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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5 06:4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则,经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特区)政府洽谈,香港特区法院赞同实行内地裁定安排(名单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国务院港澳业务办公室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裁定法》所作出的判决,内地人民法院赞同实行在香港特区按香港特区《裁定法令》所作出的判决。现就内地与香港特区彼此实行裁定判决的有关事宜作出如下安排:
一、在内地或许香港特区作出的裁定判决,一方当事人不实行裁定判决的,另一方当事人能够向被恳求人住所地或许产业所在地的有关法院恳求实行。
二、上条所述的有关法院,在内地指被恳求人住所地或许产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香港特区指香港特区高等法院。
被恳求人住所地或许产业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恳求人能够挑选其间一个人民法院恳求实行判决,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许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恳求。
被恳求人的住所地或许产业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区的,恳求人不得一起分别向两地有关法院提出恳求。只要一地法院实行缺乏以归还其债款时,才可就缺乏部分向另一地法院恳求实行。两地法院先后实行裁定判决的总额,不得超越判决数额。
三、恳求人向有关法院恳求实行在内地或许香港特区作出的裁定判决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书:
(一)实行恳求书;
(二)裁定判决书;
(三)裁定协议。
四、实行恳求书的内容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恳求人为自然人的情况下,该人的名字、地址;恳求人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情况下,该法人或其他安排的称号、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名字;
(二)被恳求人为自然人的情况下,该人的名字、地址;被恳求人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情况下,该法人或其他安排的称号、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名字;
(三)恳求人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应当提交企业注册挂号的副本。恳求人是外国籍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公证和认证资料;
(四)恳求实行的理由与恳求的内容,被恳求人的产业所在地及产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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