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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和损害赔偿是否可以并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2 06:25
违约金是指依照当事人的约好或许法令直接规则,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付出的金钱。违约金的标的物是金钱,但当事人也能够约好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产业。违约金具有担保债款实行的成效,又具有赏罚违约人和补偿无差错一方当事人所受丢失的作用,下面就和听讼网小编一起来看看违约金和损害补偿之间的联系吧。
违约金和损害补偿是否能够并排的相关法令知识:
《合同法》第114条规则:“当事人能够约好一方违约时应当依据违约状况向对方付出必定数额的违约金,也能够约好因违约发作的丢失补偿额的计算方法。……当事人就延迟实行约好违约金的,违约方付出违约金后,还应当实行债款。”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建议约好的违约金过高恳求予以恰当削减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践丢失为根底,统筹合同的实行状况、当事人的差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归纳要素,依据公正准则和诚笃信用准则予以衡量,并作出判决。
当事人约好的违约金超越形成丢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能够认定为合同法榜首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则的“过火高于形成的丢失”。
法令咨询:
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2月10日缔结了一份购销轴承2000套的合同,合同规则每套价400元,总价款80万元,交货期为2005年4月30日。合同规则:“假如逾期交货,乙方(被告)应向甲方(原告)付出违约金10万元。”合同缔结后,被告因为多方面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好的期限交货,原告屡次敦促,被告一向延迟交货。原告为解当务之急,为了实行与其他企业签定的产品购销合同,被逼从市场上以每套420元的价格购进2000套相同标准的轴承。嗣后,原被告就违约补偿问题发作争议,原告遂向法院申述,要求被告付出违约金10万元并补偿丢失4万元。
律师答复:
原被告已在合同中清晰约好了违约金条款,应视为两边对损害补偿的预先设定。在被告违约时,应适用违约金条款由被告付出违约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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