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相关法律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1 22:39
假如要创业的,能够与别人出资成为有限公司或许股份公司,也能够一人兴办公司,建立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与企业是不可分割的,那么,个人独资企业相关法令问题探析是怎样的呢?下面听讼网小编具体为你回答,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则:“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按照本法在我国境内建立,由一个自然人出资,产业为出资人个人一切,出资人以其个人产业对企业债款承当无限职责的运营实体。”按照该规则,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出资建立。出资建立企业,当然属民事法令行为,故该出资人应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且非法令、行政法规制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2.个人独资企业产业属出资人个人一切。换言之,个人独资企业自身并无独立产业一切权。
3.出资人以其个人产业对企业债款承当无限职责。已然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产业权,出资人在其申报挂号的出资不足以对外清偿个人独资企业债款时,当然须以个人产业来承当职责。
4.个人独资企业仅是运营实体,而非企业法人。法人的重要特征之一是以法人产业独立对外承当有限职责,个人独资企业既无独立产业,对外又承当无限职责,故当然非属法人。
依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之规则,建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出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称号;
(三)有出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出产运营场所和必要的出产运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需求提及的是,个人独资企业法虽也规则出资人需有申报的出资,但该出资并未设定最低下限,亦即建立个人独资企业并无最低注册资本的约束。关于企业称号,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一条规则个人独资企业的称号应当与其职责方式及从事的经营相契合,故个人独资企业的称号不该有“有限、有限职责”等字样。
下面谈谈司法实践中与个人独资企业相关的几个法令问题:
(一)个人独资企业需作为诉讼主体时,出资人(业主)应否作为一起诉讼主体参与诉讼
依据民诉法规则,只需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均可作为诉讼主体,个人独资企业属法定企业方式的一种,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原则上当然可作为诉讼主体,问题是其能否独自作为诉讼主体。因个人独资企业并非独立法人,且不能独立对外承当民事职责,故对其涉诉案子的诉讼主体问题,可参照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状况处理:即在个人独资企业需求或或许承当民事职责状况下,应将业主与企业列为案子一起诉讼主体;反之,则只需将个人独资企业独自作为诉讼主体。笔者在此提请工商部门赶快纠正向个人独资企业核发企业法人经营执照的不正确做法。
(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法是一部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法令,它是以企业职责方式而非一切制方式为规范而缔结的法令。虽然有立法规范、价值取向的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规则与方案经济、社会主义有方案的产品经济时代颁行的《城乡个体工商户办理暂行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法令》(以下简称私营企业法令)中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规则在调整范围上存在必定重合性。在现在这种新、旧法并存的状况下,笔者以为,对契合个人独资企业建立要件的城乡个体工商户,均应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法(当然不溯及既往)。按照私营企业法令,私营企业分为“(一)独资企业;(二)合伙企业;(三)有限职责公司”三种类型,其间的“独资企业”应受个人独资企业法调整。
(三)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
所谓一人公司也称独资公司,通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悉数出资或一切股份的有限职责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虽然实际经济生活中存在很多“一人公司”现象,但我国现行公司法并未清晰供认一人公司,而仅以有限职责公司破例的方式规则了某种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出资人为国家);还有一类为现行立法供认的一人公司形状则是外商独资企业(外资企业法原则上认可为有限公司)。
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其位置虽未获现行法令供认,亦不契合典型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特征,但在其涉讼时,仍应差异于个人独资企业,只需其在获得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执照时,具有公司法规则的最低注册资金限额,就应对比适用公司法。但如所谓的一人公司注册资金并未到位或到位后被抽逃,则应按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承认该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一切股东应对该公司债款承当清偿职责。由于不管从保护经济秩序视点,仍是从适应世界潮流动身,均不该对实际生活中广泛存在的一人公司适用严厉的无限职责,不然无疑会不坚定出资者的创业积极性,然后摧残社会经济发展活动。
(四)个人独资企业法中消除时效的规则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则:个人独资企业闭幕后,原出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款仍应承当归还职责,但债务人在五年内未向债款人提出偿债恳求的,该职责消除。这儿清晰规则债务人在个人独资企业闭幕后,逾五年未向债款人(即出资人)建议债务恳求权的,债款人偿债职责消除。易言之,即债务人债务恳求权灭失。这儿的五年时效应视为消除时效,消除时效亦应适用时效期间间断、间断的规则。
以上便是关于这方面的法令知识,期望能对您有所协助。假如您不幸遇到一些比较扎手的法令问题,而您又有托付律师的主意,咱们听讼网有许多律师能够给你供给服务,而且咱们听讼还支撑线上指定区域挑选律师,而且都有相关律师的具体资料。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则:“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按照本法在我国境内建立,由一个自然人出资,产业为出资人个人一切,出资人以其个人产业对企业债款承当无限职责的运营实体。”按照该规则,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出资建立。出资建立企业,当然属民事法令行为,故该出资人应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且非法令、行政法规制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2.个人独资企业产业属出资人个人一切。换言之,个人独资企业自身并无独立产业一切权。
3.出资人以其个人产业对企业债款承当无限职责。已然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产业权,出资人在其申报挂号的出资不足以对外清偿个人独资企业债款时,当然须以个人产业来承当职责。
4.个人独资企业仅是运营实体,而非企业法人。法人的重要特征之一是以法人产业独立对外承当有限职责,个人独资企业既无独立产业,对外又承当无限职责,故当然非属法人。
依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之规则,建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出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称号;
(三)有出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出产运营场所和必要的出产运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需求提及的是,个人独资企业法虽也规则出资人需有申报的出资,但该出资并未设定最低下限,亦即建立个人独资企业并无最低注册资本的约束。关于企业称号,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一条规则个人独资企业的称号应当与其职责方式及从事的经营相契合,故个人独资企业的称号不该有“有限、有限职责”等字样。
下面谈谈司法实践中与个人独资企业相关的几个法令问题:
(一)个人独资企业需作为诉讼主体时,出资人(业主)应否作为一起诉讼主体参与诉讼
依据民诉法规则,只需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均可作为诉讼主体,个人独资企业属法定企业方式的一种,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原则上当然可作为诉讼主体,问题是其能否独自作为诉讼主体。因个人独资企业并非独立法人,且不能独立对外承当民事职责,故对其涉诉案子的诉讼主体问题,可参照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状况处理:即在个人独资企业需求或或许承当民事职责状况下,应将业主与企业列为案子一起诉讼主体;反之,则只需将个人独资企业独自作为诉讼主体。笔者在此提请工商部门赶快纠正向个人独资企业核发企业法人经营执照的不正确做法。
(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法是一部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法令,它是以企业职责方式而非一切制方式为规范而缔结的法令。虽然有立法规范、价值取向的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规则与方案经济、社会主义有方案的产品经济时代颁行的《城乡个体工商户办理暂行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法令》(以下简称私营企业法令)中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规则在调整范围上存在必定重合性。在现在这种新、旧法并存的状况下,笔者以为,对契合个人独资企业建立要件的城乡个体工商户,均应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法(当然不溯及既往)。按照私营企业法令,私营企业分为“(一)独资企业;(二)合伙企业;(三)有限职责公司”三种类型,其间的“独资企业”应受个人独资企业法调整。
(三)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
所谓一人公司也称独资公司,通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悉数出资或一切股份的有限职责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虽然实际经济生活中存在很多“一人公司”现象,但我国现行公司法并未清晰供认一人公司,而仅以有限职责公司破例的方式规则了某种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出资人为国家);还有一类为现行立法供认的一人公司形状则是外商独资企业(外资企业法原则上认可为有限公司)。
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其位置虽未获现行法令供认,亦不契合典型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特征,但在其涉讼时,仍应差异于个人独资企业,只需其在获得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执照时,具有公司法规则的最低注册资金限额,就应对比适用公司法。但如所谓的一人公司注册资金并未到位或到位后被抽逃,则应按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承认该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一切股东应对该公司债款承当清偿职责。由于不管从保护经济秩序视点,仍是从适应世界潮流动身,均不该对实际生活中广泛存在的一人公司适用严厉的无限职责,不然无疑会不坚定出资者的创业积极性,然后摧残社会经济发展活动。
(四)个人独资企业法中消除时效的规则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则:个人独资企业闭幕后,原出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款仍应承当归还职责,但债务人在五年内未向债款人提出偿债恳求的,该职责消除。这儿清晰规则债务人在个人独资企业闭幕后,逾五年未向债款人(即出资人)建议债务恳求权的,债款人偿债职责消除。易言之,即债务人债务恳求权灭失。这儿的五年时效应视为消除时效,消除时效亦应适用时效期间间断、间断的规则。
以上便是关于这方面的法令知识,期望能对您有所协助。假如您不幸遇到一些比较扎手的法令问题,而您又有托付律师的主意,咱们听讼网有许多律师能够给你供给服务,而且咱们听讼还支撑线上指定区域挑选律师,而且都有相关律师的具体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