权人的问询;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等。
(3)如公司欠缴税款,税务机关能够对法定代表人约束出境
依据《税收征收办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则,“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许他的法定代表人需求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许供给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供给担保的,税务机关能够告诉出境办理机关阻挠其出境。”
因而,假如公司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供给担保的,法定代表人或许被约束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